米易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米易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来源:米易县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2026-05-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米易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资源配置,充分体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完善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条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米易县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含电子烟零售许可)并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五条 许可范围包含 “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 的,适用普通零售点布局标准;许可范围仅为 “雪茄烟本店零售” 的,适用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二章 普通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规定合理布局采取距离控制、总量控制和“总量+距离”控制的模式。
距离控制:指对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零售点与已设的零售点之间应符合规定的距离标准。
总量控制:指对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达到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定数量后,实行“退一进一”。
“总量+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受总量和距离的双重控制。
第七条 根据米易城乡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类型、消费环境等因素,将辖区街道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分为一、二、三类网格单元;网格单元实行动态管理,半年进行调整更新并对外公示。
(一)一类网格单元:米易城区人口密度高、人流数量大、卷烟消费需求强、商业密集的主要街道。
(二)二类网格单元:米易城区人口密度低、人流数量小、卷烟消费需求相对弱的次要街道及乡镇街道。
(三)三类网格单元:米易乡镇次要街道及村街道。
(四)网格单元内,距离测量的参照点仅限于该区域内现有零售点。
第八条 下列区域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且不作为网格单元设置其他零售点的参照对象。
(一)行政村居住住户50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500户以上的设置2个零售点,相邻零售点距离不小于200米;村街道单独规划布局。
(二)封闭式居民小区内住户60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600户以上的设置2个零售点,相邻零售点距离不小于70米;小区外临街门店按照所在区域网格单元规划布局。
(三)商业区、综合性市场内固定商铺在50个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50个以上100个以下的设置2个零售点,100个以上的设置3个零售点,相邻零售点距离不小于20米。
(四)工业园区、厂矿区内,经相关管理方同意,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相邻零售点距离不小于50米。
(五)车站、码头、旅游景区、文旅商圈、公园、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相关管理方同意,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相邻零售点距离不小于50米。
第九条 等于或超过单元和区域总量上限的,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十条 零售业态核定为“其他类”和“娱乐服务类”的经营场所,受所在单元和区域规划总量限制,且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小于150米。
第三章 普通零售点放宽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不受所在单元和区域距离、规划总量限制,且不作为设置其他零售点的参照对象。
(一)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搬迁至原网格单元内的。
(三)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迁、通道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原许可证处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50米内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搬迁至原网格单元内其他经营地址的,如以上客观原因消除后,持证人对新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歇业并返回原址经营的。
(四)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重新申领许可证且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按照申请所在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除外)距离标准的50%设置零售点,受所在单元和区域规划总量限制,且不作为设置其他零售点的参照对象。
(一)本辖区户籍退役三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文书),其工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类别须为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只放宽一次,已享受放宽政策的不再给予优待。如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该单元和区域内一般主体的申办要求。
(二)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三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办证申请由持有残疾证的自然人本人提出,其工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类别须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只放宽一次,已享受放宽政策的不再给予优待。如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同样的残疾优待标准或达到该单元和区域内一般主体的申办要求。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搬迁至原网格单元以外的。
(四)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迁、通道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原许可证处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50米内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搬迁至原网格单元以外的。
(五)品牌连锁便利店、直营连锁便利店。
第四章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 雪茄烟零售点与普通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之间,互不作为距离核查的参照对象,在总量管控区域内实行分开统计、独立核算;零售点申请变更或增加许可范围的,需符合对应类型零售点的合理布局要求,且同一经营地址仅限持有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总量管理,数量不超过上年度末普通零售点总数的5%,达到总量上限时,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雪茄烟零售点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专属设施。
(二)有符合恒定保持雪茄烟存储所需温、湿度条件的设备。
(三)有满足雪茄烟品鉴条件的专属区域,配备相应品鉴工具,并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雪茄烟零售点如涉及卷烟不予许可的禁止性条款,不予核发雪茄烟零售许可证。
第五章 禁止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内的。
2.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要求,两个零售点之间可供行人安全通行的最短步行距离,具体测量按照《米易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涵盖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专门学校。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是指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是指正常进出学校及幼儿园的校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存储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工、化肥、油漆、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鞭炮、燃气、液化气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易挥发、有放射性、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商品,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和霉坏变质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封闭式居民小区内是指小区门禁内的住宅区域,小区内设置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须位于平层一楼,对外经营场所面积占产权面积的60%以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面积是指产权证明中的套内面积,公摊面积或者搭建部分、与经营场所相独立的仓储、办公、住宿、车库等区域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法定代表人,以直营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店;直营连锁便利店只属于同一资本所有,各个连锁店由总部所有并直接运营、集中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关于业态具体标准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21、《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进行核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以下”表述不包含本数,“以上”“不小于”“不超过”“以内”等表述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执行;若后续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米易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23年7月16日施行的《米易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