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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 年版)

来源: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6-2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主项

子项
序号

子项

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办理环节

备注

设定依据

办理层级

一、基本
医疗保
险参保
和变更
登记

1

单位参保
登记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
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
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不超过 1
个工作日

申请
审核
办结

1.单位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等相关
内容;

2.各地可通过查询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企业登记信息
即时为企业办理参保登记;

3.办理单位注销登记时,通过数据共享无法获取单位注
销登记信息的,由参保单位提供有权机关(单位)出具
的注销证明文件或注销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
院令第
259 号)第八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六条、第十条。

省、市、县、
乡(镇、街
   道)

2

职工参保
登记

1.在职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
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
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灵活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
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
记表》

在职职工
不超过
3
个工作
日;灵活
就业人员
即时办结

申请
审核
办结

1.职工参保登记含新增、暂停、终止、恢复、在职转退
休;

2.特殊人群还需提供:港澳台人员随用人单位参加职
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
民居住证,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参加职
工医保的,需提供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国
人永久居留证;
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单位财政供养人员
新增、减少等参保业务时,需提供编制部门审批盖章的
人员变动申报凭证;
在职转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
手续;
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死亡原因办理终止参保时,通过部门数据共享无法获取
死亡信息的,由申请人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
生效文书,申请人无法提供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3.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后,用
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
4.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 口簿、护照、港澳居民
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
证等(下同);

5.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
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下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
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
医疗保障局令第
41 号)第二条、第三
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
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第
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5.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公安部等
25 部门关于印发《外
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
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53
号);
6.《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63
号)。

省、市、县、
乡(镇、街
   道)

3

城乡居民
参保登记

1.有效身份证件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
记表》

即时办结

申请
审核
办结

1.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终止、恢复;
2.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后,待
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

市(限绵
阳、达州)、
   县
、乡(镇、
  街道)

一、基本
医疗保
险参保
和变更
登记

4

单位参保
信息变更
登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
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即时办结

申请
审核
办结

变更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等关键信息的,
应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
院令第
259 号)第九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省、市、县、
乡(镇、街
   道)

5

职工参保
信息变更
登记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
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即时办结

申请
审核
办结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
应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

省、市、县、
乡(镇、街
   道)

6

城乡居民
参保信息
变更登记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
息变更登记表》

即时办结

申请
审核
办结

市(限绵
阳、达州)、
   县
、乡(镇、
  街道)

7

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费趸缴清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
社会保障卡

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申请
审核
办结

1.趸缴年限按各地相关规定执行;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需提供相关审
批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

8

医保电子
凭证申领

即时办结

申请
办结

参保人可通过手机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 APP、四川医保
APP 、支付宝四川医保电子凭证小程序、微信四川医保
电子凭证小程序、合作银行等渠道或通过医保业务综合
服务终端进行人脸识别直接申领。

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七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
服务
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
202035 号)

省、市、县、
乡(镇、街
   道)

二、基本
医疗保
险参保
信息查
询和个
人账户
一次性
支取

9

参保单位
参保信息
查询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或
单位介绍信

即时办结

申请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
院令第
259 号)第十六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
乡(镇、街
   道)

10

参保人员
参保信息
查询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
社会保障卡

即时办结

申请
办结

 

省、市、县、
乡(镇、街
   道)

11

参保人员
个人账户
一次性支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
次性支取申请表》

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

申请
审核
拨付
办结

1.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
通过部门数据共享无法获取死亡信息的,由申请人提供
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文书,申请人无法提供
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2.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
的情况说明。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
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
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
医疗保障局令第
41 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
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第
五条、第六条。

省、市、县

三、基本
医疗保
险关系
转移接

12

基本医疗
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
社会保障卡

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

申请
审核
办结

1.关系转出:经办机构在受理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2.关系转入: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
息表》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三十二条;

2.《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
202143 号)第二条、第八条、第
九条。

省、市、县

四、基本
医疗保
险参保
人员异
地就医
备案

13

异地安置
退休人员
备案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 口簿首页
和本人
常住人口登记卡,或《基
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
诺书》

即时办结

申请
审核
办结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
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
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
202222
号);
2.《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
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
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川医保
发〔
20226 号)。

省、市、县、
乡(镇、街
   道)

14

异地长期
居住人员
备案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户
口簿首页和本人
常住人口登记
任选其一,或《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即时办结

申请
审核
办结

参保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
区服务机构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后尚未领取的,可提交
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

省、市、县、
乡(镇、街
   道)

15

常驻异地
工作人员
备案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工作认定材料:参保地工作
单位派出凭证、异地工作劳动合同
任选其一,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
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即时办结

申请
审核
办结

 

省、市、县、
乡(镇、街
   道)

16

异地转诊
人员备案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
具的转诊转院单

即时办结

申请
审核
办结

 

省、市、县、
乡(镇、街
   道)

17

其他临时
外出就医
人员备案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即时办结

申请
审核
办结

 

省、市、县、
乡(镇、街
   道)

五、基本
医疗保
险参保
人员享
受门诊
慢特病
病种待
遇认定

18

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
人员享受
门诊慢特
病病种待
遇认定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
表》

3.病历资料

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

申请
审核
办结

1.病历资料包括所认定病种的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检
验检查报告;

2.鼓励各地将认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由
定点医疗机构
一站式受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认
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3.鼓励各地为群众提供线上申请渠道。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
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
指导意见》(劳社厅发〔
20028 号);
2.《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
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
2007253 号);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
意见》(劳社部发〔
200740 号);
4.《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63
号)。

省、市、县

19

单行支付
药品、高值
药品支付
管理病种
待遇认定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基本医疗保险单行支付和高值
药品病种认定表》

3.病历资料

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

申请
审核
办结

病历资料包括所认定病种的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检验
检查报告。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国家谈
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
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
201927
号)

省、市、县

六、基本
医疗保
险参保
人员医
疗费用
手工(零
星)报销

20

门诊费用
报销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医药机构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不超过
30 个工
作日

申请
审核
拨付
办结

1.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2.意外伤害就医的可要求提供门(急)诊病历/入院记
录。无第三方责任人的应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
书》。有第三方责任人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法院
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
印件,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3.报销门诊费用时,若收费票据中已列有药品规格、数
量、单价和金额等明细的,可不提供费用清单;

4.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二十条。

省、市、县

21

住院费用
报销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出院记录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不超过
30 个工
作日

申请
审核
拨付
办结

省、市、县

七、生育
保险待
遇核准
支付

22

产前检查
费支付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申请
审核
拨付
办结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门诊就医的提供诊断证明,住院就医的提供出院记
录;

3.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
4.财政供养单位的非财政供养人员申领生育津贴时,需
单位提供承诺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二十条;
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
20194 号)。

省、市、县

23

生育医疗
费支付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申请
审核
拨付--
办结

省、市、县

24

计划生育
医疗费支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申请
审核
拨付
办结

省、市、县

25

生育津贴
支付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不超过
10 个工
作日

申请
审核
拨付
办结

省、市、县

八、医疗
救助对
象待遇
核准支

26

符合资助
条件的救
助对象参
加城乡居
民基本医
疗保险个
人缴费补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
效凭证

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

申请--受
理--审核
--拨付

办结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二十九条;
2.《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
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2013217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
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
办发〔
202142 号)。

县、乡(镇、
街道)

27

医疗救助
对象手工
(零星)报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补
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保结算单

不超过
30 个工
作日

申请--受
理--审核
--拨付

办结

1.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人员,需由相关部门认定
后再报销。

九、医药
机构申
请定点
协议管

28

医疗机构
申请定点
协议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
所备案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或军队
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
件(扫描件)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
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
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以上办理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
章)

不超过
60 个工
作日

申请--受
理--审核

办结

审核环节包括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三十一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2 号)第
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3 号)第
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省、市、县

29

零售药店
申请定点
协议管理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
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
人员相关证书及其有效劳动合同
复印件(扫描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
合同复印件(扫描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
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以上办理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
章)

不超过
60 个工
作日

申请--受
理--审核

办结

审核环节包括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

省、市、县

30

定点医药
机构信息
变更

1.批准变更的文件(或证照)原件
及复印件

2.《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
表》

即时办结

申请--受
理--审核

办结

1.定点医药机构可通过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 国家医保
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
网上办理。
2.定点医药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
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
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2 号)第
四十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3 号)第
三十七条。

省、市、县

九、医药
机构申
请定点
协议管

31

定点医药
机构申请
中止/终止
协议管理

《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状态变
更申请表》

即时办结

申请--受
理--审核

办结

 

1.《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2 号)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3 号)第
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省、市、县

32

定点医药
机构申请
恢复协议
管理

《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状态变
更申请表》

不超过
10 个工
作日

申请--受
理--审核

办结

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期间证照信息发生变更的,定点
医疗机构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
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
正、副本,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
执照正、副本。

1.《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2 号)第
四十二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3 号)第
三十九条。

省、市、县

十、定点
医药机
构费用
结算

33

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
费用结算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结算申请表》

不超过
30 个工
作日

申请
审核
拨付
办结

鼓励各地与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平
台直接线上结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二十九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2 号)第
三十条;

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3 号)第
二十九条。

省、市、县

34

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
费用结算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结算申请表》

不超过
30 个工
作日

申请
审核
拨付
办结

省、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