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县本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来源: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0-2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米易县医疗保障局部门职能,现将米易县医疗保障局本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公告如下。
附件:米易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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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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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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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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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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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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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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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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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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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部委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 |
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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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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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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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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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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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委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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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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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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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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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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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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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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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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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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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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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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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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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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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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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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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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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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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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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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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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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 |
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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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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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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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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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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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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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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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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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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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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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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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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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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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八条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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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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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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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
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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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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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资料予以封存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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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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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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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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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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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险稽核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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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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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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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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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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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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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六 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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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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