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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餐饮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6-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典型案例一:米易县某某羊肉汤锅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6年3月4日,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某羊肉汤锅店检查时发现该店两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有效期已过期且店内一台用于羊肉称重计价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上检定合格证已过有效期。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50元。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

  2. 罚款150元。

  典型意义: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是预防食源性疾病的第一道防线,未持有效健康证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存在严重的卫生安全隐患;而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是保障交易公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制度。本案中,当事人在人员健康管理和计量器具管理两个环节同时“失守”,暴露出其主体责任缺位。米易县市场监管局通过“一次检查、两项纠违”,既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又守住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底线”。各餐饮服务单位应以此为戒,既要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也要依法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和计量法定义务,切勿心存侥幸。

  典型案例二:米易某家乡菜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3月3日,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灶台上发现其使用的某腌菜膏1瓶,已超过保质期。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大的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52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某腌菜膏”1瓶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定期自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的法定义务,杜绝安全隐患。主体责任落空,必将承担法律后果,监管部门对使用过期原料等违法行为“零容忍”,各经营者应引以为戒,守牢食品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