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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04-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米易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调查与思考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作出工作部署,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保持了全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群体性事件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现将我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的建议报告如下:

  

一、我县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情况

  

全县已建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51个,其中:企业98个,事业单位31个,乡镇12个,社区9个,县总工会1个。共有劳动争议调解员424人,其中:企业232人,事业单位112人,乡镇42人,社区29人,县总工会9人。

  

全县已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乡镇(社区)10个、劳动关系和谐企业16户,工业园区1个。

  

全县共签订集体合同70份,涵盖企业26户,涉及职工7835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协议70份,涵盖企业26户,涉及职工7835人。集体合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协议等覆盖率达95%以上,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送审率、备案率均达到100%。此外,女职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26户企业均签订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惠及女职工2368人。

  

二、我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生产企业拖欠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

  

受市场因素影响,部分生产企业出现经营严重困难,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如:攀枝花市立宇矿业有限公司(含米易黑石宝钛业有限公司)共拖欠898名职工工资1325.33万元;攀枝花正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拖欠252名职工工资447.4万元;攀枝花市元宝山矿业有限公司共拖欠137名职工工资306.36万元;米易众晶矿业有限公司共拖欠96名职工工资约200多万元;米易庆辉矿业有限公司共拖欠86名职工工资285.69万元。

  

(二)部分用人单位管理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用工不规范,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部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用工管理,存在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随意开除员工、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克扣员工工资等,导致劳动争议发生。

  

1.2017年-2018年5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情况如下表:

  

  

2.2015年-2017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情况如下表:

  

  

(三)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维权观念不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

  

部分劳动者特别是年轻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只重视眼前利益,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在服务行业较为普遍;部分行业如餐饮业,因劳动者流动性较大,劳动者不固定,签订劳动合同流于形式。

  

(四)建设工程领域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还未完全落实

  

部分建设工程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存在。

  

2015年-2018年5月,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追发农民工工资情况如下表:

  

  

(五)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机构效能建设有待加强

  

1.仲裁案件办案力量薄弱,人员流动较大,新任仲裁员业务不熟悉,现有办案力量已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2.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投入不足,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各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虽已组建成立,但缺乏经费保障,也未配备专职人员,导致劳动争议的预防处理和劳动争议工作保障能力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影响职能发挥。

  

3.企业调解组织的功能不全。虽然有部分企业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但调解人员的组成多为从事企业行政或工会工作,调解工作受行政干预较大,多数企业调解组织未开展调解工作。

  

4.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不适应工作需要。目前劳动监察大队配备4名监察员,既要对全县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管,还要对所有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力量不够。基层“两网化”管理未配备专人开展工作。

  

三、对今后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建议

  

(一)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1.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2.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3.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4.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

  

(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1.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

  

2.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提高协商水平。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3.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推动工业园区、乡镇和产业(行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从政府层面组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

  

(三)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1.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创新监察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

  

2.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大力推动乡镇、村(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进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

  

3.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

  

(四)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1.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在广大职工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追求高尚的职业理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在努力解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同时,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等诉求预期,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

  

2.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及时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

  

3.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自觉关心爱护职工,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依法用工意识,引导他们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完善基本劳动标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企业工资、劳动保障监察、企业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方面的制度。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促进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5.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合力。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6.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统筹推进乡镇、村(社区)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政府要针对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

  

7.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总结创建活动经验,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扩大创建活动在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覆盖面,推动区域性创建活动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村(社区)拓展,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