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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1-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巩固米易全国文明城市和天府旅游名县成果,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防火命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间

  1.米易县禁火区域为:全县林地、林地边缘外200米以及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区域。

  2.米易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2.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烈士陵园、殡仪馆、坟场及其周围区域内;

  3.油、气、电等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使用、储存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4.重要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5.林区等重点防火区。

  (二)米易县城区划定区域内。

  东起柳溪桥南沿S465省道至老火车站岔口;南起老火车站岔口经中医院、城南幼儿园、城南电站至米易县第二小学;西起米易县第二小学经规划路、大坪北路、迎宾大道至米易县高速公路出口;北起米易县高速公路出口经三桥(含海棠蓝湾)至柳溪桥南;县城规划区域内其他新建、在建楼盘。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1.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2.严禁街道两侧商业网点举办开业庆典、婚礼喜庆、乔迁新居等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3.严禁在公园、河滨长廊、绿道、广场、桥面、城区道路上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4.严禁在县城划定区域内举行殡葬活动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5.严禁县城划定区域内各建筑工地在开工、楼体封顶、竣工庆典时燃放烟花爆竹。

  6.严禁在居民小区内及平房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7.各机关、企(工矿)事业单位,不得在县城划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8、严禁在此通告划定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公安、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人员,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工作职责,加强监管和宣传

  1.县公安局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宣传,对各部门报送的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查处,对阻碍烟花爆竹禁限放执法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查处,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2.县综合执法局要加强对经营烟花爆竹的商户的监管力度,对禁燃区内占用城市道路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处罚;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内建筑工地的宣传、监管工作;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指导,督促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工作,发现违法燃放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

  4.县应急管理局要做好禁售区内已审批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关闭的宣传解释工作,按要求对销售网点进行关闭;主动依法查处禁售区内违法违规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储存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5.县市场监管局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加强对销售烟花爆竹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大型餐饮、商场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力度,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使用环保型电子烟花爆竹。

  6.县民政局要加强对禁燃区内殡葬活动的管理,禁止祭祀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做好婚丧嫁娶等相关从业单位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

  7.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鼓励支持村、社区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等方式转变群众传统燃放烟花爆竹的观念和习惯。

  五、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及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氛围。请全县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12350      0812-8172667

  县市场监管局:12315      0812-8170454

  县综合执法局:12345      0812-8175457

  米易生态环境局:12369      0812-817269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2年2月13日发布的《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米易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