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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米易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农民工 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

来源:米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6-0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保障政府性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政府性投资项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米易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尽快落实该项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63日至202669日,在此期间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应详细说明修改内容和依据,并留下具体联系方式(单位或个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请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米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米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先生;

联系电话:0812-8178576

电子邮箱:315429519@qq.com;

 

 

米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63

 

 

附件:

米易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政府性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政府性投资项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米易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即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项目。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施工方先付农民工工资再拨付施工方工程款制度;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业主负全责工作机制,切实将该项制度贯彻落实到项目建设合同内容、施工全过程,妥善处理好本辖区、本领域的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撤销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攀人社发〔2021442号)规定开立和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程项目免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一)单个工程造价在600万元内、工期少于6个月的;

(二)施工单位1年内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为A级或B级的;

(三)施工单位未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四)施工单位1年内无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

(五)施工单位1年内工程数量少于6个的。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核定、存储、使用、退还、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发放《攀枝花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告知书》(以下简称《存储告知书》)。《存储告知书》须在施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抄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持《存储告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施工合同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初核手续等事宜

县发改局要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要汇总新开工项目情况,并及时推送给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便于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  工程款拨付

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款时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查,督促将拨付的工程款优先保障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每次拨款应按照工程进度款的25%35%转入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业主单位须按照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前置审核意见》办理工程款拨付事宜,并通过一体化系统上传前置审核意见资料,县财政局按照要求办理。对审核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业主单位应将工程款转付米易县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代发工资。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中,应当监督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依法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足额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分包单位或个人(包工头)。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凡因业主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业主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项目分包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

第七条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应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用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花名册、进出场登记台账,按月编制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花名册,及时足额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劳务分包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门增设劳资员,负责项目工程的劳动用工管理、合同签订、用工备案、考勤计工和工伤保险等,并将劳资员信息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监理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单位要将此项内容纳入监理单位的日常履职事项,并与监理服务费挂钩。

  重点项目监管  

列入当年度全县重点工程、民生实事并开工建设的项目,其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县纪委监委县委共富办开展的工程督查工作内容。

第九条  严肃问责

县治理欠薪工作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调度,及时收集和掌握全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针对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业主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提出,并督促整改。同时,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县委、县政府,以及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对农民工工资监管不到位处置不力等原因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乡镇和部门,要依规依纪予以追责问责。

第十条  其他规定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市场投资开发项目从事建筑活动时,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经科局应参照本办法之规定做好企业自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工作。

招商引资服务单位应参照本制度之规定做好招商引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工作。

十一  附则

本办法由米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