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启我县开启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公告
来源:米易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11-1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关于开启我县开启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公告
11月13日,县民政局召集各乡镇召开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启动会,集中学习《四川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明确了认定标准及认定范围。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公告如下: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限定标准参照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确定;
(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认定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支付或赔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
(五)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