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公示
来源:米易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12-0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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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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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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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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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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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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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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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
米易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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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民办托养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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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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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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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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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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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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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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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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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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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第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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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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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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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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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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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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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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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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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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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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