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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强化“四大”审查,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

来源:米易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5-11-1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深入贯彻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政策法规,米易县政府采购中心在审核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及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重点围绕“四大核心”内容开展系统审查,着力消除采购文件中可能存在的歧视性、倾向性和排他性条款,为所有潜在供应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切实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一、强化资格条件公平性审查

  该环节是歧视性条款易发区域,审查重点在于防止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明确禁止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门槛;禁止要求提供非国家强制性的特定领域或行业协会认证、证书及会员资格;禁止将特定行业、特定金额或数量的“类似项目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二、强化技术及服务要求公平性审查

  确保技术要求具有普遍适用性,避免指向特定品牌或产品。一是审查技术规格与标准,要求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通用规范,禁止使用特定品牌专有技术参数、专利、商标,或指定品牌、型号及产地。二是审查功能与性能要求,确保所有技术指标与项目实际需求紧密相关,杜绝超出合理需求的过高要求,防止仅少数供应商能够满足的“画蛇添足”式设定。三是审查评审标准中的技术分值,确保评分细则与采购核心需求挂钩,分值设置量化、客观,最大限度减少主观判断空间。

  三、强化评审方法与标准公平性审查

  评审环节直接决定中标结果,必须确保其透明、客观与可量化。一是审查评审方法的适用性,确保所选方法(如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符合法规及项目特点,防止滥用“综合评分法”或“竞争性磋商”等可能影响结果公正的方式。二是审查价格分设置,确保其权重符合规定,避免因分值占比过高或过低而影响公平竞争。三是审查评分标准的细化与量化程度,要求所有评分因素均转化为客观分值,禁止使用“优、良、中、差”等模糊表述且未对应具体分值区间,以控制专家自由裁量权。四是审查特定加分项设置,落实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节能环保产品优先等政策要求,确保加分项合法合规,杜绝以“本地化服务能力”“本地业绩”等形式设置地方保护性门槛。

  四、强化采购程序与合同条款公平性审查

  确保采购流程及后续合同签订、履行对各参与方均公平合理。一是审查投标/响应时限,确保自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满足法定最短期限(如公开招标不少于20天),避免因准备时间不足影响供应商参与。二是审查保证金设置,全面免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收取,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三是审查合同主要条款,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杜绝将付款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明显偏向采购人,避免不合理转移风险或加重供应商负担。同时,对采购文件的清晰性与完整性进行审查,确保采购需求、评审办法、合同条款等内容表述明确、无歧义,保障所有供应商基于同一标准理解文件内容。

  今年以来,米易县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系统实施“四大”审查制度,在所有采购项目中有效构建了公平竞争的平台,既提升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也进一步促进了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