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管理的通告
来源:米易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3-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米易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我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管理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注册登记管理
(一)车辆界定标准
1、电动自行车: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2018)规定:一是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二是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三是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四是整车质量不超过55千克;五是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六是电动机功率不超过400瓦;七是具有3C认证证书及编号。
2、电动摩托车: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使用电驱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最大设计车速>50km/h,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4KW的电动两轮、三轮车属于电动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25km/h但不>50km/h, 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400W但不>4KW的属于电动轻便摩托车。上述两类车辆均应当纳入机动车管理。
二、加强电动自行、电动摩托车行车秩序管理
(一)集中专项治理重点
1、使用假牌套牌、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号牌。
2、(暂纳入非机动车管理并逐年淘汰)白底红字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携带行驶证,行驶证与车辆号牌不相符的。
3、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逆向行驶、闯红灯、不礼让斑马线、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停乱放。
4、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
5、骑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车辆超员超载、非法安装雨棚。
(二)治理措施
从2023年3月25日起,公安机关将对以上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罚。在集中专项治理期间,对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9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摒弃交通陋习,增强守法意识,安全文明出行。
特此通告!
米易县公安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