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爪山森林公园简介
来源:米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0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温馨提示:尊敬的游客朋友,雨季龙爪山森林公园道路两侧边坡可能出现塌方,出行前请密切关注天气信息,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一、公园概况
龙爪山森林公园紧邻米易县城区,位于米易县城市规划区内,定位为城市森林公园。最高海拔1688米,最低1106米,相对高差582米,是俯瞰县城风光的绝佳地,也是县城重要视野区。
龙爪山森林公园一期范围为75.3214公顷(均为国有林地),位于老河湾大梁子片区,属于龙爪山北段。毗邻迎宾大道、梅溪谷湿地公园。已建设道路7.5公里,步道3.8公里,爬山廊1座、景观亭3座、公厕2座。园内拥有攀枝花、木蝴蝶、清香木、云南松、狭叶山麻黄、番石榴等植被,种植了蓝花楹、凤凰木、黄花风铃木、刺桐、羊蹄甲等观赏树种,倾力打造县城花海视野区。建设了一条山脊景观廊,登山步道串连三座景观亭、一座景观长廊,开辟了县城全景俯瞰地,增加了市民游客康养健身方式,进一步丰富了我县公园体系,提升宜居康养品质。
二、公园导览
三、公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保护龙爪山森林公园植被,严禁毁林开荒,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园内森林禁止采伐。
第二条 森林防火期间,禁止一切携带火源进入龙爪山森林公园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在龙爪山森林公园内烧荒、燃放孔明灯,禁止吸烟、露天烧烤、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烧香蜡纸烛。
第四条 禁止擅自在龙爪山森林公园内进行放牧、捕捞、采药、采种、采脂等活动。
第五条 禁止在龙爪山森林公园内捕捉、猎杀、贩卖野生动物。禁止对野生动物实施繁殖干扰、栖息地破坏。
第六条 禁止一切开垦、采矿、采石、挖沙、采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以及损害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活动。
第七条 禁止在龙爪山森林公园内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弃物。
第八条 在龙爪山森林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并依法取得公安机关的安全许可,不得破坏龙爪山森林公园内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第九条 禁止在龙爪山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
第十条 禁止在龙爪山森林公园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树木、岩石、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载体上涂写、刻划等影响景观风貌的行为;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森林公园内放生外来入侵物种等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游人进入公园应注意自身安全,不得进入未开发区域和森林防火重点区域。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阶段性闭园,闭园期间游人不得强行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