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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易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2-02-16     来源:米易县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2-0028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2-16
  • 发布日期:2022-02-18
  • 文  号:米府办发〔2022〕9号
  • 有 效 性 :1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易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米易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6日

  米易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省委农办 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21〕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米易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各类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按照“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要求,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规范开展扶贫项目资产清理、确权登记、资产移交、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工作,有效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和资产收益“属于谁、谁来分、如何分”等问题,建立健全“资产家底清楚、类型界定合理、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护规范、监督管理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第二章   扶贫项目资产清理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清理范围。以项目业主(乡镇或部门)为单位,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聚焦“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任务,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2013年以来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包括产业、交通、水利、住房、就业、教育、卫生、民政等围绕脱贫目标标准建设投入的资金,以及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施的公共区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扶贫资金(包括定点帮扶、对口帮扶和企业捐赠等资金)、其他扶贫资金(包括彩票公益金、脱贫攻坚专项债券等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在按照《四川省扶贫资产管理操作指南(试行)》(川脱贫办发〔2020〕39号)要求开展扶贫项目资产清理的基础上,以扶贫资金投入为主线,分年度对资金项目进行全面摸排和核实,形成《米易县年度扶贫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和《米易县年度扶贫项目资金统计表》,并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县乡村振兴局汇总,确保做到资金项目底数清楚。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类型。主要分为到户类资产、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所购建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或物品等,如到户产业、危房新建(或易地搬迁建房)、住房维修改造广播电视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村内道路、农田水利设施、供水引水设施、党群服务中心、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广播村村响设备、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网络、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公共照明设施、集中安置点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收益扶贫、债权股权类资产、产业扶持基金等,集中供水饮水设施商业化运行也可作为经营性资产。

  第三章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项目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后,应及时开展资产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构建时间、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资产处置等信息,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两项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扶贫项目资产,由原所在县、乡、村提供资金项目资产信息,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确权登记。

  第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在全面清理资金项目、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充分运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按照所在的层级和管辖范围,分为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到户资产进行所有权归属确认。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受益的个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进行股份量化。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

  到户资产:扶贫资金或实物直接发放到人到户形成的到户类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个人。凡确权到户的资产归农户所有,初始登记后,即由受益户负责后续使用管理。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资产:扶贫资金投入到村组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或组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资产,根据资金投入比例或所在村建设规模等因素确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比例,按评估现值分别确权移交给相关村集体管理,产权归相关村集体所有。

  国有资产:扶贫资金跨乡(镇)、跨村的部分项目和投入到龙头企业、产业园区、教育和卫生及文化等社会事业硬件建设等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属于国有资产,由行业部门或镇政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各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移交。项目业主(乡镇或部门)务必做好扶贫资产的移交工作,项目建成后应将扶贫资产及时移交给资产所有权人,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开竣工时间、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接交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入账。对确权到县、各乡镇或村组集体的扶贫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由相关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组织负责登记入账。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财务决算结果为入账依据。通过“一事一议”简易程序实施的小额项目,按照扶贫实际投入为入账依据。

  第九条 扶贫项目争议处置。村集体扶贫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在上级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由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

  第十条 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在确定扶贫资产权属的基础上,对本区域内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县乡村三级资产管理台账(《米易县年度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明细表》),扶贫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今后每年都要建立年度资产管理台账,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各村要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子台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归属权限分别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分台账,同时报送县乡村振兴局汇总形成全县扶贫资产台账。对同一项目分年实施(如硬化村组道路和安装波形护栏、村道硬化和随后实施的改宽等)或同一扶贫资产分部门投入可进行合理合并(如产业园区中的路、水、土等可能来自不同部门投资,可按资产管理主体进行适当合并),建立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资产台账。

  第四章  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

  第十一条 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分类制定管理办法,会同村级组织加强督促指导,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公益性资产。按照“权属归谁,由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建立管护制度,签订管护协议,建立管护台账。县级相关行业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行业管护标准和规范,乡镇、村要针对每一个项目制定具体可行的管护制度,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管护要求,管护责任人要按照制度和协议要求开展好管护工作,并建立管护工作台账。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边缘易致贫户)参与管护。落实项目受益群众管护责任,引导农户积极主动参与项目资产管护。属于国有资产的,由县行业部门或镇政府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合营及独资等方式择优落实经营主体,优先满足脱贫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带动力强的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扶贫项目资产属于村组集体的,由村组集体提出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目标、方式和期限、运营各方权利义务、风险防控等内容的扶贫项目资产营运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后,经成员(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由扶贫资产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落实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属于国有资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行业部门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论扶贫资产属于村组集体还是国有资产,运营方案均需有具体可执行的减贫益贫机制。

  第十四条 风险管控。行业部门、乡镇要建立扶贫项目资产跟踪监督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扶贫项目资产,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督促指导产权主体和管护运营主体管好用好资产。经营性资产运营方案要制定可执行、可管控的风险防控措施。对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扶贫资产,合同(协议)到期后,扶贫项目资产要统一收回,由所有权人重新安排或续签协议。

  第五章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到户类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资产产权归属国家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组集体的由村组集体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要确定到村组集体和到户的比例,资产收益分配坚持“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和“不养懒人”的原则,严禁简单发钱发物,到户收益分配要向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脱贫群众,以及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体倾斜;到村组集体收益主要用于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基层组织公益事业建设和巩固产业发展等方面。

  第十七条 各经营性扶贫资产均要建立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所有权人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行业部门合规性审查后,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资产收益扶贫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

  第十八  资产处置的情形。扶贫项目资产因使用年限、长期闲置、置换、报损、报废、淘汰、拆除、变卖、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处置。

  第十九 资产处置程序。扶贫项目资产可依法合理流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不得抵押扶贫资产为村组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融资。对于属于村组集体的扶贫资产由村两委会同产权主体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同时抄送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对于属于国有资产的扶贫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到户的扶贫资产属个人所有,原则上不得随意处置,尤其是安全住房。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提供材料。申请报告、审核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损毁前后照片、县级审批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扶贫资产处置的收入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资产处置后要及时调整资产管理台账和纳入财务核算。

  第七章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将扶贫项目资产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常态化组织开展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组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到户类资产在村组集体指导下,由农户自行管理。

  县乡村振兴局: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

  (二)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管理范围的确认审核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扶贫资产形成后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的指导工作。

  (四)县审计局:负责进行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五)县纪委监委:负责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工作。

  (六)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建局等行业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行业项目资产的管护标准和规范,指导资产所有权人制定完善具体的管护制度、运营方案等。

  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  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对扶贫资金项目清理、资产确权登记、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以及公益性资产管护方案、经营性资产运营方案、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及方案调整等,应按照资产权属,由行业监管部门、资产所有权人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十四条 落实监管责任。各级主管单位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县纪委监委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落实扶贫资产长效管理。每年针对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资产所有权人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会同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分类指导,提高资产管理质效。县级资产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善于总结提炼扶贫资产后续管理的成功经验做法,每年12月30日前向县乡村振兴局报送年度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总结,县乡村振兴局收集汇总形成全县工作总结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商县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米易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审核: 李恒   责任编辑: 沈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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