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办文件

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易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09-07     来源:米易县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1-0010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09-07
  • 发布日期:2021-09-07
  • 文  号:米府发〔2021〕21号
  • 有 效 性 :1

  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易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米易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米易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7日

  

米易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

  目  录

  1. 总则 - 1 -

  1.1 适用范围 - 1 -

  1.2 工作原则 - 1 -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 3 -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 3 -

  1.5 应急预案体系 - 5 -

  2. 组织指挥体系 - 7 -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体系 - 7 -

  2.2 乡(镇)级组织指挥体系 - 13 -

  2.3 专家组 - 14 -

  3. 运行机制 - 14 -

  3.1 风险防控 - 14 -

  3.2 监测与预警 - 16 -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 19 -

  3.4 恢复与重建 - 28 -

  4. 准备与支持 - 29 -

  4.1 人力资源 - 29 -

  4.2 财力支持 - 30 -

  4.3 物资装备 - 30 -

  4.4 科技支撑 - 31 -

  4.5 部门联动 - 31 -

  5. 预案管理 - 34 -

  5.1 预案编制 - 34 -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 36 -

  5.3 预案演练 - 38 -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 38 -

  6. 宣传和培训 - 39 -

  7. 责任与奖惩 - 40 -

  8. 附则 - 41 -

  9. 附件 - 41 -

  9.1 县级主要应急预案及其牵头部门(单位) - 41 -

  9.2 米易县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 45 -

  9.3 米易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 46 -

  米易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决有效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重大风险,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攀枝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米易县机构改革方案》《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米易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县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地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整体联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能力体系。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统筹指导、协调调度各类资源予以支持;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时靠前组织指挥。事发地乡(镇)政府在本级党委领导下,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4)坚持高效有序、协同应对。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以各类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严格依法依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强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科技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包括四大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分级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市政府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市政府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乡(镇)级行政区域的,由县政府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县级层面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报请市级层面主要牵头部门(单位)负责提供响应支援。

  乡(镇)级层面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由县级层面主要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统一响应支援。

  1.4.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内各层面(包括基层组织和单位等)应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

  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层面和县内有关地方各层面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设置参照国家、省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二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应对;三级响应由县政府指定县级牵头部门(单位)组织指导协调或者具体组织应对。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明确县级响应分级标准。启动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启动三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指定县级牵头部门(单位)。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全县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1.5.1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县政府、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

  (1)县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在县委领导下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2)县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级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县级部门应急预案。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县级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级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政府备案。

  (4)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乡(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5)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县属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同级政府审定。

  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研究制定,重点体现操作性。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不断补充、完善。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

  县级层面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企事业单位和乡(镇)级层面、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 组织指挥体系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体系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作为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纳入县级层面组织领导体系,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健全完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县应急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县应急委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应行业领域的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加强与毗邻地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区域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1.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组织先期处置,成立“米易县应对××事件指挥部”,实施以县应急委专项指挥机构为基础的扩大响应,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搭建前方指挥平台,根据需要相应增加副指挥长和成员,组织开展应对处置。

  2.1.2 较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对应的县应急委专项指挥机构负责 应对,承担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的县级部门(单位)发挥综合运转枢纽作用。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靠前指挥。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及其指挥机构在县应急委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2.1.3 一般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发生影响较小的一般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开展应对处置。需要启动县级响应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委对应专项指挥机构指导协调乡(镇)党委政府应对处置。

  2.1.4 县级指挥机构

  县应急委下设18个专项指挥部,在县应急委领导下,负责领导督促承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应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范、监管防治等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乡(镇)响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县级响应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实行以对应的专项指挥部为主的扩大响应,在国家、省、市工作组或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1)米易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长: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协助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2)米易县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

  指挥长: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3)米易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水利的副县长,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水利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指挥长:政府办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武警米易中队中队长及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

  (4)米易县地质灾害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5)米易县消防安全事件指挥部

  指挥长: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米易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6)米易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指挥长: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主任,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 

  (7)米易县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米易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8)米易县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9)米易县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10)米易县动(植)物疫情事件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农业林业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

  (11)米易县道路交通安全事件指挥部

  指挥长:负责公安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公安局政委、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12)米易县交通运输事件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13)米易县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14)米易县生产运行保障事件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工业经济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15)米易县影响市场稳定事件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局长

  (16)米易县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财政金融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财政局局长,人行米易支行行长

  (17)米易县涉外(含港澳台)安全事件指挥部

  指挥长:负责外事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18)米易县社会舆情突发事件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县政府办公室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委宣传部分管社会舆情工作的副部长

  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县各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时自动组成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其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兼办公室主任。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或县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1.5 县级议事协调机构

  县应急委办公室(简称县应急办)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健康局、米易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副部长)任副主任。

  县应急办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落实县应急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全县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和体制、机制、制度建设;调查、分析、研究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向县应急委提出应急管理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研究拟定年度应急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牵头开展应急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汇总上报并通报相关单位;协助县应急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需要县级及以上响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参与配合做好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领导交办事项。县应急委成员单位各确定1名承办股(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应急委联络员,负责与县应急办的具体工作联系。

  下设18个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专项指挥预案处置工作。

  2.2 乡(镇)级组织指挥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机构。

  2.3 专家组

  县政府与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安科院”)签订了《以清单制为统领的安全与应急技术服务合作协议》,省安科院派驻专业技术人员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成立专家组,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

  3. 运行机制

  全县各级层面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 各级各部门和在米易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单位)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单位),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3.1.2 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预防社会安全事件,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采取法律、政策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

  3.1.3 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超长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广播电视台和供水、排水、供电等重大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文物古建筑、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3.1.4 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牢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1.5 在我县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驻地各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级各类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县级层面要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 预警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层面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⑩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县级层面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1 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要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失联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汇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对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进行处置,视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对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县应急办会同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分管副县长,必要时直接向县长报告,同时将县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县行政区外的,县应急办负责向县政府办公室通报情况,同时上报市应急委办公室。

  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国外、境外,需要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通报时,及时上报市应急委办公室,由市应急委办公室会同市外办等机构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告。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或受影响单位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乡(镇)政府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协助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县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正当权益。必要时,按照国家、省、市级层面要求,统一组建工作组或救援队伍赴境外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3 指挥协调

  (1)县政府和事发地有关乡(镇)政府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县级层面。

  (2)现场指挥。县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事发地乡(镇)级组织指挥机构纳入县级现场指挥机构,在县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 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国家前方指挥部(工作组)到突发事件现场时,市、县级指挥机构在省级现场指挥机构领导下与其对接并接受领导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当省级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到突发事件现场时,市、县级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领导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当市级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到突发事件现场时,县级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领导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协调联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县武警中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县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按照有关动员程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专业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遥感、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应急措施,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视情采取其他相关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预算预备费或预算安排的应急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物资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加强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依规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各级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单位)应快速联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县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县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要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要在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县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需要宣布全县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县政府依法按程序上报。

  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或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协调。主要内容包括:对突发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要严格管理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各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

  3.4.2 恢复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县级有关部门向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援助请求。

  3.4.3 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县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经县应急办审核后向县政府报告。市政府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按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报县应急办。县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各类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县级应急管理、网信、通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配合功能。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要提高装备和训练水平,增强救援能力。军队、武警、民兵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调动机关团体、有关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支持

  各级政府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应急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投入、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补助等专项经费由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有关单位和个人,县级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

  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装备

  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救灾所需的物资供应并加强对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负责组织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及重要生活品的储备工作。

  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科技支撑

  4.4.1 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全县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4.2 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4.4.3 建立健全全县应急指挥系统。整合米易县全响应中心大数据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预案管理、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需求。有条件的乡(镇)、各类园区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4.5 部门联动

  4.5.1 医疗卫生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要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4.5.2 交通运输

  公安、交通、铁路、水利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铁路、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交通、建设、铁路等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订并落实相应措施。

  4.5.3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武警部队参与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4.5.4 人员防护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规划并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状况下人民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5.5 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协调组织各电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县委、县政府和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通信畅通。当突发事件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由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商进行抢修;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县武警中队和其他部门以及社会通信设施。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并实时维护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数据库并提供备用方案。县应急办负责建立和维护与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相关的部门和人员通讯数据库。

  4.5.6 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县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4.5.7 公共设施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5.8 抢险装备

  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5.1 预案编制

  5.1.1 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规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1.2 预案编制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预案编制修工作完成前,鼓励探索以情景构建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对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并加以完善。

  5.1.3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乡(镇)、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评审或论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1.4 不同层级的应急预案内容应各有侧重。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和乡(镇)级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本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特点。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单位)制定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相邻、相近地方制定的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重大活动保障、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中央、省、市在我县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2.1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应急委办公室)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核报批和部门应急预案以及下一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5.2.2 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县政府公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5.2.3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应急委对应的专项指挥机构或相应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单位)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分别报送市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等,参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5.2.4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县政府和市级相应部门备案。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可以由县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县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5.2.5 乡(镇)综合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报县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报乡(镇)政府备案。

  5.2.6 园区管委会综合应急预案由本单位编制,报县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5.2.7 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应急预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

  5.2.8 涉及需要与所在地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市在米易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向相关县政府备案,抄送有关应急管理部门。

  5.2.9 法律、行政法规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2.10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5.3 预案演练

  县应急办统一组织全县性预案演练工作,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案报县应急办备案。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5.4.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5.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3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 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5.4.4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 宣传和培训

  6.1 加强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6.2 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

  6.3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4 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体验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

  . 责任与奖惩

  7.1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7.2 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况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7.3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有奖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制度。

  . 附则

  8.1 本预案涉及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8.2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办)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附件

  9.1 县级主要应急预案及其牵头部门(单位)

  9.1.1 县级主要专项应急预案

  (1)突发事件类  

序号

应急预案名称

牵头部门(单位)

1

米易县地震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2

米易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县水利局

县应急管理局

3

米易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县林业局

县应急管理

4

米易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县气象局

应急管理局

5

米易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应急管理局

6

米易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7

米易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县交通运输局

8

米易县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西昌车务段米易车站

西昌车务段米易东站

9

米易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县经信科技局

10

米易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米易生态环境局

11

米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米易生态环境局

12

米易县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米易生态环境局

13

米易县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县委网信办

14

米易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县卫生健康局

15

米易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县市场监管局

16

米易县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县市场监管局

17

米易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18

米易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县委政法委

19

米易县油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

县经信科技局

20

米易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财政局

21

米易县粮食应急预案

县发展改革局

22

米易县舆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委宣传部

23

米易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文广旅局

备注:除《米易县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外,牵头部门为多部门的,排序首个部门为第一牵头部门。

       (2)应急保障类

序号

应急保障

牵头协调部门

支持部门和单位

1

米易县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县交通运输局

公安局、西昌车务米易车站、西昌车务段米易东站、县应急管理局、武警米易中队等

2

米易县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县卫生健康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科技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武警中队等

3

米易县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县经信科技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国网米易供电公司、武警米易中

4

米易县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县经信科技局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广旅局、武警米易中队等

5

米易县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

县经信科技局

县发展改革局

县财政局

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警米易中队等

6

米易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县经商务局、卫生健康局、武警米易中队红十字会等

7

米易县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武警米易中队等

8

米易县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应急预案

县委宣传部

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广旅局,县级主要新闻单位等

备注:牵头部门为多部门的,排序首个部门为第一牵头部门。 

 9.1.2 县级主要部门应急预案

序号

事件类别

牵头部门

1

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局

林业局

2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3

工贸行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4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5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公安局

6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局

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住房城乡建设局

8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住房城乡建设局

9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综合行政执法局

10

长输管线事故应急预案

县经信科技局

发展改革局

11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市场监管局

12

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局

13

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局

14

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公安局

15

影响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经合商务局

16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民宗局

 

 备注:牵头部门为多部门的,排序首个部门为第一牵头部门;上表中未列明的部门预案由相关部门自行制定。

  9.2 米易县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9.3 米易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米易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政策解读

 

 

 

审核: 李恒   责任编辑: 沈治宇

点击下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