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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易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米易县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3-0035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11-30
  • 发布日期:2023-11-30
  • 文  号:米府发〔2023〕27号
  • 有 效 性 :1

  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易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米府发〔2023〕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米易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米易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米易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

  第三条  在米易县行政区域内,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范围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已购买农业保险的,致害情形不属于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适用本细则。

  已购买农业保险的,致害情形属于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按保险合同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实施的主管部门为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协调配合。各部门相应职责如下:

  县林业局:负责补偿案件的审核,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个案进行认定,协调相关部门对有关补偿内容进行评估,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申请受理和调查核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和补偿的相关工作。村(社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对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人员伤亡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进行救助。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农作物、家畜、家禽等受损财产的损害程度、面积、数量、价格、补偿金额等相关事项进行评估认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对人身损害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及相关补偿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人身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

  县公安局:负责因野生动物致害引发的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

  县审计局:负责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其他受损财产的金额评估认定由县林业局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协商确定。

  第五条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三)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

  (四)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

  (五)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

  第六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

  (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五)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

  (六)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三)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四)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五)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

  (六)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

  (七)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50%。

  (八)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九)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

  第八条  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并保护现场以备核查。

  造成人身伤害申请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当事人应当在得知财产损害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申请,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的,不予补偿。

  经受理机关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偿范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补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递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电话、视频方式申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记入笔录。

  (一)补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如有)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补偿请求事项。

  (二)证明存在野生动物致害事实的相关材料、证明对被损害财产具有合法权益的房屋等不动产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材料。

  上述材料可在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时提交,也可在政府作出补偿或不补偿决定前进行补充。涉及医疗救治的,负责核实的机关可依法查阅和调取相关医疗记录,救治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条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接到补偿申请后,应当安排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现场取证工作,并于完成调查取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情况报告。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现场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调查核实存在技术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请求县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当季农作物或林果业的果子受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完成调查核实和现场取证后,认为本次损失较轻、还有可能继续受损的,可待能够最终确定损失后再重新调查取证并一次性出具调查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完成调查核实后,应当将调查情况报告在损害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另选其他工作人员完成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异议部分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修正申请材料后重新组织公示,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异议不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并继续办理补偿事宜。

  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最终确定的调查情况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林业局申请复核。县林业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复核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异议内容不属实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现场调查情况报告、相关情况佐证材料和初步定损意见等材料提交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收到材料后,经审核认为无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经审核认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复核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根据复核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县政府审查。

  县林业局独立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有困难的,可以视情况征求县级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或召开专家会研究讨论。

  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县林业局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参照工伤鉴定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鉴定费用由委托机关承担。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作出定审意见和补偿建议后,财产损失补偿应于每季度末、人身伤害补偿应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作出同意补偿决定或者不同意补偿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四条  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限和方式落实补偿资金并拨付给申请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治。因野生动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政府作出正式补偿决定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依规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时,涉及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应说明情况并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1.米易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现场调查核实登记表

  (人身伤害)

  1-2.米易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现场调查核实登记表

  (财产损失)

附件.doc

文字解读:《米易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scmiyi.gov.cn)

图文解读:《米易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scmiyi.gov.cn)

音频解读:《米易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scmiyi.gov.cn)

 

 

审核: 毕媛玲   责任编辑: 沈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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