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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来源:米易县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2-08-0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入境人员,社会集团包括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

  注意: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不包括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用于生产经营和固定资产投资的一些原材料、燃料和其它消耗品(比如销售钢材、销售煤炭等,销售货车、工程车和农用车,销售给二级经销商的商品),也不包括居民购买的商品房和农民购买的化肥、种子这些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支出。住宿和餐饮业中主要包括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不包括客房收入和茶楼等娱乐收入。

  (二)审核评估办法

  依据《四川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规范贸易统计主要指标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的通知》,对全市及分县(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行审核评估。

  1.限额以上单位为全面调查,直接采用其总量和增速

  本月增速=(本月绝对额/上年同期本月绝对额-1)*100

  累计增速=(逐月叠加的本月绝对额/逐月叠加的上年同期本月绝对额-1)*100

  2.限额以下单位零售额增速

  通过限下抽样调查单位零售额增速(剔除异常单位)、限额以上吃穿用品类增速(粮油食品类、饮料类、烟酒类、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日用类)、小微型法人企业零售额增速等数据测算得到,并引入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的市场主体变动、税收收入、数据质量等指标进行协调性评估。

  本月增速=上月增速+月度测算指标变动量+协调评估指标变动量

  累计增速=(累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上零售额)/[(上年同期累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年限上零售额)-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