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米易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7-0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为增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效果,加深社会各界对《实施意见》的理解和认识,现就有关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
今年,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李克强总理强调,决不能让留守儿童问题成为家庭之痛、社会之殇。随即,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强调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求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要求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强调采取措施努力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并明确要求各省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我省情况作为为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和劳务输出大省,在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农村留守儿童现象较为突出。部分留守儿童得不到家庭的有效监护,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情感缺失、关爱缺乏、保护缺位等现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还存在着有效覆盖不足、关爱程度不深、教育管理薄弱等问题,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意见精神,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实施意见,对切实加大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意见》起草过程
国务院意见出台后,省政府责成由民政厅
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开展贯彻意见文件的起草工作。民政厅按照《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通过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及合法性审查等程序,起草了我省《实施意见》。一是开展调研和草拟工作。民政厅组织开展了对10个市(州)20余个县(市、区)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基本现状,收集基层意见,草拟了代拟稿初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在调研、收集、吸纳有关方面的意见基础上,民政厅厅形成了正式征求意见稿,并按照规定征求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编办、发改、教育、公安、司法、人社、财政、住建、卫计、扶贫移民、团委、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同时,在民政厅公众网上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三是组织专家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及合法性审查。民政厅组织召开了由省社科院、西南财大等单位专家参与的论证会,专家通过论证提出了相关建议;依法开展了社会风险评估,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形成了相关评估和审查意见。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民政厅根据收集到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予以吸纳、补充和完善,最终形成代拟稿报省政府常务会通过后以省政府名义下发。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和亮点
《实施意见》重点围绕国务院意见的主要精神、核心实质和基本要求,结合全国、全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特殊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突出文件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有三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在全面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通过落实责任,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救助保护机制,到2020年,努力实现全省90%的乡(镇)、80%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寄宿制学校建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关爱设施,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重点任务。立足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际,围绕两大重点任务,通过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基层政府主导责任、部门联动责任,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动员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重点明确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既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通过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机制来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重点强调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强化了监护干预措施。
(三)保障措施。从组织领导、阵地建设、机构队伍建设、资金投入、舆论引导、监督检查等方面综合施策,强化保障措施。要求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领导机制;改进、完善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努力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更多的关爱服务阵地和活动场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多渠道筹措资金,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点宣传内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为农民工家庭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
(四)主要亮点
《实施意见》立足四川省情,坚持创新发展、共享发展,预防干预、依法保护的理念,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及设施建设融入省委省政府三大发展战略和推进两个跨越总体布局,突出以下亮点:
一是强化了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级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制定考核、评估、问责办法,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同时要求各市(州)和县、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
二是突出了关爱保护设施建设。将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和儿童福利服务体系纳入“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结合精准扶贫、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等,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12355”青少年服务中心(站)、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儿童服务场所、寄宿制学校建设,着力新增普惠性幼儿园,努力完善相关设施设备,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要。
三是突出了基层关爱保护工作能力建设。要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明确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力量;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强化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服务能力。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多的乡(镇)须明确1—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专(兼)职儿童福利主任。着力推进“童伴计划”“快乐学校”等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项目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关爱保护工作力量,确保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