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2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米易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5-2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2023年5月20日21时30分许,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隧洞工程,在出渣作业时,发生1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8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米易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5·20”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相关专家开展技术调查和分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业 别:建筑业
(三)事故发生时间:2023年5月20日21时30分左右
(四)事故发生地点:米易县湾丘彝族乡青山村5组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隧洞施工作业现场
(五)事故类别:坍塌
(六)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八)伤亡情况:死亡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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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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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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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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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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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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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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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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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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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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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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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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傈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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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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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渣机
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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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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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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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经济损失:约118万元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工程概况
(一)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钢城机电公司)
钢城机电公司于1994年8月29日在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4826J;所在地址:攀枝花市东区钢城大道东段733号;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1994年8月29日至2024年8月29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矿山机械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选矿、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矿山机械销售等;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施工专业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等。
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51413218,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2015-11-25)、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2015-11-25)。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FM安许证字〔2021〕CJ0015,有效期至2024年3月15日,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
(二)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特种工程分公司)
特种工程分公司是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的下属单位,负责人:蒋某。工程公司于2007年5月23日在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3911G;所在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28号;注册资金:216759.479851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2007年5月23日至2057年5月23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某军;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等;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
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51087713,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隧洞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FM安许证字〔2021〕CJ0051,有效期至2024年5月22日,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
(三)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白马公司)
新白马公司于2006年2月16日在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784745800N;所在地址:米易县白马镇;注册资金:307525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2006年2月16日至长期;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选矿、矿物洗选加工等,现有一矿一厂及各职能管理部门。
(四)工程概况
钢城机电公司施工的隧洞工程是新白马公司万年沟尾矿库排洪隧洞的延伸工程,该工程主要内容为:9#-11#主隧洞、10#支洞、11#支洞、10#排水井、11#排水井及相连竖井等。2022年3月9日,新白马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工程公司,双方签订了《矿业公司万年沟尾矿库排洪系统续建工程(9#-14#)一期工程》工程施工合同,2022年3月17日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2022年)》,合同工期为2022年3月10日至2023年10月31日。
2023年1月10日,工程公司将该工程中的排洪隧洞掘进及初期支护、钢筋砼施工等以专业分包的形式发包给钢城机电公司,双方签订了《矿业公司万年沟尾矿库排洪系统续建工程(9#-14#)一期工程排洪洞掘进工程专业分包》及安全管理协议,合同工期为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11月4日。
工程公司指派特种工程分公司成立了项目部(以下简称特种公司项目部),负责具体的工程实施;钢城机电公司也成立了相应的项目部(以下简称钢城机电项目部)负责具体的施工作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20日18时30分左右,钢城机电公司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杨某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封某某(本次事故死者)负责开扒渣机,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罗某某4人负责开拖拉机运渣,彭某某负责扒渣作业监护。18时40分左右,封某某、彭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到达万年沟尾矿库排洪隧洞洞口登记,并到距隧洞口约2661m(里程K2+661.267m)处的掌子面作业。封某某开扒渣机出渣至拖拉机上,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罗某某4人开拖拉机运渣至洞外。21时30分左右,隧洞作业现场左侧及左上方突然发生坍塌,将正在扒渣机驾驶室操作的封某某掩埋。
(二)救援情况
此时,彭某某离扒渣机3m左右,罗某某正开拖拉机驶离扒渣机5m左右,彭某某立即安排罗某某开拖拉机出洞喊人抢救。罗某某在支洞与主隧洞交叉口处遇见刘某某和黄某某,告知2人情况后继续出洞喊人;在洞口遇见李某某,告知情况后向杨某报告。随后杨某、李某某陆续进洞抢救,并安排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1时45分左右,封某某被救出洞外,杨某等人将封某某抬上车送往医院,22时25分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带领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湾丘乡人民政府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安排企业对隧洞口进行封闭,严防无关人员进入隧洞,并对事故调查、善后等工作作了进一步安排部署。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人社局、县总工会、湾丘乡人民政府协助钢城机电公司积极开展善后工作,根据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118万元,善后事宜得到妥善处理,未引发社会矛盾。
四、现场及勘察、设计情况
(一)现场情况
1.施工情况
隧洞掘进掌子面位于距9#支洞89.0m处(里程:K2+661.267),其中《矿业公司万年沟尾矿库排洪系统续建工程(9#-14#)一期工程》开工起点里程为K2+576.667,该项工程截止发生事故时已施工84.6m;施工段沿掘进方向0~72.2m段已进行初期支护(钢筋网+锚杆+喷砼)、72.2m~84.6m段(12.4m)未进行初期支护(72.2m~78.3m段进行安全喷护、78.3m~84.6m为裸巷);已施工15.0m~24.7m段(9.4m)为错车场,位于进洞方向右侧,深约5.5m;已施工76.0m~80.0m段(4.0m)为事故区域,该区域未进行初期支护,坍塌处位于该段进洞方向的左侧,开挖断面面积约16.08m2。
2.坍塌体情况
事故发生时,掘进掌子面在进行出渣作业,封某某在操作扒渣机扒渣。经现场勘查,坍塌区域呈不规则形状,坍塌体周界明显,均为岩体节理面;坍塌体在地面呈碎块状,最大块径约为0.18m3;隧洞左侧及洞顶坍塌沿掘进方向长度约4.0m,坍塌高度最大约0.9m、最小约0.5m,坍塌宽度最大约2.9m、最小约1.5m,总坍塌约6.16m3。
3.坍塌区地质情况
该段围岩以微风化玄武岩为主,深灰、灰绿等色,主要矿物成份为斜长石、辉石、橄榄石及阳起石,变余斑状~细晶结构,块状构造,微风化,岩体完整性较完整,围岩内的石英岩脉和绿泥岩遇水易软化。
坍塌处硐壁岩体较完整,结构面属闭合~微张型,多为石英脉充填,但从坍塌区域观察,发现玄武岩中穿插较多辉绿岩脉,并有多条细小长石英岩脉穿插,偶见绿泥岩充填,内部节理裂隙发育并有较多挤压光滑镜面,洞壁围岩岩体较为破碎,岩性较软,遇水有软化现象。坍塌处沿隧洞掘进方向断面上部出现一条长节理,并被其它次一级节理切割,在隧洞洞顶靠左侧形成楔形体;洞顶及洞壁可见滴水,为基岩裂隙水。
4.坍塌区域支护情况
经现场勘查,坍塌区域只进行了喷砼+锚杆支护,未进行钢筋网+锚杆支护+喷砼;坍塌处使用的锚杆采用钢筋螺纹锚杆和水泥锚固剂;观察坍塌处锚杆眼,锚固段未全程锚固;坍塌区域前期设置的锚杆部分随坍塌体脱落。
(二)勘察、设计情况
1.勘察情况
(1)根据《矿业公司万年沟尾矿库排洪系统续建工程(9#-14#)一期工程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该项工程详勘通过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测绘、水文地质测绘、工程地质勘探(钻探)、试验等多种勘察手段和方法,查明了隧洞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条件、岩上物理力学性质,隧洞围岩分级基本准确。
(2)详细勘察报告结论中认定主隧洞“K2+576.667~K2+787.599m”段为Ⅲ级围岩,与隧洞事故坍塌段“K2+652.667~K2+656.667m”围岩实际情况相吻合。
(3)详细勘察报告建议中“隧洞开挖过程中,加强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工作,并加强监测和超前预报工作,以确保隧洞施工的安全性、经济性;隧洞施工应进行信息化施工,遇与地质资料不符时及时与设计、甲方和勘察部门联系,根据开挖过程中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围岩类别”,符合“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工程施工理念。
(4)详细勘察报告主隧洞围岩工程地质分类表中“支护衬砌措施建议:喷混凝土,系统锚杆加钢筋网”满足支护要求。
2.设计情况
(1)施工图设计依据勘察成果及相关规范,对各级围岩的支护方式提出了具体支护要求,主隧洞Ⅲ级围岩支护和结构图中明确了Ⅲ级围岩的初期支护方式:挂网锚喷支护。
(2)根据施工图纸,隧洞事故段设计也是依据勘察成果按照Ⅲ级围岩进行初期支护设计。
(3)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要求“现场施工方法根据现场实际工程地质条件和施工单位施工技术水平进行适当的调整,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施工时如发现地质情况有变化,应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施工过程中地质变化采取的措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现场施工与设计对比情况
1.根据最近一次(2023年3月13日)现场围岩确认单,认定区段为“K2+576.667~K2+676m”、围岩地层为玄武岩,围岩类别为Ⅲ类,该记录上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建设方代表均有签字,隧洞事故区域段属于围岩认定区段。
2.隧洞事故段围岩为Ⅲ级围岩,设计要求初期支护为“挂网锚喷支护,局部破碎围岩地段采用随机砂浆锚杆”,现场勘查时未按Ⅲ级围岩设计进行初期支护,未按Ⅲ级围岩初期支护段长度为12.4m,其中只进行了锚喷支护段长度为6.1m,裸巷段长度为6.3m(至掌子面),坍塌区域位于锚喷支护与裸巷交界区域。
3.设计要求“施工时如发现地质情况有变化,应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查阅相关记录隧洞事故段围岩变软后未联系相关单位;编制的《矿业公司万年沟尾矿库排洪系统续建工程(9#-14#)一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未明确地质情况有变化时,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4.主隧洞Ⅲ级围岩支护和结构图中设置随机砂浆锚杆掘进断面为5根,现场勘查:坍塌区域断面上只设置了3根砂浆锚杆,并随坍塌脱落了2根。
5.主隧洞Ⅲ级围岩支护和结构图中“砂浆锚杆采用M20水泥砂浆”,根据现场勘查脱落锚杆的锚杆眼:锚杆采用锚固剂搅匀后固定,未采用水泥砂浆灌注。
五、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
米易县人民政府“5·20”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踏勘,认真查阅了钢城机电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新白马公司等相关资料,询问了相关人员,结合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事故技术分析报告,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经集体讨论对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坍塌区域隧洞围岩岩体被节理裂隙切割形成楔形体,其它岩脉穿插破坏岩体整体性,地表水沿基岩节理裂隙渗透降低围岩强度,部分充填绿泥岩遇水软化,加之隧洞施工开挖对岩体结构产生扰动,从而使岩体中的楔形体失稳,造成隧洞围岩小范围坍塌,打击掩埋下方扒渣机驾驶员封某某,是本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钢城机电公司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岩体稳定性降低的情况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自3月开工以来,仅有4月11日到该工程的检查记录,未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每月对施工工地进行检查。
2.钢城机电公司未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一是设计中随机砂浆锚杆掘进断面应为5根,坍塌区域断面上只设置了3根砂浆锚杆。二是设计中砂浆锚杆应采用M20水泥砂浆灌注,现场锚杆采用锚固剂搅匀后固定,未采用水泥砂浆灌注。三是隧洞K2+576.667~K2+676m段围岩为Ⅲ级围岩,设计要求初期支护为“挂网锚喷支护,局部破碎围岩地段采用随机砂浆锚杆”,现场未按Ⅲ级围岩设计进行初期支护,只进行了锚喷支护。
3.特种工程分公司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钢城机电公司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未及时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安全隐患台账存在验收人、验收日期、验收结果未填的情况。
4.新白马公司对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存在的“未明确地质情况有变化时,应采取的处理措施”问题审查不严;与特种工程分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不符合相关规章要求,未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三)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查阅企业相关资料,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和技术分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国标GB6441-86)第二条规定,认定如下:1.认定钢城机电公司“5·20”事故类别为坍塌;2.认定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认定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六、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组认真研究后认为,针对“5·20”事故所暴露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理,处理建议如下: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钢城机电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岩体稳定性降低的情况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事故区域锚杆数量、灌注及初期支护未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特种工程分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在对钢城机电公司统一管理过程中,未及时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分包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严格督促分包方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对本事故负总包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3.新白马公司,作为发包方,对该工程项目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组织设计存在的“未明确地质情况有变化时,应采取的处理措施”问题审查不严,安全管理协议文本格式不符合相关规章要求,未有效督促相关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对本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何某某,钢城机电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督促项目部对岩体稳定性降低的情况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林某某,钢城机电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检查项目部安全管理及生产状况,未及时督促项目部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未督促项目部对岩体稳定性降低的情况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七)项“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3.李某某,钢城机电公司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认真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状况,未有效开展事故风险辨识,未及时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4.李某某,特种工程分公司经理助理、安全环保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督促特种公司项目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有效督促钢城机电公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5.陈某某,特种工程分公司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施工,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6.王某某,新白马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科技、企业管理、销售、选矿单元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督促相关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7.其他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责成钢城机电公司对项目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杨某进行处理;责成特种工程分公司对总工程师宋某某进行处理;责成新白马公司对工程管理室主任刘某进行处理;钢城机电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新白马公司在收到事故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米易县应急管理局。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按设计、方案施工。钢城机电公司要严格落实工程设计及施工方案具体要求,强化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管理缺陷等问题;特种工程分公司、新白马公司要强化一体化管理工作,加大对施工单位作业过程的监督管理,共同防范事故发生。
(二)加强项目安全管理。钢城机电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新白马公司要切实履行项目管理和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遇地质构造带等异常情况要停止施工,及时通知设计、建设、监理、爆破等单位共同进行会诊,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工作,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现场作业人员操作技能、隐患排查能力、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三)强化支护管理。钢城机电公司施工作业中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支护,对于围岩破碎和裂隙发育的部位,要加大支护力度,提高支撑体系的强度和稳定性;爆破后,及时进行初期支护,避免围岩暴露时间过长而加重围岩的变形和不稳定;围岩破碎,节理、裂隙发育的特殊地质条件下,提高围岩等级进行初期支护;强化动态设计,对揭示地质条件与勘察设计不符的,动态调整支护参数;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四)提高应急处置水平。钢城机电公司要制定针对隧洞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联合特种工程分公司、新白马公司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全体员工熟悉应急处置和逃生方式;按规定配备应急物资、装备,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证处于正常状态,提高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开展施工作业场所环境风险评估,遇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前兆,及时发布预警,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严禁冒险作业。
米易县人民政府“5·20”事故调查组
2023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