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米易县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活动专栏 > 政策文件 > 正文
《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条
发布时间:2022-06-20 来源: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官网 阅读次数: 0
原文
第十条: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释义
本条是对宗教界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明确了宗教团体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的职能。本条通过要求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宗教团体这一职能。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应严格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条件、程序以及宗教教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等作了规定,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必须按照这些规定来办理,宗教教职人员违反该办法的,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
(转载自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官网)
主办:米易县民宗局 承办:米易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网站维护电话:0812-8179802
备案序号:蜀ICP备14016536号 网站标识码:5104210002川公网安备510421020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