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鼓励和规范管理我县宗教界慈善活动,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特制定《米易县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示,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5年5月17日前,将意见通过电话8172248进行反馈。
米易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5年4月16日
米易县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国家宗教事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了鼓励和规范管理我县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慈善活动为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以教职人员、居士等跟宗教界相关的名义(包括县外宗教界捐赠)或使用宗教团体、宗教场所资金、物资开展的捐资助学、扶贫济困、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救助自然灾害等一切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四条 宗教界应依法依规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宗教界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要自觉抵制各种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名进行的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境外势力支配,不接受境外附带政治和宗教条件的资助、捐赠和合作。
第五条 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宗教界也不得以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为名向信教群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六条 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应当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受益人、捐赠人的隐私。
第七条 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由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进行统筹安排,根据实际需要,每年集中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宗教界不再单独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未经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批准,不得以任何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个人名义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不得假借宗教名义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第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加强公益慈善活动的计划和统筹。原则上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资金和物资来源、受益人及品种、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和物资有无特殊宗教或其他标志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宗教事务股。原则上宗教界不筹集购买如药品等专业物资用于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根据宗教界上报情况,合理统筹安排公益慈善活动。
第九条 及时向捐赠人告知资金使用、受益人及公益慈善活动的作用、效果等情况。使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财物用于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并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并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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