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集体土地征收强制程序规范(试行)

来源:米易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筹备组     发布时间:2021-03-0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米易县集体土地征收强制程序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米易县集体土地征收强制程序规范(试行)》经县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米易县集体土地征收强制程序规范(试行)

  为规范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规,就集体土地强制征收相关事项制定本规范。

  一、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后,对公告规定期限内未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在公告确定的协议签订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就补偿安置范围、数额、方式及支付期限、救济方式等向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告知书》,并直接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拒绝接收的,可以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后,即视为送达。送达时应委托公证机构对送达过程进行公证。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

  二、补偿安置提存

  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且公布实施后,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被征收人领取补偿费用及提供安置所需的资料。如被征收人拒不配合的,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外,其他被征收人应取得的各项补偿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于指定账户,由公证机构出具补偿提存相关文书。

  三、发出交地先行告知书

  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人送达《交地先行告知书》,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先行告知。《交地先行告知书》直接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拒绝接收的,可以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后,即视为送达。送达时应委托公证机构对送达过程进行公证。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

  《交地先行告知书》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人基本情况,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基本情况,征收批准情况,补偿及安置情况,要求拆除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并交出土地的期限等内容。

  四、作出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

  被征收人在《交地先行告知书》确定的期限内未交出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交出土地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并直接送达被征收人,同时告知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被征收人拒绝接收的,可以将送达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后,即视为送达。送达时应委托公证机构对送达过程进行公证。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

  《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人基本情况,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基本情况,征收批准情况,补偿及安置情况,要求拆除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并交出土地的期限,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等内容。

  五、申请强制执行

  依法作出《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日前至少10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规定向被征收人送达《履行交出土地行政决定催告书》。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除提交执行申请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批准征收土地的相关文件批复;

  2.征收土地决定及相关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向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的情况;

  4.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及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材料;

  5.《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履行交出土地行政决定催告书》及送达上述文书的相关资料;

  6.上述相关行政决定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行政复议机关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

  7.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院裁定准许执行后的组织实施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并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制定强制执行方案并具体实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方案制定和现场协助执行,县公安局负责强制执行现场秩序维护和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

  (一)实施强制执行3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强制执行现场张贴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按照远、中、近景要求采集至少3张张贴公告的图片;

  (二)强制执行开始时,法院执行人员向被强制执行人宣布《准予执行裁定书》;

  (三)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影像、照片等方式将强制执行过程存档备查,同时根据强制执行现场情况,制作搬迁财产清单(一式两份),由乡(镇)干部、村组干部、被强制执行人签字或盖章(指纹)确认,被强制执行人拒不签字或盖章(指纹)确定的,注明情况。

  (四)公证机构对执行全过程公证。

  七、执行结果报告

  强制拆迁执行完毕,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将执行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

  《米易县集体土地征收强制程序规范(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