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对“关于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的答复

来源:米易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7-2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李霭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其中,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等建议针对性强,对于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很有参考意义,民政部将认真研究吸纳。经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不少地方制定出台了养老服务领域地方性法规,为国家立法奠定了较好的实践基础。民政部正在加快国家层面养老服务立法研究工作,其中将对加强老年人救助、福利与保险的衔接与保障等重点问题进行制度性安排,并注重保持法规政策与顶层设计的协调性、系统性和前瞻性,为加快建设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亿万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提供法治保障。

  二、关于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一)制定相关政策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及其他各方责任。国务院先后出台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推进养老服务发展、促进养老服务消费、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等多项政策及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相关部门重点围绕土地使用、设施建设、税收优惠、金融支持、人才培养、科技发展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目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卫生健康委正在研究编制“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规划将以深化养老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基础性、兜底性、普惠性,不断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印发实施后,将指导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我国养老服务高质量快速发展,为广大老年人安享美好幸福晚年提供政策保障。

  (二)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民政部联合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确立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制定了设施建设、服务质量、服务安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各地发布了养老服务地方标准200余项。同时,将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法规中统筹推进。

  (三)营造尊老敬老良好社会氛围。教育部推动国家开放大学探索学养结合新模式,通过多种方式集聚7大学院、20多个专业、38万分钟适合老年人的数字化学习资源,编制《老年教育资源目录》,整合主题式课程400余门,录制老龄化国情教育系列课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老龄化国情教育。全国老龄委以“弘扬养老孝老敬老传统,共建共享老年友好社会”为主题,组织开展了2020年全国“敬老月”活动。各地普遍开展走访慰问和志愿服务,大力开展普及老年健康政策和知识活动,广泛组织维护权益系列活动,积极宣传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营造了尊老敬老良好社会氛围。

  三、关于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一)明确相关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一系列打破制度壁垒、激发市场活力、吸引社会资本的政策措施。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专门强调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有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近年来,民政部联合有关部门推动出台《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从完善投融资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用地和设施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二)降低养老服务成本。《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可采取购买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措施,推动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切实降低社区养老服务成本和价格。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其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免征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共同推进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贷款难问题,部分银行已开展无抵押贷款业务。

  四、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扩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规模。《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提出构建为老服务的人力资源队伍,加快培养养老护理员队伍,加快推进老年医学等学科和专业建设与发展,壮大老龄产业从业队伍,加快培养为老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健康照护师等养老护理有关新职业,推动做好养老护理领域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加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推动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加强养老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深化校企合作,推行养老“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实施包括养老护理员在内的康养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有意愿从事养老照护工作的劳动者开展培训,截至2020年底已累计培训80万人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2019-2020年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的通知》,面向有意愿提升技能等级的家政服务员重点开展养老护理等岗位技能培训。

  (三)畅通养老护理员职业晋升通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发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将养老护理员的职业技能等级由四个增至五个,新增“一级/高级技师”等级,明确康复服务、照护评估、质量管理、培训指导等职业技能;对申报条件进行较大调整,增加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的申报条件,规定中职中专毕业生可直接申报四级/中级工。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正逐步形成“不拘一格降人才”、“不看学历看能力”的良好态势。

  (四)加强养老护理员信息信用管理。建设全国养老护理员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汇总、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关于培养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实现养老护理员从业经历可记录、可查询、可追溯,让守信的养老护理员一路畅通,让失信的养老护理员寸步难行。

  五、关于推动智慧养老发展

  (一)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民政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已经开展四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评选工作,共评选出167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297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69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依托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推广智能养老服务产品和技术应用,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

  (二)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民政部依托“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及时采集各地老年人津补贴相关数据信息,形成基本数据集。指导各地民政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相关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基本数据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让老年人少跑腿、信息多跑路。各地民政部门积极探索“互联网+”在养老服务中的应用,建立信息平台,实现大数据管理,运用信息化、标准化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三)开展智慧健康养老产品与服务推广应用。2018年和2020年,在企业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了两版《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遴选出一键呼叫设备、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居家健康养老、互联网健康咨询、养老机构信息化等118项产品和120项服务,促进优秀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

  下一步,民政部将继续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吸纳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切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紧补齐设施短板。指导和推动各地到2022年底前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广泛发展嵌入式、小型化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全托、日托、上门服务、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等服务,基本实现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组织实施好2021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服务需求。二是健全养老服务网络。紧紧围绕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完善居家养老支持措施,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快速发展,推动城市社区基本建成“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探索推进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推进城市市辖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统筹衔接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支持每个县至少建设2个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三是激发产业发展活力。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扩大养老服务供给,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竞争力、品牌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企业。促进老年用品产业发展,支持企业积极开发老年人康复训练及健康促进辅具等老年用品,培育发展养老服务多元化业态。四是持续开展人才培训。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继续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研究制定《养老护理员培训包》,提升培训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确保到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200万名养老护理员。持续组织开展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等各类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工作,充实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五是进一步促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发展。加快搭建全国互联、上下贯通的养老服务工作信息平台。发展智慧养老院,推动养老机构智能化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 政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