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2025年“3.15”典型案例

来源: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3-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警示震慑和教育引领作用,引导生产经营者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发布2025年度“3.15”典型案例。

  【案例一】米易县某餐饮店发布虚假互联网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8日,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米易县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其厨房外水池内放有鳕鱼等水产品,当事人现场能提供上述水产品的购进记录,并称水池内的鳕鱼等水产品为人工养殖。而该店在互联网(抖音)制作的宣传视频宣称有“主打山珍河鲜十多个硬菜”等内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宣传的内容与实际经营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互联网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0元。

  【案例二】米易县某鞋店销售不合格女鞋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30日,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中安天益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米易县某鞋店销售的老年女鞋进行了省级监督抽查。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74.40元;2.没收不合格产品老年女鞋2双;3.没收违法所得378.00元。

  【案例三】米易县某小吃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31日,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工作人员对米易县某小吃店经营的甜馒头(自制)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案例四】米易县某农资营业部销售不合格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20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对米易县某农资营业部销售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批次水溶肥料有效磷及总养分项目不符合NY/T1107-2020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 5326.50元;2.没收不合格大量元素水溶肥料1袋。

  【案例五】米易县某工程机械配件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15日,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提供的线索,对米易县某工程机械配件部销售的润滑油开展检查,并委托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对该配件部销售的润滑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此产品系假冒我公司名称、商标的假冒产品,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8桶;2.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3.罚款9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