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合社)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告

来源: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1-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清视眼镜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米易县华清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攀枝花清视眼镜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米易县华清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攀枝花清视眼镜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和米易县华清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2022年、2023年两个年度(含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长期停业未经营。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上述企业(专合社)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同和路12号)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你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仲书,联系电话:0812-8185519。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专合社)名单.docx

  

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