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2020年第1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0-12-3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的规定,现就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危险品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相关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