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相关程序
来源:米易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1-1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行政执法流程标准
(一)行政许可流程标准
1.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2.程序
(1)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办事大厅、服务办事窗口)和政府门户网站或机关网站,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2)受理
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后,首先,考察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需要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然后,判断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接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告知补正要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认为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审查申请材料时,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
(4)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举行听证会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执法机构、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采用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听证会后,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建议,将案件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5)决定
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各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要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作出许可决定的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由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6)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7)送达和归档
《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送达,应自行政机关领导签发之日起十日内完成。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制作《送达回证》,行政许可审查部门应负责及时将申请人签署的《送达回证》附入申请材料,一并归档。
3.对应的文书
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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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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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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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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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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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正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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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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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实地核查笔录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 行政许可申请人权利告知书 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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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延长行政许可审查期限的,延长行政许可审查期限审批表,延长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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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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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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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结案 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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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 行政许可结案报告 行政许可案卷封面 行政许可案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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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流程标准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1.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且该违法事实可能导致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依法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向当事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对于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的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在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2.2.2.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程序启动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或者有重大违法嫌疑情况;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认为有调查处理必要的;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行政处罚立案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
(2)调查取证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
在询问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笔录。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回避
执法人员与案件(而非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而非只是之前的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调查取证应当形成调查笔录。
(4)审查、决定
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之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形成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
(5)处理结果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6)救济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加重处罚。
(7)听证
行政机关拟以下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举行听证会时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一并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主持人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听证的,则直接进入下一阶段。
(8)处罚决定文书要求
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9)处理案件时间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送达、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留置送达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11)建立行政处罚案卷
重大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的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须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上;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各行政执法部门部门原则上要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由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3.对应的文书
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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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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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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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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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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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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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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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登记表 立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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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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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检查笔录 调查笔录 证据清单 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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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证物的,先行登记保存证物审批书、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解除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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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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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陈述、申辩笔录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陈述、申辩(听证)处理审批表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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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法制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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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执行 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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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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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没收违法所得物品处理审批表、没收违法所得物品处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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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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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函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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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检查流程标准
行政检查的案件来源可能包括:投诉举报、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日常巡查、双随机抽查等。换言之,行政检查可能是因为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法的嫌疑,也可能只是行政执法机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如果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如果发现被检查人的违法行为不在检查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应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随机抽查是行政检查的方式之一,对于随机抽查应注意,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机关网站,主动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行政机关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实施监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1.启动
行政检查需要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提请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检查时,应当报告下列事项:检查对象基本信息;任务来源;实施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检查内容、方式、时间等;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等等。
行政检查通常应当事先告知。应提前三天将现场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单位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
在特定情形下,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检查可以不提前告知,而是在检查时现场交付《现场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不事先告知的情形可能包括:当有投诉举报或其他来源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在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疑问时;当事人之前有违法记录时;有显著证据证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出现重大紧急情况时。
2.实施
(1)回避
执法机关应成立检查组或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对象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认为该检查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与本人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法的其他关系,可以申请回避。同样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检查对象有上述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应当通知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到场。找不到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载明情况,并请见证人到场。
检查人员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当事人或者见证人不到场的,办案人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逐页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笔录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涉及清点涉案财物的,应制作涉案物品清单,作为现场检查笔录的附件。
(3)注意事项
检查人员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调阅被检查单位的资料,但不得调阅与检查事项无关的材料。对于调阅资料的内容应当保密,并应及时将调阅的资料归还被检查单位。
(4)证据要求
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抽样取证时,应当有被检查人在场,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论应有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人员签名,加盖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机构公章。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被检查人复检的权利。
3.结案、归档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发现被检查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向被检查人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其寻求救济的途径。若检查机关认为某项检查项目系重大行政检查,则应当在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前报送本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如果被检查人的违法行为不在检查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检查人员应当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
4.对应的文书
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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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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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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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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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审批表 现场检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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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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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笔录 涉案物品清单 电子数据提取制作登记表 资料调阅清单 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抽样取证记录 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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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委托检验(检测、鉴定)书,检验(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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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 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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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报告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行政检查案件移送书 行政检查案卷封面 行政检查案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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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强制措施流程标准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
1.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
(1)实施手续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作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时,须报送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法制机构补办法制审核。
(2)注意事项
重大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查封经营场所,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
(3)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由两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查封、扣押
(1)实施程序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实施查封、扣押时,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方式对其进行音像记录。
(2)注意事项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冻结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程序,并制作现场笔录;
同时须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冻结的账号和数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 对应的文书
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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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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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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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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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书 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行政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表 行政强制措施延期决定书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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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等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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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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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通知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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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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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 解除冻结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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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强制执行流程标准
1.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
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收到催告通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2)违法建筑物的执行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3)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且加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将案件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催告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可采用留置送达等送达方式。留置送达的,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方式对进行音像记录。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对于金钱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2.代履行程序
相较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代履行更为复杂,所需文书要求也有所不同,故单列流程标准。需要注意,除遵循代履行的特殊程序规定外,也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时,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3. 对应的文书
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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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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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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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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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审批表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行政强制执行现场记录 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 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 终结强制执行决定书 执行协议 强制拆除公告 强制执行申请书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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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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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决定书 代履行陈述(申辩)笔录 代履行执行记录 立即代履行事后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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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之前也应经过审批和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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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用语标准
(一)行政许可用语
1. 请问您有什么事?
2. 您的事就在这里办理,请提供您的资料。
3. 您要办的事,需要具备××条件,准备××材料(原件、复印件),按照××程序办理,这是我们印制的告知单。
4. 请稍等,我先看一下您的资料。
5. 很抱歉,您上报的手续不全,请您将手续补办齐备后再来办理(要指出哪些手续不全)。
6. 您需办理的事项,我们需要进一步查实,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7. 请问您还有其他事情吗?
8. 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办证要求,我马上给您办理,请稍候。
9. 您的材料我们收下了,这是受理凭证,请收好,我们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日内通知您办理结果。
10. 对不起,您要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我们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到××机关办理。
11. 您的《××证》已办好,请您尽快办理领证手续。
(二)行政检查用语
1. 表明身份
您好!我们是米易县XX局/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姓名),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过目。
2. 要求对方出示证件
个人
您好,请出示XXXXXX证件(或提供XXXXXX等资料)。
单位
请问负责人是哪位?请出示一下您(单位)的有关证件好吗?
3. 要求提供资料
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XXXXXX(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您保守有关秘密。
4.现场检查
我们将(或正在)进行XXXXXX(检查事项)检查(或勘查),请您协助和配合。
5.调查
您好,我们想了解(调查)一下××方面的情况(事实),请您介绍一下。现在对您(单位)××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检查),请予以配合。
(三)行政处罚用语
1. 表明身份
您好!我们是米易县XX局/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姓名),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过目。
2. 调查取证
(1)询问调查
现在我们开始案件询问调查。在接受询问调查之前,您有权利申请我们回避;在询问调查过程中,您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您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我们调查。以上情况,您是否已经清楚?
(2)录音录像取证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请如实回答。若您不如实回答,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抽样取证
根据法律规定,现对XXXXXX进行抽样取证,请您配合。这是抽样清单,请您签字确认。
(4)先行登记保存
由于XXXXXX(证据名称)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我们现在需要对XXXXXX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您不得销毁或者转移XXXXXX(证据名称)。您(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如证据灭失或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您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您在此处签署姓名和时间。
3. 核实笔录
这是我们制作的XX笔录,请您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您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您在此处写明 “以上笔录无误”,并请写清您的姓名和时间。(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
这里有一处书写涂改处,请您签名或按上您的手印。
4.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告知
经调查,您(单位)的XXXXXX行为,违反了《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有XXXXXX(证据名称)证据证实,请您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拟给予XXXXXX(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您(单位)对以上处罚意见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您对以上事实、依据和处罚意见有不同看法,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2)签收
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您确认签收。
(3)拒绝签收
由于您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5.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告知
经查实,您(单位)有XXXXXX行为,违反了《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您(单位)处以XXXXXX(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2)告知缴纳罚款
根据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您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XXXXXX银行(银行名称和具体地点)交纳XX元。
如果拒绝缴纳罚款的,要告知法律后果:
如果您拒绝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采取必要的方式强制执行。
(3)权利告知
您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您依法享有听证…权利,如要求听证,请在…日内向×××提出。
(4)告知救济途径
如果您对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送达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规定,我单位依法做出了×××决定(通知),请您在×××决定(通知)等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6. 扣留物品、工具
您(单位)正在进行的XX行为涉嫌违反了《XXX》第XX条XX款XX项的规定,依据《XXX》第XX条XX款XX项的规定,要暂扣违法现场中的物品和正在使用的XX工具,请您配合。
7. 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您(单位)正在进行的XX行为涉嫌违反了《XXX》第XX条XX款XX项的规定,由于现场未能提供相关许可证明,请立即停止该行为。
(四)行政强制措施用语
1. 告知
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XXXX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规定,我们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 查封、扣押
您好,为了查清××案情,依照《××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我们将对××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这是《××执法文书》和《物品清单》,请您核对,如无误,请签字,我们将在×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谢谢您的配合。
(五)行政强制执行用语
您好,因逾期未执行××决定,依照《××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我们将予以强制执行,请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