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米易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1-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政策解读:《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米易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一、标准修订背景
2021年4月2日,我县上一轮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易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米府发〔2021〕8号)批准实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修订工作和技术方案要求每三年组织修订,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实施”的要求,需要修订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标准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函〔2013〕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标准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征地补偿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新的政策要求的实际举措,是紧跟我县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具体体现,对照并不低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标准,对比《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发〔2024〕14号)规定标准并保持前后政策的连续性。
四、主要修订内容
按照省政府批复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米易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修订征地补偿标准经2024年11月19日报县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增加了省政府批复中没有的房屋装修(地面、墙面、吊顶、门窗套、防盗栏、其它)、甘蔗、烤烟、饲料类作物、药材类作物、其他蔬菜、金属架棚、公路或机耕道、水泥管、电杆、电线、洗衣台、花台、畜圈、闸阀、滴灌设施、其他棚、果类的衰果等项目补偿标准。以上补偿标准在我县上一轮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均有体现,为保持前后政策的连续性,本轮修订标准中予以保留,并提高了部分项目的补偿标准。
(二)将粮仓的单位由“平方米”,调整为“口”,补偿标准同步调整,利于实际操作应用。
(三)明确细化了大小春、排灌沟渠等项目补偿标准。省政府批复中只提出大小春,未明确大小春具体包含的作物类型,我县参照实际,将大小春作物细化为水稻、小麦、玉米、花生、高粱、苦荞、土豆、黄豆、红苕等作物。省政府批复中排灌沟渠的补偿标准类只分衬砌和未衬砌两类,净断面1米与0.01米一样的补偿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参照上一轮补偿标准,按照净断面分3档进行了细化,利于实际操作应用。
(四)提高了机井补偿标准。省政府批复中机井补偿标准为2000元/口,我县上一轮补偿标准中机井补偿标准为1600元/亩,补偿标准均偏低,我县参考实际造价等因素将补偿标准提高为井深超过20米的,按井深150元/米核算(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