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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米易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米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8-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米易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为推进米易县公共事业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米易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攀莲镇人民政府、新山傈僳族乡人民政府,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征地补偿安置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米易县攀莲镇青皮村10组、新山傈僳族乡坪山村6组集体土地,共计征收集体土地0.1894公顷,其中,农用地0.1894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征地范围、面积以省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

  该批次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规定,用于教育和城镇村道路建设项目,拟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三、征收土地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等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人员安置。按“人地对应”原则,以户为单位涉及应安置的人员以货币安置或养老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二)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与攀莲镇人民政府、新山傈僳族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将由攀莲镇人民政府、新山傈僳族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六、异议反馈渠道以及其它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按规定依法申请听证。由土地征收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涉及征地拆迁范围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迁入和分户;凡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本批次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米易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5日 

审核: 米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编辑: 米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