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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易县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米府办发〔20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米易县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米易县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农业生产保障水平,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风险保障体系,加大力度支持农业供给侧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7〕12号),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金〔2020〕46号)、《攀枝花市特色农业保险实施细则》,《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攀枝花市金融工作局 攀枝花银保监分局关于开展<攀枝花市2021年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攀财金〔2021〕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试点保险品种

  肉用牛(包括以生产牛肉为主的黄牛或进口、改良品种的肉牛)。

  三、试点区域及时间

  按照尊重农户意愿与加强统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县各乡镇选择部分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养殖大户等作为参保主体。

  试点时间2年。

  四、参保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牛”):

  (一)外观体貌正常,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已按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并按国家规定佩带能识别身份的耳牌;

  (二)投保时肉牛畜龄在5周岁(不含)以下;

  (三)投保的肉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45天以上(含);

  (四)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内肉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投保人应将符上述条件的肉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部分投保;

  (五)异地购进肉牛,投保时还需提供检疫证明。

  五、保险期限及疾病观察期

  (一)保险期限。

  肉牛保险期限为1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二)疾病观察期。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疾病观察期,具体时间以保单载明为准。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同一保险肉牛,免除观察期。

  六、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死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疫病:牛肺气肿、牛创伤性心包炎、牛气肿疽、牛恶性卡他热、牛轮状病毒感染、牛李氏杆菌、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胸模肺炎;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风灾、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牛死亡的,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七、保险金额、费率及分摊比例

  (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6000元/头。

  (二)费率及保险费。

  1.保险费率:6%。

  2.保险费:360元/头(保险费率×保险金额)。

  (三)保费分摊比例。

  保费分摊比例为:县财政补贴80%,投保人自筹20%。

  八、赔偿处理

  (一)赔偿计算方式。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赔偿金额。

  保险肉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肉牛不同尸重对应赔偿比例。

体重(公斤)

赔偿比例

100(不含)以下

20%

100(含)~200(不含)

25%

200(含)~250(不含)

35%

250(含)~300(不含)

40%

300含)~350(不含)

50%

350(含)~400(不含)

65%

400(含)~500(不含)

80%

500(含)~600不含)

90%

600(含)以上

100%

  2.出险时保险肉牛不同尸重对应赔偿比例。

  3.发生条款列明的扑杀事故,按以下方法计算。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出险时保险肉牛不同尸重对应赔偿比例-政府扑杀补助金额。

  (二)无赔款优待。

  对在本保险期内无赔付的参保农户(企业),下一年度继续参保的,减收其自缴保费的1/3,如下一保险期内仍然无赔付,第三年度继续参保的,减收其自缴保费的1/2,最多减收农户(企业)自缴保费的1/2。当期发生赔付后,下一年度的无赔款优待政策取消,重新计算无赔款优待率。跨保险机构参保的农户(企业),重新计算无赔款优待率。无赔付优待所减收的保费由保险机构承担。

  九、试点承办机构

  经攀枝花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会议室研究决定,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试点工作。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引导,扎实开展试点工作。

  政府引导的肉牛保险试点工作是运用现代保险原理,创新农业保险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稳定全县肉牛产业、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创新。在试点工作中,县(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的原则,动员、鼓励、引导肉牛养殖农户(企业)积极参加试点,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

  (二)规范运行,认真开展业务操作。

  保险承保机构作为肉牛养殖保险的经营主体,应遵循市场机制和保险规律的要求开展肉牛养殖保险业务,在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务操作规范。

  1.保费收取规范化管理。保险承保机构在承保工作中,原则上应坚持大面积集中统一投保,整体推进。对于以村、龙头企业及经济合作组织等为单位集体投保的,应有分户标的投保清单,详细列明养殖户基本信息、标的信息及对应的保险期间,由养殖户签字确认,实现承保到户。对于农业大户、龙头企业及经济合作组织等作为被保险人单独投保的,要做到保单发放到被保险人。

  2.保险理赔款项必须到户。保险承保机构应简化理赔流程,减少兑付环节,实行“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通过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卡)或者“一卡通”财政补贴专户支付赔款,确保将保险赔款足额发放到被保险人手中。保险承保机构应建立肉牛养殖保险理赔工作客户回访制度,在支付赔款后一个月内,应对所有被保险人实际收到赔款的情况进行回访,回访记录应妥善保管。

  3.保险运作必须公开。保险承保机构应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应公布肉牛养殖保险政策和承保情况的查询渠道和方式,以便被保险人及时了解信息。出险期间,承保机构应在查勘确认后,对定损、查勘、理赔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对被保险人反馈信息应及时核对、据实调整。承保机构要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

  4.规范出单和保费补贴申请。保险承保机构要落实被保险人自缴保费“见费出单”制度,并在系统中固化相关流程。在养殖户应交部分保费缴费完成后方能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5.加强财务监管。保险承保机构应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理赔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银保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6.提高服务效率。保险承保机构应根据肉牛养殖保险的特殊性,招聘专业人才,专门负责产品维护、市场规律分析、专业查勘定损、协调相关具体工作,以保证服务效率。

  (三)抓好防灾减损,建立防灾减损机制。

  1.保险承保机构应根据肉牛养殖保险保费收入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防灾减损资金,用于防灾减损工作。

  2.县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部门及保险承保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