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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管:米易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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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易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米府办发〔2022〕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米易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米易县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于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米易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脱贫攻坚期间,为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我县设立了贫困村和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农发〔2021〕129号)要求,决定将原“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更名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结合米易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为村集体所有,在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两委负责管理和使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可持续。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筹集和补充来源包括:(一)原“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和原“插花贫困户产业扶持基金”及基金留存收益。(二)用于补充基金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社会捐赠及其他方面资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发展产业的借款需求,借款为无息借款。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在充分满足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借款需求,有余额的前提下,鼓励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在基金使用范围内,优先有偿出借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借款利率不能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如借款单位注销或解散,应优先偿还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
第七条 借款额度。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使用基金借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户。如因产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需增加借款额度的,由村两委初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第八条 借款期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各脱贫村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各乡(镇)设立乡(镇)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专户,归集管理非脱贫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借款程序。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包括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填写《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借款申请表》,由村两委初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二)民主决策。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申报,村两委召开会议(村两委班子及3 -5名脱贫户代表),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申请人资格、申请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申请人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基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
(三)公开公示。一是政策公开。乡(镇)和村两委应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开,并深入开展宣传。也可通过广播、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政策宣传到每户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村集经济组织。二是审议公示。村两委应将基金借款申请审核会议形成的决议及时进行公示,通过和未通过审核的借款户均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审核结果(含未通过的具体原因等)、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审议结果也应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四是财务收支公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财务收支情况与村级财务公示同时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财务收支明细和账户余额情况。
(四)签订合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借款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合同要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基金发放。村级集体经济基金财务管理参照村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村委会根据借款合同,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借款人账户。
(六)办理时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从借款对象递交申请到资金发放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村委会应当在受理借款对象借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乡(镇)审批,乡(镇)应自收到村级报送资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村委会应在收到乡(镇)审批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及基金发放。
第十一条 借款回收。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将还款存入基金账户,因村级建制调整,借款存入借款人所在村的基金账户。
若借款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自然灾害、瘟疫等不可抗拒原因致使不能及时归还借款,村两委应及时核查核实,经借款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审定、公开公示后按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若需按规定予以核销,须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基金只能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业态。不能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直接补助给农户或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借给农户;
(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三)无偿借款给家庭农场、农民专合社、农业企业等;
(四)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
(五)发放村干部补贴、弥补村级公用经费等。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村两委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基金的审批、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支出会计凭证须附原始资料,包括基金出借的会议决议、公示资料,《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借款申请表》、借款合同等原件。
第十五条 各乡(镇)、驻村工作组要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确保基金借款按要求使用。
第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村两委应终止借款合同,并依法依规收回借款,对借款六个月仍未使用的,予以收回借款。
第五章 基金监督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农业农村局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制度设计、管理办法制定、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筹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确保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管理、发放、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政策影响力。
第二十条 各乡(镇)在每月10日前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情况统计报表,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脱贫村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结合本村基金管理实际,制定本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细则,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米易县农业农村局、米易县财政局、米易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米易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米府办发〔2017〕4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