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12期(总第36期)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1-0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米易县人民政府公报

2022年第12期

 

 

 

主管主办: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出版: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信息股

2022年12月

 

县政府文件

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易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米府发〔202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米易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米易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0日

 

 

米易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主管部门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实施依据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家清单第1项)

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科技局

县发展改革局(非技术改造类);县经信科技局(技术改造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1.除跨县(市、区)的项目外,扩权试点县执行市级核准权限

2.米易县为扩权试点县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7〕43号)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国家清单第2项)

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科技局

县发展改革局(非技术改造类);县经信科技局(技术改造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

《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川经信环资〔2017〕297号)

3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国家清单第11项)

县教育和体育局

县教育和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4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国家清单第12项)

县教育和体育局

县教育和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5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国家清单第19项)

县教育和体育局

县教育和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6

校车使用许可(国家清单第22项)

县教育和体育局

县政府(由县教育和体育局会同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承办)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7

教师资格认定(国家清单第23项)

县教育和体育局

县教育和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川教〔2004〕293号)

8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国家清单第24项)

县教育和体育局

县教育和体育局;乡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9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国家清单第70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公通字〔2000〕1号)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10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国家清单第80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11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国家清单第81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2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国家清单第82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13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国家清单第83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国家清单第87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5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国家清单第88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16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国家清单第89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

17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国家清单第90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8

民用爆炸物品

运输许可(国家清单第91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运达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国家清单第95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20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国家清单第96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21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国家清单第97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22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国家清单第98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95号)

23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国家清单第99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4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国家清单第100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5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国家清单第101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的补充通知》(公治〔2018〕711号)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公发〔2006〕63号)

26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国家清单第102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的补充通知》(公治〔2018〕711号)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公发〔2006〕63号)

27

机动车登记(国家清单第104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5号)

28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国家清单第105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5号)

29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国家清单第106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5号)

30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国家清单第107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号)

31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国家清单第108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号)

32

非机动车登记(国家清单第109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33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国家清单第110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34

户口迁移审批(国家清单第111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5

犬类准养证核发(国家清单第112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9号)

36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国家清单第115项)

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 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7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国家清单第116项)

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 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38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国家清单第118项)

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由县民宗局实施前置审查)

《宗教事务条例》

《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39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国家清单第119项)

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40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国家清单第120项)

县民政局

县政府;县民政局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

41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国家清单第121项)

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42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国家清单第138项)

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43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国家清单第147项)

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涉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学校筹设许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其他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4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国家清单第148项)

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涉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由省级负责,其他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73号)

45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国家清单第151项)

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2号)

46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国家清单第152项)

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4〕10号)

47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国家清单第155项)

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

48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家清单第157项)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49

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国家清单第166项)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50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国家清单第171项)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5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国家清单第182项)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2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国家清单第183项)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3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国家清单第184项)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54

临时用地审批(国家清单第185项)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

55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家清单第186项)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56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国家清单第187项)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7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国家清单第188项)

米易生态环境局

米易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米易生态环境局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行使市级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8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国家清单第190项)

米易生态环境局

米易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米易生态环境局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行使市级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59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国家清单第193项)

米易生态环境局

米易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米易生态环境局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行使市级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60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国家清单第202项)

米易生态环境局

米易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米易生态环境局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行使市级权限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61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国家清单第209项)

米易生态环境局

米易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米易生态环境局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行使市级权限

6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国家清单第237项)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63

商品房预售许可(国家清单第245项)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

64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国家清单第247项)

县综合执法局

县综合执法局会同米易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65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国家清单第248项)

县综合执法局

县综合执法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66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国家清单第249项)

县综合执法局

县综合执法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67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家清单第250项)

县综合执法局

县综合执法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135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68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国家清单第251项)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69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国家清单第252项)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70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国家清单第253项)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71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国家清单第254项)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72

燃气经营许可(国家清单第255项)

县综合执法局

县综合执法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73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国家清单第256项)

县综合执法局

县综合执法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74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国家清单第257项)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县政府(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承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75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国家清单第258项)

县综合执法局

县综合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0号)

 

76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国家清单第259项)

县综合执法局

县综合执法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城市绿化条例》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77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国家清单第260项)

县综合执法局

县综合执法局

《城市绿化条例》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78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国家清单第261项)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文广旅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79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国家清单第262项)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文广旅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80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国家清单第263项)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文广旅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8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国家清单第264项)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8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国家清单第265项)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83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国家清单第266项)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乡级政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84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国家清单第267项)

县综合执法局

县综合执法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85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国家清单第268项)

县综合执法局

县综合执法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6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国家清单第269项)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87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国家清单第271项)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88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国家清单第272项)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89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国家清单第273项)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8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修正)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90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国家清单第275项)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修正)

91

涉路施工许可(国家清单第276项)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川交函〔2019〕353号)

92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国家清单第278项)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93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国家清单第283项)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94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国家清单第284项)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95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国家清单第285项)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

 

96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国家清单第288项)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97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国家清单第289项)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98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国家清单第305项)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正)

 

99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国家清单第311项)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长江干线以外的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7号,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100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国家清单第315项)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长江干线以外的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101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国家清单第316项)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长江干线以外的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102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国家清单第318项)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长江干线以外的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103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国家清单第326项)

县交通运输局

县政府(由县交通运输局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04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家清单第337项)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令第46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标准编号SL/T619-2021)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05

取水许可(国家清单第338项)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106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国家清单第339项)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107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国家清单第340项)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08

河道采砂许可(国家清单第341项)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10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国家清单第342项)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

1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国家清单第351项)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111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国家清单第352项)

县水利局

县政府

(由县水利局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112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国家清单第353项)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公路、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与水利工程交叉跨(穿)越或迁改建设管理的意见》(川水函〔2018〕251号)

113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国家清单第354项)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14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国家清单第355项)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115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国家清单第358项)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116

农药经营许可(国家清单第363项)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正)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

117

兽药经营许可(国家清单第373项)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

118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国家清单第378项)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119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国家清单第379项)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受理省级权限事项);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正)

120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国家清单第383项)

县政府

县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2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国家清单第387项)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川府函〔2007〕48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农业〔2015〕5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4〕22号)

122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国家清单第388项)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正)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

123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国家清单第390项)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1995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正)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124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国家清单第391项)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1995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正)

125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国家清单第393项)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受理,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21号令发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正)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26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国家清单第397项)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四川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修正)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

127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国家清单第398项)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28

动物诊疗许可(国家清单第400项)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8号修正)

129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国家清单第404项)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30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国家清单第405项)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3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国家清单第406项)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农机发〔2018〕2号)

132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国家清单第407项)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正)

133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国家清单第409)

县农业农村局

县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乡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134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国家清单第410项)

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

135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国家清单第417项)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

136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国家清单第419项)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修正)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137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国家清单第420项)

县农业农村局

县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138

渔业捕捞许可(国家清单第423项)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139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国家清单第428项)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公布)

140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国家清单第446项)

县文广旅局

县文广旅局(负责内资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62号)

141

营业性演出审批(国家清单第449项)

县文广旅局

县文广旅局(负责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142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国家清单第451项)

县文广旅局

县文广旅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14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国家清单第452项)

县文广旅局

县文广旅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文化部关于印发〈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03〕31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86号)

144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国家清单第453项)

县文广旅局

县文广旅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86号)

14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家清单第469项)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正)

 

14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国家清单第470项)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47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国家清单476项)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148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国家清单第477项)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149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国家清单第478项)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50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国家清单第479项)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5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国家清单第481项)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

152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国家清单483项)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153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国家清单第488项)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

(仅初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

154

医师执业注册(国家清单第491项)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155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国家清单第492项)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56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国家清单第495项)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实施意见》(川卫发〔2018〕17号)

157

护士执业注册(国家清单第497项)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

《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158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国家清单第499项)

县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159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国家清单第501项)

县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16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国家清单第506项)

县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161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国家清单第507项)

县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16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国家清单第509项)

县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163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国家清单第513项)

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11〕34号)

164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国家清单第524项)

人行米易支行

人行米易支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165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国家清单第526项)

人行米易支行

人行米易支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66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家清单第545项)

县税务局

县税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167

食品生产许可(国家清单第547项)

县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168

食品经营许可(国家清单549项)

县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川食药监发〔2016〕70号)

169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国家清单第558项)

县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40号修正)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市监发〔2020〕40号)

170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国家清单第560项)

县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市监总局令第31号)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质监发〔2018〕26号)

171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国家清单第562项)

县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号)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质监发〔2018〕26号)

172

企业登记注册(国家清单第572项)

县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0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3〕第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予山西省等4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第19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予四川省南充市、达州市、遂宁市、凉山州、自贡市、泸州市、雅安市、宜宾市、广元市、巴中市、攀枝花市、甘孜州、阿坝州、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7〕282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辖权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16号)

173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国家清单第573项)

县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174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国家清单第574项)

县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175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国家清单第589项)

县文广旅局

县文广旅局

(逐级受理上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176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国家清单第590项)

县文广旅局

县文广旅局

(逐级受理上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177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国家清单第591项)

县文广旅局

县文广旅局(初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178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国家清单第592项)

县文广旅局

县文广旅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79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国家清单第595项)

县文广旅局

县文广旅局

(受理并逐级上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修正)

 

180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国家清单第599项)

县文广旅局

县文广旅局(初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正)

 

《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

181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国家清单第600项)

县文广旅局

县文广旅局(初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 号公布,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正)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82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国家清单第605项)

县教育和体育局

县教育和体育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

 

183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国家清单第609项)

县教育和体育局

县教育和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

《全民健身条例》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发布,体育总局令2018年第24号修正)

184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国家清单第611项)

县教育和体育局

县教育和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四川省体育条例》

185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国家清单第626项)

县新闻出版局

县新闻出版局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186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国家清单第641项)

县新闻出版局

县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187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国家清单第652项)

县民宗局

县民宗局(初审)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

188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国家清单第653项)

县民宗局

县民宗局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189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国家清单第655项)

县民宗局

县民宗局(初审),县民宗局

《宗教事务条例》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190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国家清单第656项)

县民宗局

县民宗局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

191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国家清单第662项)

县民宗局

县民宗局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192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国家清单第668项)

县委侨台办

县委侨台办(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外交部关于简化和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通知》(国侨发〔2019〕2号)

《四川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193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国家清单第673项)

县气象局

县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194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国家清单第674项)

县气象局

县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195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国家清单第676项)

县气象局

县气象局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196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国家清单第721项)

县经信科技局

县经信科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7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国家清单第730项)

县发展改革局

县发展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98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国家清单第731项)

县发展改革局

县发展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99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国家清单第757项)

县烟草专卖局

县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200

普通护照签发(国家清单第759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受国家移民局委托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201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国家清单第761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

 

202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国家清单第763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受国家移民局委托实施)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203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国家清单第764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受国家移民局委托实施)(换发、补发)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204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国家清单第766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受国家移民局委托实施)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05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国家清单第767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受国家移民局委托实施)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06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国家清单第774项)

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林草“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林发〔2021〕33号)

207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国家清单第782项)

县林业局

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省林草局委托实施部分权限);县林业局(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公布;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出省林业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权限受省林草局委托实施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林护通字〔1998〕43号)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人造板检疫管理的通知》(林生规〔2019〕4号)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公告》(2021年第1号)

208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国家清单第784项)

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受市林业局委托实施部分权限);县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初审权限赋权至扩权试点县

2.米易县为扩权试点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58号)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川林发〔2017〕65号)

209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国家清单第785项)

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 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8号)

210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国家清单第786项)

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受市林业局委托实施部分权限);县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绿化条例》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5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向扩权试点县(市)下放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5〕12号)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8号)

211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国家清单第787项)

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

212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国家清单第789项)

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213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国家清单第791项)

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8号)

214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国家清单第798项)

县林业局

县政府

(由县林业局承办)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215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国家清单第799项)

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8号)

216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国家清单第800项)

县林业局

县政府(由县林业局承办);县林业局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217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国家清单第801项)

县林业局

县政府

(由县林业局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218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国家清单第862项)

县文广旅局

县政府(由县文广旅局承办,征得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县文广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7号)

219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国家清单第863项)

县文广旅局

县文广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20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国家清单第865项)

县文广旅局

县政府(由县文广旅局承办,征得市文广旅局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21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国家清单第866项)

县文广旅局

县文广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222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国家清单第877项)

县文广旅局

县文广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23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国家清单第882项)

县文广旅局

县文广旅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5号)

《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文物博发〔2018〕9号)

224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国家清单第888项)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

(受理并逐级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225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国家清单第889项)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226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国家清单第891项)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

227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国家清单892项)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

228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国家清单第893项)

县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

各类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应急厅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1年第1号)

229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国家清单第919项)

县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家药监局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23号)

230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国家清单第920项)

县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

231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国家清单第941项)

县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232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国家清单第966项)

县档案局

县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233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国家清单第975项)

县新闻出版局

县新闻出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公布,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1号修正)

234

事业单位登记(国家清单第982项)

县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局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235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国家清单第984项)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省人防办委托实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

236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国家清单第985项)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

237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国家清单第993项)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四川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国防交通条例》

238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家清单第995项)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239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国家清单第996项)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

备注:本清单所列行政许可事项均为承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上级清单及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易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米易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的通知

米府发〔202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米易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米易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米易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

 

米易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

 

目 录

前 言 4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6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8

(一)妇女与健康 8

主要目标 8

策略措施 9

(二)妇女与教育 14

主要目标 14

策略措施 15

(三)妇女与经济 20

主要目标 20

策略措施 21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27

主要目标 27

策略措施 28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32

主要目标 32

策略措施 33

(六)妇女与家庭建设 38

主要目标 38

策略措施 39

(七)妇女与环境 44

主要目标 45

策略措施 45

(八)妇女与法律 .49

主要目标 49

策略措施 50

三、组织实施 .56

四、监测评估 59

 

前 言

 

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程度,是检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米易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先后制定实施三个周期的米易妇女发展纲要,为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施政纲领,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妇女工作机制,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支持妇女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加速行动。

过去十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县妇女健康状况得到极大改善,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受教育程度稳步提升,男女平等享有的机会和权利进一步均衡,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途径更加多元,参政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持续推进,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进一步彰显,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环境进一步优化。

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转化,妇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广泛,妇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和群体间妇女发展仍有差距,农村妇女民生保障力度还需加大。就业性别歧视仍未完全消除,妇女健康需求有待进一步保障,母婴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妇女受教育层次偏低,就业创业能力素质和文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妇女参与决策管理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妇女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平等权利落实仍面临一些现实困难。在更高水平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使命艰巨、任重道远。

未来十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期;是我省抢抓国家重大战略机遇,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势见效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落实市委“一三三三”总体发展战略,我县加快建设产业强、生态优、人文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米易的关键时期。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既要主动融入和服务地方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又要充分利用经济社会发展机遇和发展成果为妇女全面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增强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健全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团结带领全县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米易新征程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建功新时代,奋进新征程。

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四川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攀枝花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的要求,依据宪法和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立足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推动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半边天”作用,保障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妇女走在时代前列。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妇女事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妇女发展事业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妇女发展事业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专项规划,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同部署、同落实,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妇女。

3.坚持男女两性平等发展。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规、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中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营造更加平等、包容、可持续的发展环境,缩小男女两性发展差距。

4.坚持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统筹兼顾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的发展利益,努力解决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急难愁盼”问题,统筹推进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妇女的均衡发展,协调推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5.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充分发挥妇女的重要作用,促进妇女积极投身高质量发展,踊跃参与国家和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总体目标。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深入贯彻落实,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创新完善。妇女平等享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素质能力持续提高。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益,经济地位稳步提升。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妇女平等享有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支持家庭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弘扬。男女平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环境更为优化。法治体系更加健全,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展望2035年,与国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全县妇女更好地担负起新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全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卫生健康服务,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人均健康预期寿命提高。

2.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2/10万以下,城乡、区域差距缩小。

3.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明显提高。宫颈癌、乳腺癌综合防治能力不断增强。适龄妇女宫颈癌人群筛查率达到70%以上,乳腺癌人群筛查率逐步提高。

4.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全面普及,促进健康孕育,减少非意愿妊娠。

5.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2%以下。

6.妇女心理健康素养水平不断提升。妇女焦虑障碍、抑郁症患病率上升趋势减缓。

7.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妇女健康素养水平。

8.改善妇女营养状况。预防和减少孕产妇贫血。

9.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提高妇女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比例。

10.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妇女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策略措施:

1.完善保障妇女健康的制度机制。全面推进健康米易建设,把全县人民健康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入推动健康米易专项行动,保障妇女健康。贯彻落实妇女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行业监管、科技支撑的妇女健康保障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统筹改革监管体制,保障妇女获得高质量、有效率、可负担的医疗和保健服务。多渠道支持妇女健康事业发展。将妇女健康管理与服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加大对妇女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尤其是对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的投入力度。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关注妇女的特殊需求。

2.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南部新城妇女儿童医院为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全面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保障妇女儿童享有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妇幼保健机构应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服务能力。依托现有医疗机构,强化危重产妇救治保障。强化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网底和转诊网络。加强复合型妇幼健康人才和产科、助产等岗位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使用。重点支持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妇幼健康事业发展。

3.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模式。针对青春期、孕产期、育龄期、更年期和老年期等妇女的健康需求,提供全方位健康管理服务。坚持保健与临床结合,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发挥多学科协作优势,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妇幼保健和疾病防治中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扩展强化产科、儿科等服务功能,在辖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中发挥骨干作用。为妇女提供宣传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和应急救治等全方位的卫生健康服务,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和人均预期寿命。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妇幼健康新兴业态规范发展。

4.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保持适宜生育间隔,合理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医疗机构产科规范化建设,完善医疗机构产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提高产科服务质量。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将孕产妇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2%以上。加强对流动孕产妇的管理服务。为低收入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重孕产妇救治提供必要救助。持续推进高龄高危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分类管理和服务。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制度。有效运行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提高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5.完善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提高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和能力,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倡导健康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降低患病率。推进适龄妇女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试点工作。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促进70%的妇女在35~45岁接受高效宫颈癌筛查。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定期进行女职工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提高人群筛查率。继续实施农村妇女和城市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免费筛查,逐步扩大人群筛查覆盖面。加强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和诊断技术的创新应用,提高筛查和服务能力,加强监测评估。强化筛查和后续诊治服务的衔接,加强对宫颈癌和乳腺癌患病困难妇女的救助,促进早诊早治,宫颈癌患者治疗率达到90%以上。鼓励医疗机构加强对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与攻关,支持相关防治药物和医疗技术的研发和临床试验。

6.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普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疾病防控知识。在学校教育不同阶段多种形式开展科学、实用的健康教育,促进学生掌握生殖健康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将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提供规范的青春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健康服务,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期的健康问题。增强男女两性性道德、性健康、性安全意识,倡导共担避孕责任。提高两性科学选择避孕方式的能力,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自主选择权。落实基本避孕服务项目,加强产后和流产后避孕节育服务,提高服务可及性,预防非意愿妊娠。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婚前孕前保健服务更加公平可及。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加强对女性健康安全用品产品的质量保障。规范不孕不育症诊疗服务。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

7.加强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防治。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提高孕早期检测率,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到98%以上,艾滋病、梅毒孕产妇感染者治疗率达到95%以上。加大艾滋病防控力度,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妇女“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促进健康行为。加强对妇女感染者特别是流动和农村地区妇女感染者的医疗服务,提高随访率。多形式为孕产妇感染者及其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服务。

8.促进妇女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相关知识宣传,根据妇女需要开展心理咨询、评估和指导,促进妇女掌握基本的心理调适方法,预防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鼓励开展妇女心理咨询、辅导和干预活动,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心理咨询服务网络,畅通妇女获得心理健康服务的渠道。在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重点关注青春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的心理健康。强化心理咨询和治疗技术在妇女保健和疾病防治中的应用。加大应用型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人员培养力度,促进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规范服务。鼓励社区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9.提升妇女健康素养。实施妇女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加大妇女健康知识普及力度,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持续深入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利用网络平台及新型媒体普及妇女健康知识,规范发布妇女健康信息,提高妇女对健康知识、健康技能和健康行为的获取能力。持续深入开展各类妇女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妇女健康指导和干预,引导妇女树立科学的健康理念,学习健康知识,掌握身心健康、预防疾病、科学就医、合理用药等知识技能。提高妇女参与传染病防控、应急避险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控制烟草危害、拒绝酗酒、远离毒品的宣传教育。促进妇女积极投身爱国卫生运动,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10.提高妇女营养水平。持续开展营养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因地制宜开展营养和膳食指导,提高妇女对营养标签的知晓率,促进妇女学习掌握营养知识,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营养不良和肥胖。面向不同年龄阶段妇女群体开发营养健康宣传信息和产品,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提升服务。开展孕产妇营养监测和定期评估,预防和减少孕产妇缺铁性贫血。以家庭为单位,对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妇女实施营养干预,倡导合理膳食。预防控制老年妇女低体重和贫血。

11.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行动。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充分利用健身场地设施,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推动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引导妇女有效利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加入各类健身组织。加强对妇女健身活动的组织和指导,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健身方法。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间操。鼓励支持工会组织、社区开展妇女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妇女体育活动意识,培养运动习惯。

12.强化妇女健康服务的科技支撑。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促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计算机仿真技术等新技术在妇女健康领域的创新应用。实施妇女人群健康管理和健康风险预警。促进信息技术在妇女健康领域专科医联体建设中的应用,加强医疗机构间的协作,促进分级诊疗上下联动。促进妇女身心健康的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进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引领妇女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

2.教育工作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3.大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全面推进,教师和学生的男女平等意识明显增强。

4.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6%以上。

5.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并保持在95%以上。

6.女性接受职业教育的水平逐步提高。

7.高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的性别结构逐步趋于平衡。

8.大力培养女性科技人才。男女两性科学素质水平差距不断缩小。

9.促进女性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女性接受终身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10.巩固女性青壮年文盲基本消除成果,不断提高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

策略措施:

1.面向妇女广泛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促进妇女更加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厚植爱国情怀,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大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于教育教学及管理全过程和校园生活各方面,融入学校党组织、共青团、少先队各类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2.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体现在教育工作全过程。增强教育工作者自觉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落实到各级各类教育内容、教学过程、学校管理中。加强对教学过程的性别平等评估。

3.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因地制宜落实好国家、省级课程中性别平等教育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发性别平等校本课程。加强专题师资培训,增强教师的性别意识。鼓励开设性别平等主题课、融合课和实践课。促进性别平等教育融入学校的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推动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性别平等教育模式,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增强家长的性别平等意识。

4.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确保女童平等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落实控辍保学“六长”责任制,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法定监护人依法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巩固控辍保学工作成果。保障农村地区女童、留守女童、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以及残疾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支持学业困难女童完成义务教育,提高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健全“县、乡、村、校”四本适龄女童入学台账,加强动态监测。保障民族地区学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或职业技术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大力开展成年妇女扫盲行动,加大汉语普及覆盖面,消除成年妇女外出就业的语言障碍。

5.提高女性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水平。保障女性特别是农村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女性平等接受高中教育的权利和机会。鼓励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女性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需求。鼓励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建立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源互通的培养模式,拓宽女性成长发展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科选择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提高女性自主选择能力,破除性别因素对女性学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

6.促进女性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专业设置,提供多种学习方式,支持女性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女性人才和能工巧匠、大国工匠。鼓励职业院校面向高校女毕业生、女农民工、去产能分流女职工、退役女军人、退役女运动员、女下岗失业人员、女企业员工和基层女农技人员、基层幼儿女教师及“一村一幼”辅导员、基层医疗女卫生人员、残疾女性等重点人群开展学历教育、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

7.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严格控制招生过程中的特殊专业范围,强化监管,建立约谈、处罚机制。保持高等学校本科生中男女比例的均衡。采取激励措施,提高女性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等学科学生中的比例,加强对基础学科拔尖女生的培养。

8.大力提高女性科学素质。开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加大面向女性的科学知识教育、传播与普及力度。不断提高女性信息通信技术能力和新媒体运用能力。开展女科学家进校园活动,发挥优秀女科技人才的榜样引领作用。引导中小学女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类科普活动,培养科学兴趣、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女大学生积极参与项目设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等活动。深入实施农村妇女素质提升计划,支持农村妇女参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高妇女参与乡村振兴的素质和能力。

9.大力加强女性科技人才培养。推动建立多层次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女性科技人才。义务教育阶段关注培养女生爱科学、学科学的兴趣和志向。引导高中阶段女生养成科学兴趣和钻研精神,支持有意愿的女生报考理工类院校。加大女性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女大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在实践中培养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引导女性从事科学和技术相关工作,增加女性科技人才参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机会。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承担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对女性科技人才成长进步、施展才华给予政策支持,为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创造生育友好型工作环境。大力培育女性科技企业家,扎实开展科技创新巾帼行动,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

10.为女性终身学习提供支持。建立完善更加开放灵活的终身学习体系,完善注册学习、弹性学习和继续教育制度,拓宽学历教育渠道,满足女性多样化学习需求,关注因生育中断学业和职业女性的发展需求。扩大教育资源供给,为女性提供便捷的社区和在线教育,为进城务工女性、女性新市民、待业女性、农村农业女性、全职家庭女性、老年妇女等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健康等培训。加快公共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室)、农家书屋、职工书屋、流动站点、公共阅报栏(屏)以及基层综合文化中心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促进全民阅读,构建书香社会。通过家长学校开展培训,提高妇女家庭建设能力和家庭教育水平。

11.持续巩固女性青壮年扫盲成果,加大普通话推广力度。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消除女童辍学现象,通过集中补偿、随班就读、职业学校学技能等方式,帮助失学辍学女生复学入学,杜绝产生女性青壮年文盲。普通话培训及各类职业培训向农村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等群体倾斜。对特殊困难家庭女生接受非义务教育给予资助。深化扫盲后的继续教育。提高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

12.加强女性学研究和人才建设。推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妇女研究及性别平等相关课程。培养具有跨学科知识基础和性别平等意识的专业人才。

13.构建平等尊重和安全友善的校园环境、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促进建立相互尊重、平等和睦的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在学校设置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和防性侵、防性骚扰、防欺凌的相关教育内容,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建立相互尊重、平等和睦的代际关系、亲子关系和婚姻关系,共同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关爱离异女性、单身母亲、失独女性,提供情感支持、心理疏导、生活帮扶和职业指导。加大对留守女童、特殊家庭女童的关心和保护力度,中小学、幼儿园和社区及时对虐待或性侵女童的事件进行干预并申请对女童的法律保护。中小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和欺凌未成年人工作机制,高等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和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预防排查、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置。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履行查询法定义务,对不符合条件的教职人员进行处置。建立健全涉性侵违法犯罪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鼓励支持妇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得到保障。

2.促进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提高残疾女性就业比例。

3.优化女性就业结构,拓宽女性就业渠道。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左右。

4.促进女性人才发展。技能劳动者中女性比例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促进女性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水平,技能劳动者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女性比例达到40%左右。

5.保障妇女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男女收入差距明显缩小。

6.保障女性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健康。优化和更新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明显降低。加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7.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

8.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女性平等享有资本、信贷、技术等方面的资源配置和有效服务的权利,增强农村低收入妇女群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9.妇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保障力度。完善落实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参与经济建设、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法律法规政策。贯彻实施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创新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政策措施。创新制度机制,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职业退出、技能培训、职业重建、土地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新业态女性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为妇女充分参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2.加大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创造性别平等的就业机制和市场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依法禁止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就业性别歧视自查自纠。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依法警戒惩处。畅通就业性别歧视投诉和处置渠道。依法受理涉及就业性别歧视的诉讼。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协调监督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聘)人员、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发挥男女平等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分性别就业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

3.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把握新形势下妇女就业创业的新机遇,加大对妇女就业创业的培训力度,营造妇女就业创业良好环境,依托促进就业重点工程,提升妇女就业创业能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深化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促进妇女就业的人岗对接。促进经济发展与妇女就业良性互动。结合我县产业转型发展战略,逐步实现女性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同步优化。充分发挥现代服务业和新就业形态吸纳妇女就业的功能,支持妇女参与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加大帮扶力度,多渠道帮助就业困难妇女实现就业。重视民族特色产业发展,扶持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产业发展,提高组织化程度,促进各族妇女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女性科研人员投身科技创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外出务工妇女返乡创业,支持有意愿的妇女下乡创业。创新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宽妇女创业融资渠道。

4.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统筹推进女大学生就业,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提升就业能力。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女大学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引导用人单位转变观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吸纳女大学生就业。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支持政策,高校和属地政府提供不断线的就业创业服务,拓宽女大学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鼓励女大学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和新经济领域就业。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为女大学生提供更多开放便捷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支持女大学生创业,组织女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实施女大学生创业补贴。对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女大学生实施就业帮扶。

5.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升妇女职业技能水平,大力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女性劳动者。不断提高妇女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从业人员中的比例,促进妇女高质量就业。逐步消除性别职业隔离,提高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扩大农村妇女转移就业规模,缩小男女转移就业差距。

6.加强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落实相关政策、强化制度保障,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技决策咨询、拓展科研学术网络、提升国内、国际影响力和活跃度,完善女性科技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培养造就高层次女性科技人才。实施科技创新巾帼行动,依托产学研基地和综合性科技中心、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评审专家库,聚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激励女性科技人才、技术技能人才立足岗位锐意创新。加强对女性科技人才领导力的培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和后备人才的专业知识、科研管理、创新创业等培训。加强典型培养宣传,发挥榜样引领作用。完善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统计制度,监测女性科技人才成长状况和女性人才队伍建设状况。

7.缩小男女两性收入差距。深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实现男女平等,保障收入公平。促进女性对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掌握和应用,提高女性职业竞争力。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男女平等的人力资源制度,畅通女性职业发展和职务职级晋升通道。探索开展薪酬调查,加强分性别收入统计,动态掌握各行业、各领域男女两性收入状况。

8.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状况。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和健康宣传教育,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执行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明确女职工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劳动保障监察以及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和落实产假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职业防护、职业健康监督和保护,保障女职工在工作中免受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生产工艺的危害,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9.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推动将职场性骚扰纳入劳动监察范围,督促并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执法措施。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加大对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失信惩戒力度。健全劳动仲裁、诉讼绿色通道,完善用人单位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机制,畅通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维权通道。推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女职工维权仲裁庭,依法处理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重视外来务工女性、公益性岗位就业女性和残疾就业女性利益诉求,完善女性就业保障措施。

10.为女性生育后和孕哺期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贯彻落实国家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人口生育政策,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高生育保障水平。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恶意调岗、予以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监督落实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推动落实生育奖。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优化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政策,为孕哺期女性营造良好工作环境,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提供支持。高校等用人单位探索设立女性科研人员生育后科研回归基金。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进一步全面落实《攀枝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2020—2025年)》,增加优质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托管服务。按照省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发展家庭服务业,依托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健全幼儿和中小学生托管机制,加强女性生育后职业发展保障。

11.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各项经济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依法保障农村妇女权益,巩固农村妇女经济角色。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确保应登尽登。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完善包括征地补偿安置在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内部分配机制,指导依法依规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农村妇女参与集体福利分红、参与征收地补偿利益分配并获得相应安置利益的权利。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权量化、权益流转和继承等各环节,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家庭成员平等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收益权。保障出嫁女、离异妇女、进城落户女农民的经济权益。畅通经济权益受侵害农村妇女的维权渠道。

12.支持脱贫妇女稳定增加收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机制。建立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突出乡土文化和地域民族特色,充分发挥妇联在稳定脱贫妇女收入中的重要作用。扶持发展适合城乡低收入妇女自主发展的手工编织、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项目。通过致富带头人培育和以工代赈等方式,支持农村妇女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致富。

13.支持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积极发挥妇女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大力开展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特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和生态种养业园区建设,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推进乡镇服务业发展,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培养高素质女农民,组织动员农村妇女积极参加各类培训,鼓励乡村振兴巾帼人才积极参与职业技能评定,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服务乡村振兴,推动农村妇女人力资源向农村巾帼人才资源转变。引导女农民争做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农技协领办人和新型农业经营管理能手。搭建平台,整合资源,做强品牌,培树典型,鼓励支持农村妇女创办领办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推进乡村文化振兴,鼓励农村妇女深入挖掘、继承创新优秀传统乡土文化,引导农村妇女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中发挥独特作用。引导广大农村家庭传承优良家风,实施科学家教,培育新时代家庭观念,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建设美丽乡村。推进乡村组织振兴,坚持党建带妇建,夯实妇联乡村振兴基层基础,建设充满活力的妇联工作队伍,推动妇联组织有效嵌入乡村治理体系,发挥引领服务联系妇女的作用。加大农村妇女维权服务。发挥乡村妇女议事会作用,引导广大农村妇女有序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民生热点、急难愁盼问题的基层民主自治,积极参与乡村事务管理。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为妇女参政提供新机遇,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水平。

2.中国共产党女党员保持合理比例。市、县(区)、乡镇(街道)党员代表大会中女党员代表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党员总数中女性比例。

3.县、乡(镇)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县人大和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4.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中的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县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6.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7.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村党组织成员、村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9.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社区居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10.鼓励支持女性参与社会组织、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作用,破除制约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障碍,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水平与妇女地位作用相适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意识,把推动妇女参政纳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米易重要议程,提出目标举措。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政工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女性比例。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破解影响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家庭压力,帮助妇女处理好家庭和工作的关系,做对社会有责任、对家庭有贡献的新时代女性。

2.提高妇女参与社会事务和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开展女性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培训。鼓励高校开设领导力相关课程,培养年轻女性的政治素养及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加大基层妇女骨干培训力度,提高妇女在自治、法治、德治中的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等自治组织,推进城乡社区妇女议事会实现全覆盖并有效运行,发挥妇女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妇女网上议事平台,加强妇女数字化人才教育,提升妇女参与网络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妇女积极、有序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基层民主协商。

3.重视发展中国共产党女党员。面向妇女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扩大党的妇女群众基础,培养对党的感情,深化对党的认识,拥护党的主张,激发妇女入党的政治意愿。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注重从各行各业青年女性中发展党员。在党代表候选人酝酿过程中,充分关注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敢于担当、实绩突出的优秀妇女,确保党代会代表中女党员代表保持合理比例。

4.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落实人大代表选举规则和程序,在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候选人推荐、选举等环节,保障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重视从基层、生产一线推荐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时,保障提名一定比例的妇女。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男女平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女干部,促进女干部不断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优化女干部成长路径,注重日常培养和战略培养,为女干部参加教育培训、交流任职、多岗锻炼、实践锻炼创造条件和机会。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注重选拔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注重保持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合理比例。落实女干部选拔配备的目标任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应配尽配,届中调整保障女干部参选机会平等、参选比例不降低。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和激励保障机制,保障妇女在干部录用、选拔、任(聘)用、晋升、退休等各环节不因性别受到歧视。

6.推动妇女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培养选拔优秀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决策管理层。重视在卫生、教育、文化等女性集中的行业提高决策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本单位党建和群团组织建设,促进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畅通女职工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中,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确保妇女在岗位晋升、职员晋级、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将女干部选拔配备纳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力度。在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采用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等方式,促进优秀妇女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搭建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平台,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支持女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断提高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企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事项,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鼓励企业尤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提高女性董事比例,发挥妇联、商会、女企业家协会等相关组织的联动作用,带动部分企业先行先试,为攀枝花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8.推动妇女有序参与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注重从女致富能手、经商务工女性、乡村女教师、女医生、女社会工作者、女大学生村官、女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培养选拔村(社区)干部。建立村(居)、社区女性人才库,加强对入库妇女人才的跟踪考察、动态管理和培养锻炼。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通过提名确定女性候选人、女性委员专职专选、女性成员缺位增补等措施,提高村(居)委会成员、村(居)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组织妇女参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修改,开展协商议事活动。促进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中的女性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高妇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纠纷解决组织中的比例,发挥妇女在婚姻家庭等纠纷解决中的独特作用。

9.支持引导妇女参加社会组织。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加大女性为会员主体或以女性为主要从业人员的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加强支持和指导服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并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协商。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成为社会组织成员或从业人员,加强社会组织女性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注重发现培养社会组织女性负责人。

10.发挥妇联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履行代表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职责,强化妇联组织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制度保障。在制定有关促进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以及选拔培养女干部工作中,充分听取妇联组织意见和建议。积极培养、推荐女干部和女性人才,提高参与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益,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完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

3.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妇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待遇保障公平适度。

4.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妇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参保率提高到95%,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5.完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妇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落实相关待遇保障。

6.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困难妇女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7.妇女福利待遇水平持续提高,重点向老年妇女、残疾妇女、贫困孕产妇等群体倾斜。

8.建立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和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均等可及的基本的养老服务,对失能妇女的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不断提高以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

9.加强对妇女的关爱服务,重点为有困难、有需求的妇女提供帮扶。

10.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策略措施:

1.完善惠及妇女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程中,关切和保障妇女的特殊利益和需求。持续推动社会保险参保扩面,支持灵活就业女性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实现应保尽保,缩小社会保障的性别差距。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完善落实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加强社会保障分性别统计、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

2.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巩固提高生育保险覆盖率,完善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及生育津贴制度。妥善解决妇女在就业和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保障问题。提高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成效。完善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稳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严格落实父母产假、哺乳假、育儿假等生育休假制度,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识别生育保障需求变化,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建立生育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推动生育保障水平适度发展。

3.不断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女职工和城乡女性居民持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足妇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加强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互补衔接,做好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妇女医疗救助,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推进建立女职工医疗互助大病保险,发展宫颈癌、乳腺癌等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完善女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扩大异地就医结算范围,提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全面总结补充保险运行经验,有计划地扩大参保地域和人群,惠及更多女性人群。

4.促进妇女享有可持续多层次养老保险。健全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全体职工及时参保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断增加妇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合理调整机制,促进妇女依法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权益。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全体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高妇女养老保险水平。健全并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优抚制度衔接政策。

5.保障女性的失业保险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提高女职工特别是女农民工的参保率。保障符合条件的失业女职工按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支持女职工稳定就业。适时执行特殊时期失业保障政策,为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劳动者提供失业保障。

6.扩大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增强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保障生活、促进康复的功能,推进新业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新业态就业妇女纳入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强化社会救助对生活困难妇女的兜底保障。健全分类分层、城乡统筹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推进法律实施,强化政策衔接,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实施制度和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健全特困救助、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妇女应救尽救。鼓励、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为生活困难妇女提供救助帮扶,加大救助力度。推动建立统一的救助信息平台,加强社会救助分性别统计,精准识别救助对象。

8.更好满足妇女群体的社会福利需求。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落实各项津贴、补贴待遇,逐步提升老年妇女福利水平。完善残疾人补贴制度,动态调整、合理确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扩大适合残疾妇女特殊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加强面向残疾妇女的社区康复服务,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健全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

9.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积极推进老年友好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促进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社区和家庭健康养老服务。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建民营管理机制,结合服务能力适当拓展服务对象,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促进养老机构提供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提高老年妇女生活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水平。支持社会力量扩大普惠性、规范性养老服务供给,支持邻里之间的互助性养老,推进居家设施适老化改造。加大养老护理型人才培养力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优先为老年妇女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妇女提供门诊导医、出院随访等服务。力争实现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有1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至少建有1个县级智慧养老院或智慧养老社区、1所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10.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失能妇女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妥善解决其护理保障需求。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有机衔接。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扩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供给,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为家庭照料者提供照护培训、心理疏导等支持。探索建立失能等级评估机制,加强失能人口的分性别统计工作,精准识别失能妇女的长期照护服务需求。高度重视老龄护理人员的能力提升,积极开展妇女从业的培养培训工作。

11.提高对妇女的关爱服务水平。高度重视对农村地区老龄妇女的经济保障、精神保障,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行动。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完善以县级为单位的信息台账。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参与乡村振兴和家庭文明建设,在乡村治理、邻里互助、留守老人儿童关爱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完善特殊困难失能留守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不断拓展对妇女群体的关爱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点为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妇女群体提供权益保护、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指导、精神抚慰、家庭教育支持等关爱服务。推进女性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强化服务平台功能。

12.加强教育引导、舆论宣传和法治保障。提高社会对家务劳动的尊重,肯定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营造男性分担家务劳动的社会氛围,构建新的家务劳动认同感,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健康发展。推动家务劳动社会化与社会保障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从津贴、产假、育儿假等多方面,推动建立男性家庭角色变化激励政策。建立家务劳动社会化标准评估机制,科学评估度量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提高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属性。创新家务劳动培训模式和方式,助力家务劳动走向专业化、精细化、正规化,积极为家务劳动社会化发展搭建平台。依托社区建立家务劳动服务队伍,建立家务劳动共享协作机制,发展社区养老、育幼、教育指导、烹饪、保洁等多样化家务劳动服务,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树立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模范,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六)妇女与家庭建设。

主要目标:

1.树立新时代家庭观,弘扬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

2.建立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增强家庭功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

3.开发和提供支持家庭与妇女全面发展的公共服务,建立完善支持家庭与妇女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

4.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5.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支持妇女成为幸福安康家庭的建设者、倡导者。

6.倡导构建男女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降低婚姻家庭纠纷对妇女发展的不利影响。

7.倡导和支持男女共担家务,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提升家务劳动社会化服务水平。

8.支持家庭承担赡养老人责任,不断提升老年妇女家庭生活质量。

9.促进父母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责任,提高对父母共同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指导和支持水平,为未成年子女身心发展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策略措施:

1.促进家庭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政策支持、法治保障和实践养成,宣传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家庭美德,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家风、革命前辈红色家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代家风,牢固树立“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新时代家庭观,营造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实现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引导妇女和家庭成员自觉把家庭梦融入中国梦。促进家庭和睦、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2.制定出台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推动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加强住房等方面支持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持续实施二孩、三孩生育补贴政策。完善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特殊家庭救助关爱和促进家庭、工作平衡等政策,形成支持完善家庭基本功能、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增强家庭发展能力。完善和落实产假、父母育儿假制度。建立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评估机制,研究制定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对家庭发展政策和影响家庭发展的相关政策进行评估,为保障家庭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3.大力发展家庭公共服务。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托育服务供给。提升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完善养老、家政等服务标准,推动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家庭教育指导、育幼养老等纳入公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服务,满足家庭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培育家庭服务市场,推进家庭服务新兴业态健康发展。鼓励公益性、专业化家庭服务网站、数据库建设。增加家庭领域专业社工的岗位设置和家庭领域的志愿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研发提供家庭公共服务产品。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强化家庭照护支持,做好婴幼儿健康服务。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重点为经济困难、住房困难、临时遭遇困难和残疾人家庭提供支持,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保障力度,加强对退役军人家庭的支持和保障,为留守妇女家庭、单亲家庭、城市外来务工家庭等提供帮扶。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为家庭提供就近便利服务,完善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物业等服务网络和线上平台。发展数字家庭。

4.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家庭建设工作格局。大力开展“好家风、好家训”弘扬传承活动,努力建设新时代家风文化。将建设好家庭、实施好家教、弘扬好家风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以及基层社会治理评价考核内容。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效能的路径,建立社会服务家庭、家庭反哺社会的循环机制。鼓励家庭成员履行家庭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基层自治、法治、德治实践,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引导支持家庭社会工作、社会组织参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增进政府治理、社会调节、专业陪伴和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以家庭文明促进社会文明,以良好家风支撑起好的社会风气。

5.鼓励支持妇女在家庭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支持妇女积极发挥阻断代际贫困、阻断代际文盲方面的作用。深化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鼓励妇女带领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最美家庭、平安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参与绿色家庭创建,提升健康素养,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杜绝浪费。推进平安家庭、无烟家庭建设。

6.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面向家庭宣传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维护家庭成员权益的法律法规,促进男女平等观念和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的法治意识不断提升,倡导夫妻平等参与家庭事务决策,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加强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工作,为适龄男女青年婚恋交友、组建家庭搭建平台,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一站式”服务。开发婚恋教育辅导课程,采用多种形式做好婚姻家庭咨询指导服务,促进积极健康婚恋观、和睦家庭观的养成,提高婚姻质量,促进男女平等理念在婚姻家庭关系建设中落实落地。广泛开展生育政策宣传。推进移风易俗,保障各民族妇女的婚姻自由。建立多场景婚姻登记延伸服务,培育健康文明的婚恋、婚俗、婚育文化,抵制早婚早育、婚嫁陋习、高价彩礼等现象,选树宣传婚事新办典型,引导改变生男偏好,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实施“农村婚姻家庭普法行动专项计划”和“民族地区婚姻家庭普法行动专项计划”。加强对广播电视婚恋节目、社会婚恋活动和婚恋服务的规范管理。

7.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发挥综治中心、协调中心、职能部门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强化衔接联动,加强婚姻家庭纠纷监测预警,健全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有效预防纠纷矛盾的发生、激化,积极探索对和谐婚姻的有效促进措施。建设覆盖所有乡镇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培育专、兼职家事调解员队伍,积极融入“互联网+”婚姻家庭纠纷智慧调处平台,实现多部门大数据联动,强化社会协同参与,发挥基层社区、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力量,为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提供多元和便捷服务。推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构建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

8.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倡导夫妻在家务劳动中分工配合,共同承担照料陪伴子女老人、教育辅导子女学业、料理家务等家庭责任,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广泛宣传家务劳动社会价值,将家务劳动分担纳入家庭文明建设、优秀家庭评选表彰。普及男女平等、家务劳动补偿权的法律法规,推进家务劳动补偿在司法案例中的实施。建立男女平等、家庭友好的社会支持系统。促进照料、保洁、烹饪等家务劳动社会化,促进缩减家务劳动时间,持续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增效,完善家政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研发家务劳动便利化产品。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探亲假、职工带薪休假、配偶陪产假等制度,优化实施父母带薪育儿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实施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制度,创造生育友好的工作环境,支持男女职工共同履行家庭责任。建立弹性工时与居家办公等家庭友好政策,鼓励、指导和推进灵活工作时间、弹性工作制用人单位试点,为婴幼儿和老年人家庭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协助开展“家庭友好型”用人单位表彰评选认证。

9.提高老年妇女的家庭生活质量。倡导养老、孝老、敬老的家庭美德,支持家庭履行赡养老人责任。倡导夫妻共同赡养双方父母,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为长期照护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喘息服务”。督促用人单位保障赡养义务人的探亲休假权利,推动建立子女护理假制度。加大家庭养老服务支持力度,强化家庭照护培训,提升家庭照护能力。加快培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场,加强产业扶持,有效满足城乡老年人家庭的居家养老需求。推进独居、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妇女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适老化改造工程。推进居家和村(社区)养老服务圈建设,建立完善社区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加大各种办学体制的老年教育优质供给,组织老年人文体娱乐活动,组建老年志愿者队伍,推动老年妇女积极参与社会生活。落实赡养义务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开展赡养老人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提高子女对赡养义务的知晓率,帮助老年人树立合法维权意识,切实维护老年人家庭赡养的合法权益。发展银发经济,推进智慧养老,满足老年妇女生活需求。依法保障老年妇女婚姻自由和家庭财产权利。提升民族地区养老福利保障水平。

10.增强父母共同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意识和能力。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明确父母共同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共同参与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共同创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发展的家庭环境。开展宣传培训和咨询,开办多种形式的父母学校、父母课堂,帮助父母树立科学家庭教育理念,摒弃“重智轻德”等观念,掌握科学知识方法,注重言传身教,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鼓励父母共同陪伴未成年子女成长,关注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加强亲子交流,提高陪伴质量,增进亲子感情。禁止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等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为留守妇女、困境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分类指导和支持。加强对家庭教育责任落实的支持、监督和干预。

(七)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的思想政治意识,促进妇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提升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城乡社区、进家庭。

3.健全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机制。

4.全面提升妇女的媒介素养,提高妇女利用信息技术参与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建设发展的能力。

5.提高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促进妇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做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者和践行者。

6.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提升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

7.稳步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城镇公共厕所数量充足、分布合理,男女厕位比例标准化建设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城镇农村公共厕所品质全面提升。

8.妇女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断提高,作用得到发挥,特殊需求得到满足。

策略措施:

1.加强对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妇女,持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点)、主流媒体、城乡妇女之家等阵地作用,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奋斗中形成的伟大精神,激发妇女的历史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引导妇女听党话、跟党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通过教育联系服务,凝聚青年女性、知识女性和新兴产业从业女性以及活跃在网络空间中的女性。通过培养、评选、表彰、宣传妇女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妇女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围绕“三个圈层”战略部署,深化与周边地区的交流合作,促进县内外各族妇女广泛交往深度交融。

2.开展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性别文化宣传教育。将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纳入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制度体系。大力宣传新时代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宣传优秀妇女典型和性别平等优秀案例。推动各级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重要论述以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机关、学校、企业、城乡社区、家庭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让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

3.促进妇女共建共享精神文明创建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成果。丰富优质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妇女精神文化需求。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城市文明建设,将妇女参与程度和满意度纳入文明城市评选内容。引导妇女在文明单位创建中爱岗敬业,争做文明职工。促进妇女参与文明村镇创建,主动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文化发展、文明乡风培育和乡村社会治理。积极创建支持家庭和妇女全面发展的政策环境,统筹协调社会资源,促进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持续推动文化强市建设,优化我县城乡文化资源配置,统筹推进公共文化设施软硬件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惠及城乡妇女。

4.加强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培训、评估和监管。开展文化传媒工作者和传媒相关专业学生的性别平等培训,提升文化与传媒领域性别平等传播能力。加强公共文化和传媒涉及性别平等内容的监测和监管,吸纳性别专家参与相关评估,消除网络媒体、影视产品、公共出版物等中出现的歧视贬抑妇女、侮辱妇女人格尊严、物化妇女形象等不良现象,规范网络名人和公众账号传播行为。完善文化与传媒内容的违规行为警示记录系统,优化线上舆情预警和线下评估处置机制。

5.引导妇女提高媒介素养。利用妇女之家、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网络课堂等开展面向妇女的媒介素养培训和指导,加强妇女网络素养教育,提升妇女对媒介信息选择、判断和有效利用的能力,提升妇女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消除性别数字鸿沟。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女生合理安全使用网络,提升网络自我保护能力,防止网络沉迷。改善妇女尤其是基层妇女获取网络资源、学习网络技术的机会,重点帮助老年妇女、困难妇女和残疾妇女群体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开展争做“巾帼好网民”活动,推动妇女弘扬网上正能量。

6.充分发挥妇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妇女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提高环境科学素养,掌握环境科学知识,提升妇女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鼓励妇女引领绿色生产生活,养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杜绝餐饮浪费。支持妇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7.持续改善妇女生活的环境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开展环境污染因素影响研究,监测分析评估环境政策、基础设施项目、生产生活学习环境等对妇女健康的影响。推进城乡生活环境治理,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开发利用清洁能源,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推广使用节能环保产品。

8.为城乡妇女享有安全饮水提供保障。引导妇女积极参与水源保护。持续推进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守护饮水安全命脉。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为妇女取水、用水提供便利。建立农村自来水质量安全定期检测、公示制度,加大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自来水质量安全检查抽查力度。

9.加强符合妇女需求的卫生厕所建设。持续推进城镇公共厕所改造,完善落实城镇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健全城镇公共厕所建管标准体系,推动男女厕位比例的规范化建设和达标率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建设的评选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稳步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加强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推动旅游景区、商场、客运枢纽和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建设第三卫生间。

10.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关切妇女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妇女及困难妇女群体的特殊需求。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相关应急预案和规划中统筹考虑妇女特殊需求,优先保障女性卫生用品、孕产妇用品和重要医用物资供给。面向妇女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应对知识、自救互救技能的指导培训,引导妇女储备使用家庭必要应急物资,提高妇女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加强对有需求的妇女群体的救助服务和心理疏导。引导妇女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

11.发挥妇联组织在营造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环境中的积极作用。利用制度优势,健全完善引领服务联系妇女的工作机制与联动机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凝聚妇女人心。联合主流媒体,依托妇联全媒体,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半边天”作用。加强妇女舆情尤其是网络舆情监测,对错误观点言论及时发声,正面引导舆论,协调并督促处置贬损女性人格尊严的舆论现象,持续优化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八)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推动落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法规。

2.促进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规范化建设和有效运行。

3.提升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妇女在法治攀枝花建设中的作用。

4.深入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健全完善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5.严厉打击拐卖妇女、性侵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

6.提升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治意识,建立健全性骚扰预防、调查、处置机制,有效遏制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7.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对妇女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8.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与子女抚养权,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保障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保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的性自主权。

9.依法为妇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保障遭受侵害妇女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全面推进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到法治米易建设全过程。促进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加强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督查督办,保障侵害妇女权益案件获得公平公正处理。促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将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知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法治队伍建设及全民普法规划,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和群众性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增强全社会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2.加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健全完善米易县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明确评估范围和标准,规范评估流程,细化评估指标,明确评估意见落实程序,保障评估意见的采纳和转化。加强法规政策制定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的制度化建设。推动建立村规民约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开展性别平等评估相关培训,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实施全过程各环节。

3.提升妇女法治意识和参与法治米易建设的能力。深入开展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专项普法活动,广泛宣传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知晓率,提高全社会及家庭成员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加强对外来外出务工妇女、农村留守妇女、下岗失业妇女等群体的法治宣传,提高妇女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妇女自觉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推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强化“以案普法”,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作用。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普法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着力提升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从制度上保障妇女多途径参与司法和普法活动。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联组织、以女性为会员主体或者以女性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组织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4.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力度。健全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确保合作机制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运行。加强宣传教育、预防排查,建立社区网络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发挥村(社区)处于干预家庭暴力最前沿的作用,建立起全覆盖的村(社区)干预家暴网络。开发建设或完善已有系统平台、应用程序,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短视频等媒体大力宣传倡导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理念,预防、化解并依法及时处置家庭矛盾纠纷。完善落实家庭暴力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强化相关主体强制报告意识,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加大对负有法定干预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大接处警工作力度,依法出具告诫书,对家庭暴力警情、出具告诫书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从快依法查处重大恶性案件。建立贯彻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多部门联动机制,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提高审核签发率,细化强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发布反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紧急庇护所。加强紧急庇护场所管理,提升庇护服务专业化水平,逐步增加庇护所专职社工比例。加强对受暴妇女的心理抚慰、身体康复和生活救助,加大对施暴者的法治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监督回访力度,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站,发展心理工作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开展家庭暴力案件后续跟踪回访,对有实施家暴犯罪行为前科的人员进行重点关注,对发生过家暴的家庭重点排查。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和分性别统计,建立家暴案件分性别信息统计制度。

5.坚决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深入实施《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完善落实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反拐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发现拐卖妇女犯罪的能力,提高妇女自我防范意识。深入开展打拐专项行动,加大跨国跨境、系列拐卖妇女案件侦破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妇女犯罪,整治“买方市场”,及时解救被拐卖妇女。坚持“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完善安置工作,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使被拐卖妇女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中转康复服务。坚持“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将反对拐卖妇女犯罪纳入平安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涉外劳务等主管部门和基层政府、村(居)委干部发现拐卖妇女犯罪情形的报告制度,防止拐卖妇女犯罪发生。

6.加大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治理,利用大数据完善违法信息过滤、举报等功能,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依法加大对强迫、引诱幼女和智障妇女卖淫的打击力度。依法保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常态整治机制,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7.有效控制和严厉惩处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特别是女童和智力、精神残疾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防性侵教育,提高妇女尤其是女童的防性侵意识和能力。对辖区内智力、精神障碍妇女进行排查和统计,建立和完善重点人群和家庭关爱服务机制、侵权案件发现报告机制以及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和侵权案件推进工作督查机制。完善立案侦查制度,及时、全面、一次性收集固定证据,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逐步建立统一的性侵害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和落实从业禁止制度,明确教育、医疗等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过程中的审查和筛选义务。加强受害妇女的隐私保护、心理疏导和干预。

8.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多形式多渠道传播防治性骚扰知识,增强妇女抵制性骚扰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加强学校、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建立性骚扰投诉受理、调查、惩处机制。特别注意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实施性骚扰。畅通救济途径。法院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细化对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完善对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在未能尽到性骚扰防治义务时责任的认定。

9.保障妇女免遭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加强对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监管和查处,依法打击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生产者和使用者对妇女实施猥亵、侮辱、诽谤、性骚扰、散布谣言、侵犯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平台的规范管理,保护妇女个人信息安全。依法惩治利用网络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妇女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对宾馆、餐饮场所卫生间等场所偷拍、偷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泄露、提供偷拍、偷录的照片、视频的网站。明确酒店、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务者及时检查并清理偷拍设备的责任。加大防范新型网络诈骗的宣传力度,提高妇女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严厉打击采取非法网络贷款、虚假投资、咨询服务等手段骗取妇女钱财的犯罪行为。

10.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处理中依法保障妇女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家庭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夫妻互相继承遗产、子女平等继承遗产的权利。保障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处理权,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夫妻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时,充分落实离婚救济制度,保障妇女依法获得土地、房屋、股份等权益,保障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妇女获得补偿、生活困难妇女获得经济帮助、无过错妇女依法获得损害赔偿,保障生活困难妇女依法获得对方帮助的权利。依法保障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对于子女由女方抚养的,保障落实妇女及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利,对于子女不由女方抚养的,依法保障妇女的探望权。

11.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为妇女特别是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单亲困难母亲等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落实法律法规对妇女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享有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和维权指导服务。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类社会组织和专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保障特定案件中生活困难妇女能够获得司法救助。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2.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健全联合约谈、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调研督查、发布案例等工作制度,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加强“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建设,畅通妇女有序表达诉求的渠道。及时发现报告侵权问题,依法建议查处性别歧视事件或协助办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配合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受侵害妇女提供帮助。加强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诉讼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妇联作为社会团体支持起诉机制。

三、组织实施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纲要组织实施全过程。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妇女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推进纲要实施。

(二)落实纲要实施责任。

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纲要实施工作机制。米易县人民政府负责纲要实施工作,县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纲要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在出台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三)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纲要实施以及妇女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部署要求推进纲要实施,实现妇女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

(四)制定地方妇女发展纲要和部门实施方案。

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县级妇女发展纲要。县级纲要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县级承担纲要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县妇儿工委办公室。

(五)完善实施纲要的工作制度机制。

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纲要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将纲要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纲要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县妇儿工委报告纲要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议事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和妇儿工委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总结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健全纲要实施示范制度,充分发挥示范单位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健全表扬制度,对实施纲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扬。

(六)加强妇女发展经费支持。

县人民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重点支持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妇女发展,支持特殊困难妇女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推动全县妇女事业发展。

(七)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

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构建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完善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实施促进妇女发展的民生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推动纲要实施的作用。开展县内外交流合作,讲好米易妇女发展故事,宣传米易妇女事业发展成就。

(八)加强纲要实施能力建设。

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关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干部学习内容,将实施纲要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县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能力建设,促进机构职能优化高效,为更好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纲要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九)加大实施纲要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妇女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政策,宣传纲要内容及纲要实施中的经验、成效,努力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十)加强妇女发展调查研究。

充分发挥县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妇女发展专家队伍建设,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广泛深入开展妇女发展方面理论与实践研究,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参考。

(十一)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纲要实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等工作。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提高妇女在参与纲要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四、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

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落实并逐步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方案。县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向县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县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向县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通过评估,了解掌握纲要实施进展和妇女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纲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判纲要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经验做法,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

县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由县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监测评估方案的审批、监测评估报告的审核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县统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负责纲要实施情况统计监测的人员参加,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和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信息,向县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制年度妇女儿童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纲要实施监测、分析、数据上报、分性别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

评估组由县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负责纲要实施的人员参加,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县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纲要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支持评估组有关部门就妇女保护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可供中期和终期评估参考。

(三)加强分性别统计监测。

规范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扩充调整妇女发展统计指标,推动纳入政府和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性别统计工作,推进分性别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推动建立米易县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鼓励支持有关部门对妇女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

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丰富分性别统计信息。科学设计监测评估方案和方法,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

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监测评估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对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对预计完成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及时预警,对评估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对策建议。运用监测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纲要实施,实现纲要实施的常态化监测、动态化预警、精准化干预、高质量推进。

 

 

 

米易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

目 录

 

前 言 64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65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67

(一)儿童与健康 67

主要目标 67

策略措施 68

(二)儿童与安全 75

主要目标 75

策略措施 76

(三)儿童与教育 81

主要目标 81

策略措施 82

(四)儿童与福利 89

主要目标 89

策略措施 90

(五)儿童与家庭 95

主要目标 95

策略措施 96

(六)儿童与环境 101

主要目标 101

策略措施 102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 107

主要目标 107

策略措施 107

三、组织实施 118

四、监测评估 121

 

 

 

 

前 言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当代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促进儿童健康成长,能够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提供宝贵资源和不竭动力,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米易县委县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儿童事业发展,先后制定实施三个周期米易儿童发展纲要,为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培养好少年儿童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大力发展儿童事业,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儿童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过去十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县儿童健康水平显著提高,教育普及水平显著改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实现全覆盖,残疾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和康复服务水平得到提高,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有效开展,儿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儿童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未来十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期;是我省抢抓国家重大战略机遇,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势见效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落实市委“一三三三”总体发展战略,我县“加快建设产业强、生态优、人文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米易”的关键时期,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需要进一步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全面提高儿童综合素质,努力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引领全县儿童勇担新使命、建功新时代。

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四川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攀枝花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的要求,依据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及儿童发展和保护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最有利于儿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赓续红色血脉,传承红色基因,深入推广儿童友好理念,优化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全面提升儿童综合素质,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握儿童事业发展的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儿童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对儿童发展的优先保障。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中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发展需求。

3.坚持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让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理念伴随儿童成长,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儿童综合素质,促进儿童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

4.坚持保障儿童平等发展。创造公平社会环境,消除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所有儿童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和机会。

5.坚持鼓励儿童参与。尊重儿童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

(三)总体目标。

保障儿童权利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儿童优先的社会风尚普遍形成,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儿童发展差距明显缩小。儿童享有更加均等和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更加普惠和优越的福利保障,享有更加和谐友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建成一批儿童友好示范单位,落地一批儿童友好项目,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等领域的权利进一步实现,儿童权益得到全面保障,思想道德素养和全面发展水平显著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展望2035年,与国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儿童优先原则全面贯彻,儿童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全县儿童成长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覆盖城乡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2.普及儿童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儿童及其照护人健康素养。

3.新生儿、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至3.0‰、5.0‰和6.0‰以下,地区和城乡差距逐步缩小。

4.构建完善覆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

5.儿童常见疾病和恶性肿瘤等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疾病得到有效防治。

6.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保持在95%以上。

7.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和生长迟缓率分别控制在8%和4%以下,儿童超重、肥胖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8.儿童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小学生近视率降至38%以下,初中生近视率降至60%以下,高中阶段学生近视率降至70%以下。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中小学生每年至少免费视力检查1次。

9.增强儿童体质,培养儿童良好运动习惯,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良率达到60%以上。

10.促进城乡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供给,普及儿童早期发展的知识、方法和技能。

11.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儿童心理健康水平。中小学校心理健康辅导室配置率达90%,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配置率达95%。

1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性教育,儿童性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

策略措施:

1.优先保障儿童健康。将儿童健康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将儿童健康主要指标纳入政府目标和责任考核。健全和完善儿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强儿童医疗保障政策与公共卫生政策衔接。加大对儿童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投入力度,支持民族地区和已脱贫地区儿童健康事业发展,加快实现基本妇幼健康服务均等化。依托市级打造的妇幼健康信息平台,完善妇幼健康大数据,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实现儿童健康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积极开展“儿童健康综合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

2.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以各年龄段儿童健康需求为导向,构建县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以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为重点,统筹规划和配置区域内儿童健康服务资源。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儿科与儿童保健科建设,全县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生达到1.12名、床位增至3.17张。鼓励儿童医院及儿科专科联盟发展。建立完善以县妇幼保健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至少配备2名专业从事儿童保健的医生或经培训合格的护士。完善儿童急救体系,特别是农村地区、偏远山区、民族地区儿童急救体系和转运体系。加快儿童医学人才培养,定期安排儿保人员、儿科医生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或进修,提高全科医生的儿科和儿童保健专业技能,提高儿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

3.加大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依托家庭、社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医疗机构,加大科学育儿、预防疾病、及时就医、合理用药、合理膳食、应急避险、心理健康等知识和技能宣传普及力度,促进儿童养成健康行为习惯,提高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健康素养。构建全媒体健康知识传播机制。发挥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作用。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设置“孕妇学校”和家长课堂,鼓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相关社会组织等开展健康科普活动。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含电子烟)、酗酒,保护儿童远离毒品。建立中小学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制度。

4.保障新生儿安全与健康。深入实施危重新生儿筛查与评估、高危新生儿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新生儿死亡评审等制度。加强新生儿规范化访视,新生儿访视率保持在90%以上。完善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加强新生儿保健专科建设,推广早产儿袋鼠式护理等适宜技术。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保障投入,完善新生儿危重症救治、转诊网络,全县至少设置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依托现有机构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强化危重新生儿救治保障。

5.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的工作机制,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强化婚前孕前保健,提升产前筛查能力,提高高风险孕妇产前诊断意识,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和多学科诊疗协作,规范服务与质量监管。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建立筛查、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和随访一体化服务模式,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降低重大出生缺陷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加强出生缺陷监测,促进出生缺陷防治领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6.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儿童保健服务质量。扎实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推进以视力、听力、肢体、智力及孤独症等五类残疾为重点的0~6岁儿童残疾筛查,完善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提高儿童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按标准配备校医、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和必要保健设备。加强对孤儿等困境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

7.强化儿童疾病防治。以早产、低出生体重、缺铁性贫血、超重肥胖、心理行为异常、视力不良、龋齿、脊柱侧弯等儿童健康问题为重点,推广儿童疾病防治适宜技术,建立早期筛查、诊断和干预服务机制。加强儿童口腔保健,12岁儿童龋齿率控制在25%以内。加强儿童重大传染性疾病、新发传染病管理以及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工作。完善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病诊疗体系、药品供应制度、综合保障制度。加强儿童罕见病、重特大疾病的筛查管理。加强中西医协作,推广应用中医儿科适宜技术,发挥好中医药在保障儿童健康中的独特作用。

8.加强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维持较高水平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儿童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每个乡镇至少设置1个儿童预防接种门诊,承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区域内适龄儿童的免疫规划疫苗和群众需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优化预防接种门诊区域布局,按儿童规模合理配置预防接种门诊点位数和工作人员,提升人口净流入、新建居住区、人口规模庞大等乡镇预防接种服务能力。加强产科预防接种管理,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在该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卡介苗的接种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新生儿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

9.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关注儿童生命早期1000天营养,开展孕前、孕产期营养与膳食评价指导。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强化爱婴医院管理,加强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母婴设施建设,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普及为6月龄以上儿童合理添加辅食的知识技能。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加强个性化营养指导,保障儿童营养充足。加强儿童食育教育,引导科学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儿童超重和肥胖。实施脱贫地区学龄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行动,持续开展试点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营养健康教育和膳食指导。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完善食品标签体系。

10.有效控制儿童近视。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推动建立儿童视力电子档案。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减轻学生学业负担,指导监督学生做好眼保健操,纠正不良读写姿势。保障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室内采光、照明和课桌椅、黑板等达到规定标准。指导家长掌握科学用眼护眼知识并引导儿童科学用眼护眼。教育儿童按需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电子产品。确保儿童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

11.增强儿童身体素质。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着力保障儿童每天校内外各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培养儿童良好运动习惯。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指导儿童科学开展体育锻炼,提高儿童健康素质。保障儿童体育场地设施供应。加强适宜儿童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鼓励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儿童开放,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影响体育教学、课外活动、业余训练和校园安全前提下,落实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政策,支持学校向体育类社会组织购买课后体育服务,支持社会组织为学校体育提供指导,普及体育运动技能。建设户外运动、健身休闲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合理安排儿童作息,保证每天小学生达到10小时、初中生达到9小时、高中生达到8小时睡眠时间。

12.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的儿童早期发展工作机制,引导和鼓励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供给主体开展涵盖良好健康、充足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安全保障等多维度的儿童早期发展综合服务。重视家庭环境对儿童早期发展服务的重要影响,利用各种渠道手段,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重点关注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供给,推动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探索推广入户家访指导等适合民族地区儿童、农村边远地区儿童、困境儿童的早期发展服务模式。

13.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构建城乡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体系,构建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政策和服务体系。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夫妻育儿假,强化家庭照护支持,做好婴幼儿健康服务。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积极打造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力争建成省级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县,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社区全覆盖。

14.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务网络。中小学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和挫折教育,培养儿童珍爱生命意识和自我情绪调适能力。关注和满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等困境儿童以及留守儿童心理发展需要。加强心理健康相关知识宣传,提高教师、家长预防和识别儿童显性和隐性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加强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心理咨询及专科门诊建设。加强儿童心理行为健康研究。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配备心理健康咨询室,为儿童开展不同时期行为心理问题的筛查、咨询、辅导和干预。提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水平,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的中小学校比例达到95%以上。积极培养心理健康服务人才队伍,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面向儿童及其监护人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15.为儿童提供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和道德观念,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将性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严格课时安排,提高教育效果。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儿童年龄阶段和发展特点开展性教育,加强防范性侵害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学校与医疗机构密切协作,提供适宜儿童的性健康服务,保护就诊儿童隐私。推进全县在校适龄女孩HPV疫苗接种工作实现全覆盖。设立儿童性健康保护热线。

(二)儿童与安全。

主要目标:

1.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20年数据为基数下降20%。

2.排查消除溺水隐患,儿童溺水死亡率持续下降。

3.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儿童出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4.减少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和中毒等伤害的发生、致残和死亡。

5.儿童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6.建立监管机制,提升儿童用品质量安全水平。

7.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

8.提高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能力,预防和有效处置学生欺凌。

9.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持续优化校园周边治安、文化、饮食、卫生、交通等安全环境。

10.预防和干预儿童沉迷网络,全面加强儿童网络保护,有效治理不良信息、泄露隐私、网络欺凌等问题。

11.加强未成年人信息安全保护力度,健全完善监管体系,营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安全环境。

12.实施强制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监测报告系统。

13.强化儿童灾害伤害安全教育,预防和控制儿童灾害伤害。

策略措施:

1.创建儿童安全环境。树立儿童伤害可控可防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改善环境、加强执法、使用安全产品、开展评估等策略,创建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家庭、学校、社区安全环境。制定实施地方儿童安全环境营造行动计划。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加大对儿童伤害防护重要性的宣传,提升全社会儿童伤害防护意识。社区通过培训、宣传,提升家庭儿童看护人员的安全意识,推进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开展安全自护教育,帮助儿童及其看护人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技能,培养儿童安全行为习惯。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儿童防伤害、防暴力、避灾险、会自救等教育活动,将儿童安全防护纳入日常管理。儿童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儿童安全保护措施。全社会营造儿童安全环境。

2.建立健全儿童伤害防控工作体系。加大儿童伤害执法力度。构建完善包含教育、公安、应急、卫健、社治、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防控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伤害防控。制定实施地方儿童伤害防控行动计划,探索创新并大力推广儿童伤害防控适宜技术,优先制定实施针对民族地区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残疾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的伤害防控措施。

3.预防和控制儿童溺水。加强看护,保证儿童远离危险水体。制定实施地方预防儿童溺水行动计划。落实溺水防控措施,隔离、消除家庭及校园环境的溺水隐患,加强农村地区相关水体的防护隔离和安全巡查,加强开放性水域、水上游乐场所、船只等安全管理并配置适用于儿童的应急救援装备,组建巡查队伍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学校和社区每年应至少安排1次预防溺水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教育,普及儿童游泳及水上安全技能,引导儿童使用安全游泳场所。

4.预防和控制儿童道路交通伤害。制定实施地方儿童道路交通伤害预防行动计划,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大执法力度。提升儿童看护人看护能力,培养儿童养成良好交通行为习惯。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和儿童步行及骑乘非机动车反光标识。完善儿童安全防护用品标准,加强生产和销售监管。完善校园及儿童集中活动场所周边交通安全设施,道路规划建设充分考虑儿童年龄特点。完善校园周边安全设施,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行为。优化山区临户道路安全防护设施。

5.预防和控制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中毒等意外伤害。制定实施预防和控制儿童意外生活伤害专项行动计划。消除环境危险因素,推广使用窗户护栏、窗口限位器等防护用品,减少儿童跌倒、跌落。教育儿童远离火源,引导家庭分隔热源,安全使用家用电器,推广使用具有儿童保护功能的家用电器,预防儿童烧烫伤。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包装,提升儿童看护人对农药、药物、日用化学品等的识别及保管能力,避免儿童中毒。预防婴幼儿窒息,提升看护人对婴幼儿有效照护能力。规范犬类管理及宠物饲养,预防动物咬伤儿童。加强防灾减灾教育,提高儿童及其看护人针对地震、火灾、踩踏等的防灾避险技能。

6.加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监管。强化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抽检监测及不合格食品处罚力度并及时通报。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督促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消除儿童集中用餐各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出台规范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的地方法规。

7.预防和减少产品引发的儿童伤害。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市场监管,持续、不定期开展儿童用品质量安全守护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鼓励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产品安全问题。完善产品伤害监测,加强对产品造成儿童伤害的信息监测、分析、监督检查和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推行儿童用品市场信誉准入制度。杜绝“毒跑道”“毒校服”,保障游戏游艺设备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学校、幼儿园、社区普遍开展儿童用品安全、产品安全使用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儿童安全使用电动扶梯、旋转门等设施设备。加强居住小区、社区和公园等地儿童游乐设施安全质量定期巡查和维护。

8.预防和控制针对儿童的暴力伤害。宣传倡导对儿童暴力零容忍理念,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儿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保护责任,建立防控针对儿童暴力伤害的多部门常态化合作工作机制,健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落实针对儿童暴力伤害的发现、报告、干预机制。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和人员的强制报告责任和入职查询制度,实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入职查询覆盖率100%。鼓励公众依法劝阻、制止、检举、控告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建立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行业从业者入职查询制度。依法严惩对儿童实施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

9.加强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完善落实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部门合作工作机制,落实《四川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营造文明安全校园环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和社会交往能力。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学生欺凌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事后干预等工作机制,定期对学生和家长开展专题培训,提高教职员工、家长、学生对欺凌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建立校园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依法依规调查和处置欺凌事件,发挥教育惩戒作用。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10.强化学校周边环境治理。针对校园周边治安、文化、饮食、卫生、交通等环境问题,公安、教育、文广旅、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构建联合工作机制,制定专项行动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扎实推进校园周边环境的优化。

11.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落实政府、企业、学校、家庭、社会保护责任,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儿童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家庭、学校引导和保障未成年人合理安全使用网络,定期面向家长和学生开展培训,提升网络素养和自我保护技巧。加强网络监管和治理,完善和落实网络信息监测、识别、举报、处置制度,依法惩处利用网络散布价值导向不良信息、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强化互联网环境下对儿童负面影响的有效抑制措施。综合防治儿童沉迷网络,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儿童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加强网络语言文明教育,坚决遏阻庸俗暴戾网络语言传播。实施国家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完善游戏产品分类、内容审核、时长限制等措施。加强儿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有效防范和治理网络欺凌。

12.提高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康复服务水平。广泛宣传儿童紧急救援知识,提升普通社会公众,尤其是看护人、教师的紧急救援技能。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配备。依托国家(四川•攀枝花)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加强儿童伤害院前急救设施设备配备,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有效衔接,加强康复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儿童医学救治以及康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13.加强未成年人的信息安全保护。全社会树立未成年人社会环境智慧安全意识。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保护为中心原则,加快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数据)权利保护体系的构建,加大对未成年人信息(数据)权利侵害的处罚力度。鼓励智慧产业自身不断完善儿童权利智能化的监管保护措施,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的智慧环境。

14.完善监测机制。建立健全我县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监测体系,并通过医疗机构、学校、托育机构、社区、司法机关等多渠道收集儿童伤害及遭受暴力数据,促进数据规范化。推动建立多部门、多专业参与的数据共享、分析、研判、情况评估、结果反馈利用的工作机制。

15.预防和控制儿童灾害伤害。强化宣传培训,提高儿童及其看护人针对地震、火灾、踩踏、泥石流、洪水等灾害性事件的防灾避险技能。学校、幼儿园将防灾避险技能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建设,定期开展防灾避险技能演练。

(三)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并保持在97%以上。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不低于87%。

3.基本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提高到96%以上。

4.巩固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并保持在95%以上。

5.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等困境儿童以及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得到根本保障。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以上。

6.儿童科学素质全面提升,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不断提高。

7.以提高儿童综合素质为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更加完善。

8.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友善、平等、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和同学关系。

9.发挥校外教育实践育人功能,提升育人成效。

10.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进一步完善。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指导者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家长科学育儿的水平和能力。0~18岁儿童家长常态化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率达到90%以上。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引领学生坚定理想信念,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智育水平,发展学生终身学习能力,促进思维发展,激发创新意识。坚持健康第一,深化体教融合,帮助学生磨练坚强意志、锻炼强健体魄。改进美育教学,提升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加强劳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形成良好劳动习惯,培养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重点解决民族地区教育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

2.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投入重中之重。依法落实县人民政府教育支出责任,全面执行各教育阶段财政补助政策。规范社会力量办学。

3.培养儿童良好思想道德素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加强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劳动教育,养成良好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中小学、幼儿园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完善德育工作体系,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创新德育工作形式,丰富德育内容,增强德育工作吸引力、感染力和实效性。统筹德育资源,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育人作用,构建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络。

4.全面推进教育理念、体系、制度、内容、方法创新。严格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提高教学质量。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推行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合作式教学。探索具有特殊才能学生的培养体系。提升校园智能化水平,提高信息化服务教育教学和管理的能力水平,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在线辐射农村和边远地区薄弱学校,加快发展适合不同学生的信息化自主学习方式,满足个性化发展需求。提高民族地区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力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5.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实施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重点补齐人口集中流入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以及城市薄弱地区的普惠性资源短板,基本实现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覆盖。将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区域幼儿园布局,统筹配置学前教育资源,重点抓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乡镇幼儿园建设,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村集体举办公办幼儿园,不断健全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质量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学前教育安全优质发展。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公办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园收费监管,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注重科学保教,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监测体系,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全面提升保教质量。加强学前幼儿普通话教育,推进学前学会普通话。

6.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科学规划布局城乡学校建设,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学校规定,合理有序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压紧压实控辍保学责任,健全“县、乡、村、校”四本适龄儿童入学台账。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减轻学生课外培训负担。大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充分发挥中小学校课后服务主渠道作用,完善中小学课后服务保障机制和措施,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

7.推进高中阶段教育高质量普及。加快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推动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要。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积极促进职普融通。放宽中职招生地域限制,鼓励初中毕业生自愿跨区域选择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专业。大力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建设一批优秀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和优质专业。落实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8.保障特殊儿童群体受教育权利。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推进适龄残疾儿童教育全覆盖,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坚持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继续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特殊教育暖心工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举办孤独症儿童学校或教学班。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落实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政策。加强对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办好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在特殊教育学校大力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

9.提高儿童科学素质。实施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将弘扬科学精神贯穿教育全过程,开展学前科学启蒙教育,提高基础教育阶段科学教育水平,完善课程标准和课程体系,丰富课程资源,推进信息技术与科学教育深度融合,推行场景式、体验式、沉浸式学习。激发学生求知欲和想象力,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有创新潜质的学生个性化发展。组织开展科技节、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活动。加强社会协同,注重利用科技馆、县历史档案馆、未成年人保护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博物馆、高校等场所开展校外科学学习和实践活动。广泛开展社区科普活动。加强专兼职科学教师和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科学教育质量评价和青少年科学素质监测评估。

10.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体系。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建立健全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落实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标准。针对不同主体和不同学段、不同类型教育特点,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完善初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高中阶段学校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逐步提高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健全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招生机制。

1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引领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职业道德修养,坚守教书育人职责。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教师定期注册制度,建立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实行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深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实行教师聘期制、校长任期制管理,推动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实行学区(乡镇)内走教制度,逐步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鼓励优秀特岗教师攻读教育硕士,切实解决教师结构性、阶段性、区域性短缺问题。加强教师进修培训,提高基本功和专业能力。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12.开展民主、文明、和谐、平等的友好型学校建设。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构建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和团结友爱的同学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开展绿化、美化、亮化校园行动,推进校园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改善学校食堂和住宿条件。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丰富和培育积极向上、格调高雅、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

13.发挥校外教育育人功能,提升育人成效。统筹社会教育各类场地、设施和队伍等资源,发挥校外教育体验性、实践性、多样性、趣味性优势,丰富校外教育内容和形式,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劳动等实践活动,参与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专题调查、研学旅行、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帮助学生了解国情、社情、民意。加强校外教育理论研究和课程开发。规范校外培训,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全面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减轻家庭教育支出负担。

14.深化家庭教育指导。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指导中的作用,提高教师的家庭教育指导能力。建立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体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发展。支持高校开设家庭教育相关课程,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课程开发、教材编制和案例分析,提高家庭教育指导的专业化水平。

15.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加强家园、家校协作,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社区的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建设,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经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开展线上和线下的家庭教育宣传、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建设一批家校社协同育人示范基地。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科协、关工委等组织的育人作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合力。

(四)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

2.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和群体之间儿童公共服务需求得到公平满足。

3.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儿童基本医疗权益。

4.构建从婴儿期到学龄期儿童连续完整的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农村地区儿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全面实施。

5.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托育机构和托位数量持续增加。

6.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7.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更加健全。

8.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涉毒未成年人以及涉毒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关爱保护与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9.城乡社区儿童之家覆盖率进一步巩固提高,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10.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五位一体”的基层儿童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县人民政府开通并有效运行全国统一的儿童保护热线。

11.基层儿童福利工作阵地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现全覆盖;每个乡镇配备1名儿童督导员,每个村(社区)配备1名儿童主任并提高服务能力。

12.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为儿童服务,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明显壮大。

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和救助制度体系。积极推进儿童福利法规政策的完善,逐步建成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加大困境儿童保障力度。增加儿童福利项目,合理提高儿童福利标准。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提升儿童生活质量。

2.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可及性水平,将儿童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保障事项优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提高服务智慧化水平。完善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偏远山区、薄弱环节、特殊儿童群体倾斜。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全面落实儿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览参观票价优惠政策,推进采取年龄标准优先、身高标准补充的儿童票价优待政策。保障包括二孩、三孩和多胞胎家庭儿童等所有儿童依法依规享有公共服务,推动儿童公共服务供给以儿童个体为单位向以家庭为单位转变。

3.做好儿童医疗保障工作。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加强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巩固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做好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落地工作,根据目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将目录内儿童重大疾病治疗药物纳入我县医保支付范围。动态调整涉及儿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做好低收入家庭儿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做好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患儿医疗救助。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并推广适宜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大病和意外伤害险产品,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合力降低患儿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4.推进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巩固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实施成果。稳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完善膳食费用分摊机制。加强3~5岁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工作,实施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计划,构建从婴儿期到学龄期连续完整的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

5.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编制托育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强化政策引导,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托育服务供给。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推动建设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市、县人民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制定完善托育服务的标准规范,加强综合监管,推动托育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6.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明确保障对象,规范认定流程,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畅通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孤儿安置渠道。落实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责任。严格落实儿童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引导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健全收养评估制度,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制度,加强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推动收养工作高质量发展。

7.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残疾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覆盖率,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现应救尽救。为有需求的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社会支持性服务等康复服务,促进康复辅助器具提质升级。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标准,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养育教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落实流浪儿童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职责,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生活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服务。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落实流浪儿童相关社会保障和义务教育等政策,教育督促流浪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依法严厉打击遗弃、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9.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进一步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落实关爱帮扶政策措施。常态化开展寒暑假特别关爱行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行为和安全自护的指导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务工人员加强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的联系沟通提供支持。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现象。

10.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平等享有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儿童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进流动儿童及其家庭融入社区。

11.提高儿童之家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统筹、多方参与、共同建设儿童之家的工作格局,巩固提高儿童之家覆盖率。完善儿童之家建设标准、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发挥社区儿童主任和妇联执委作用,提升管理和使用效能。保证儿童之家服务时长,拓展服务内容,确保服务安全,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引入符合资格条件的相关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充分发挥儿童之家在基层社会治理和儿童保护中的作用。

12.建立健全基层儿童保护机制。完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儿童保护机制。督促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强化主动报告意识,履行困境儿童和受暴力伤害儿童强制报告义务。县人民政府开通全国统一的儿童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探索完善接报、评估、处置、帮扶等一体化工作流程,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13.做好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爱服务工作。完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关爱服务体系,依托村(社区)儿童关爱保护阵地、基层儿童服务网络、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开展关爱保护服务,保障其生存、健康、安全和教育发展等权益,并公平地获得相关社会服务。有效整合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开展关爱保护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范围,按相关标准给予救助。做好涉毒未成年人的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与行为矫治等工作,推动建立政府、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力量等共同参与的“五位一体”教育帮扶机制,积极推进社区康复和社会康复体系与机制的建立。做好涉毒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关爱保护,建立社区支持体系,改善生活环境。

14.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基层儿童工作队伍服务能力。推进承担集中养育职能的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推进儿童养育、康复、教育、医疗与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整合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机构职能,为处于临时监护情形下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提供服务。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制定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标准。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工作职责,加大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培训力度,提高服务能力。探索儿童主任、妇联主席或执委、共青团童伴妈妈“一肩挑”模式,推动建立儿童主任津补贴制度。

15.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护和服务工作。通过政府资助、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方式,积极培育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儿童保护和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引导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面向城乡社区、家庭和学校提供服务。加强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技能水平。引导社会资源向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和偏远山区倾斜,扶持当地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发展。

(五)儿童与家庭。

主要目标:

1.发挥家庭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作用,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保障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提升儿童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意识与能力。

3.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抚养、教育、保护责任,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运用科学育儿方法。加强家庭监护责任和家庭教育责任落实的指导支持。

4.培养儿童成为好家风的践行者和传承者。

5.增强亲子互动,建立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

6.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指导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家庭—学校—社会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协同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的能力明显增强。96%的城市社区和85%的农村社区(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立完善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服务站点评估体系和评价标准。

7.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家庭生育养育的法律法规政策。

8.提升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水平,促进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家庭教育学科发展。

策略措施:

1.将立德树人落实到家庭教育各方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将立德树人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将思想品德教育融入日常生活,帮助儿童开拓视野、认识社会,通过身边人、身边事,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德、好习惯,重视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以健康思想、良好品行和适当方法教育影响儿童。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身心特点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社会责任、道德修养、行为规范、文明礼仪、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生活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厚植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情怀。养成爱国爱家、诚实守信、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团结友爱、自尊自信等优良品德、健全人格、劳动精神和良好行为习惯。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小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和权利。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儿童为本,尊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保障儿童休息、锻炼、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合理安排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增加体育锻炼、劳动实践、休息娱乐、社会实践、同伴交往、亲子活动等时间。通过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家庭社工等途径开展亲子互动、时间管理等专项培训辅导,提升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尊重儿童主体地位的意识,提升他们帮助和引导儿童参与家庭事务的能力。在处理儿童自身和家庭事务时,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参与权,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倡导推广家庭会议等家庭民主参与方式。发挥家庭、学校和社区合作,通过家庭作业、校外课程、研学实践等方式,教育引导儿童增强家庭和社会责任意识,发挥儿童主观能动性,鼓励儿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培养劳动习惯,提高劳动技能。依托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网络体系畅通儿童诉求表达渠道,促进儿童利益诉求表达,探索建立儿童代表制度。

3.增强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创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安全、适宜的家庭环境,满足儿童身体、心理、情感、社会性发展需要,培养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禁止对儿童殴打、体罚、虐待等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开展多样化、多渠道的家庭教育宣传培训和咨询,开办多种形式的家长学校和家长课堂,开展“好爸爸、好妈妈”等评选活动,提升家长素质,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提升其家庭教育的理念和能力,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和成才观,掌握现代科学育儿知识和方法,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分类指导和支持保障。加强对家庭落实监护责任和家庭教育责任的支持、监督和干预,根据不同需求为家庭提供分类指导和福利保障。充分落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实现父母、隔代家长、准家长三类家长群体全覆盖。

4.用好家风培养熏陶儿童。发挥父母榜样和示范作用,教育引导儿童传承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亲子平等、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践行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富有教育意义的好家风宣传弘扬活动,推出具有米易特色的系列家风文化服务产品。家长发挥榜样和示范作用,身体力行引领儿童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儿童养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大力倡导“新食尚”,杜绝餐饮浪费,在潜移默化中教育引导儿童主动践行和传承良好家风。

5.培育良好亲子关系。引导家庭建立有效的亲子沟通方式,加强亲子交流,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鼓励支持家庭开展亲子游戏、亲子阅读、亲子运动、亲子出游等活动,增进感情,提升互信。鼓励支持各类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儿童之家等为开展家庭亲子活动提供条件。加强亲子阅读指导,培养儿童良好阅读习惯。分年龄段推荐优秀儿童书目,完善儿童社区阅读场所和功能,鼓励社区图书室设立亲子阅读区。推动设立社区家庭和青少年事务社工岗位。开展亲子关系指导、培训、咨询,帮助调试家庭亲子关系,缓解家庭育儿焦虑、化解亲子矛盾。

6.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设立县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统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定实施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工作规划,建立家庭教育服务站点评价体系,开展优秀家庭教育服务站点评选。依托家长学校、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平台,开设网上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课程。提供线上线下相互融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小学、幼儿园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村(社区)支持协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推进村(社区)家长学校、家长课堂建设,提升基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水平。婚姻登记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结合职责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和指导服务。支持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利用多种媒体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

7.强化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支持保障。推进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推动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攀枝花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等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市场。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支持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专业工作者依法依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推动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多方联动机制。

8.健全完善支持家庭生育养育的政策体系。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积极推动婚前家庭教育指导试点。完善包括二孩、三孩在内的生育政策配套措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优化生育政策,降低家庭生育养育负担,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增加优质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完善和全面落实产假制度和生育津贴,优化实施父母带薪育儿假政策。把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支持与保障作为完善家庭政策的优先领域。落实促进3岁以下婴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加强住房等支持政策,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探索通过税收减免、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等方式降低家庭服务类企业成本,促进家庭服务业提质扩容。推动将更多家庭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社区服务,发展社区照料机构,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家庭服务。发展公益性社区儿童托育、托管服务,实现95%以上的乡镇开办公益性社区儿童托育、托管服务。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支持与保障作为家庭支持政策的优先领域。加快完善家政服务标准,提高家庭服务智慧化和数字化水平。鼓励用人单位创办母婴室和托育托管服务设施,实施弹性工时、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家庭友好措施。

9.加强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充分发挥学术型社会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和课程,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将“家庭教育指导素养”融入专科学生培养方案和课程中。推动将家庭教育指导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课程体系。整合家庭教育讲师队伍,培养家庭教育的职业化、专业化师资队伍。优化配置教育资金资源,加大对农村、民族地区等困难地区和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残疾儿童等困难群体家庭教育研究和发展的支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家庭建设、家庭教育、家风培树等开展研究,及时推进研究成果转化,为家庭提供指导和支持,为家庭领域相关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六)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将儿童优先理念落实到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各方面,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形成。

2.提供更多有益于儿童全面发展的高质量精神文化产品。

3.保护儿童免受各类传媒不良信息影响。提升儿童媒介素养。

4.充分保障儿童参与家庭、学校、社会事务和健康文化生活的权利。

5.积极创建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

6.增加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校外活动场所,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7.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稳步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8.提高儿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帮助养成绿色低碳生活习惯。

9.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时充分考虑儿童的身心特点,优先满足儿童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建立和完善促进儿童优先发展的制度体系,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增强保障儿童权利的自觉性。引入“1米高度看城市”儿童视角,推进儿童友好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在法规政策出台、规划编制、财政预算、资源配置、工作部署时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和需求。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更加关注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服务。在乡村建设和城市改造中提供更多适合儿童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促进城市、农村儿童生活环境平衡发展,提升儿童在不同区域间享受入托、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平等性。

2.提升面向儿童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引导社会各界制作和传播面向儿童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文化产品。支持儿童参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充分保护和利用米易的地方文化遗产,增强儿童文化自信。探索在网络空间开展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增强知识性、趣味性和时代性。支持儿童题材作品参加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等重大项目和重要公益性节庆展演活动。鼓励社会组织、文化艺术机构为儿童文化艺术活动提供专业指导和场地支持。打造一批彰显米易文化特色,体现生活美学的“城市阅读美空间”,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单设儿童、盲人阅览区,社区图书室设立儿童图书专区。鼓励米易文化名家开展儿童阅读讲座、引读、辅导等活动。对接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探索和创新合作方式,培育儿童科学兴趣,激发儿童对科学的探索精神。

3.加强新闻出版、文化等领域市场监管和执法。加强对儿童出版物的审读、鉴定和处置,深化“扫黄打非”工作,清除淫秽色情低俗、暴力恐怖迷信等有害出版物及信息,保障儿童文化市场健康有序。清理校园周边非法销售出版物和涉及低俗内容的儿童文化用品、玩具。严格网络出版、文化市场管理与执法,及时整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音乐、网络表演、应用程序、公众号、视频、直播、即时通讯工具、学习类移动应用软件等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严格管控诱导未成年人无节制追星、拜金炫富、泄露未成年人隐私以及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炒作等存在价值导向问题的不良信息和行为。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执法,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曲目和游戏游艺设备等违规行为。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内容审核、用户管理、保护措施、举报处置等环节完善治理手段。

4.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播出。在针对儿童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规范城市楼宇、户外、电梯间有关儿童教育学习广告。重点加强对电视等媒体广告中儿童性别歧视的审查监管,促进性别平等。加大相关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和限制安排儿童参加商业性展演活动,限制童模、童星及儿童参与其他商业活动,依法保障儿童在商业活动中的安全和各项权益。

5.加强儿童媒介素养教育。保障儿童利用和参与媒介的权利和安全。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提高数字生活质量。将媒介素养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提升儿童及其监护人媒介素养,加强对不同年龄阶段儿童使用网络的分类教育指导,帮助儿童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提高学习交流的能力,养成良好用网习惯,增强信息识别和网上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沉迷网络。开展涉及儿童的舆情研究工作,提升应对涉及儿童舆情的管控和应对能力,保护儿童不受网络暴力影响。为农村地区儿童、残疾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合理参与网络提供条件。

6.保障儿童参与及表达权利。尊重儿童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重视寓教于乐,培养儿童参与意识和能力。涉及儿童的法规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以及重大事项决策,听取儿童意见。将儿童参与纳入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社区工作计划。支持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等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活动。加强学校班委会和学生会建设,畅通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渠道。广泛开展儿童参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建立校园冲突的听证和协商机制,鼓励儿童、家长与教师共同参与解决校园冲突问题。

7.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创建工作。鼓励创建理念友好、政策友好、环境友好、人文友好、服务友好的中国特色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鼓励各类公共设施、营业性场所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儿童友好的公共空间。积极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省内外交流活动。

8.加大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力度。将儿童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国史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等的建设,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推进儿童活动场所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规范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加强对各类营利性儿童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管,各类公益性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根据条件开辟儿童活动专区。在具备条件的校外活动场所普遍建立少先队组织。发挥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优势,打造特色鲜明、参与面广的儿童主题活动品牌。

9.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的自然环境和人居环境。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加强铅等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监测。持续推进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持续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统筹农村改厕和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力争到2030年全县农村卫生厕所基本普及,有基础、有条件的地方厕所粪污得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优化城市公厕布局,提升公厕利用率。

10.创新开展面向儿童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教育体系,融入课堂教学、校园活动、社会实践等环节。推进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和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在“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全国科技周”等节点开展丰富的儿童环保主题活动,依托自然保护地等建设儿童自然教育保护基地,开展儿童自然教育。鼓励家长和儿童共同参与校外环保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儿童生态文明意识,树立珍惜资源、保护自然、珍爱生命、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绿色低碳、垃圾分类的良好生活习惯。

11.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中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统筹考虑儿童的特殊需求。制定儿童防护用品标准,应急处置期间,优先保证儿童食品、药品、用品供给。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教职工、儿童及其监护人识别灾害事故风险和应对灾害事故的能力。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儿童。在灾后恢复与重建阶段,针对儿童特点采取优先救助和康复措施,将灾害事故对儿童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和组织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心理干预人员,为儿童提供及时的灾后心理干预。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促进健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的法规体系,完善地方性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落实。

2.加强保障儿童权益的执法工作,全面落实儿童权益保护执法责任。

3.完善司法保护制度,司法工作体系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特殊需要。

4.儿童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

5.进一步保障儿童的民事等权益。

6.落实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7.禁止使用童工,禁止对儿童的经济剥削,严格监管安排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的行为。

8.依法严惩性侵害、家庭暴力、拐卖、遗弃等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9.依法严惩利用网络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0.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行分级干预。降低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人口数量的比重。

策略措施:

1.完善落实保障儿童权益的法规政策。健全完善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合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司法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格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落实法律监督、司法建议和法治督察制度。通过社科规划课题等方式引导、加强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2.严格保障儿童权益执法。全面落实儿童权益保护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完善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五位一体”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监护侵害、家庭暴力、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未成年人节目隐患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加强对执法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知识和业务培训,增强未成年人保护观念。细化部门职责和协作程序,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多部门综合执法制度和未成年人救助协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形成执法、保护、服务合力。推动建设县级未成年人保护标准化阵地,开设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统筹建设未成年人保护信息平台。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执法监督,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承担未成年人保护的监督职责。探索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兼职监察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3.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出台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意见,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加强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审判机构建设与审判机制优化,建立健全涉未成年人审判档案管理制度,坚持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促进研究制定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施细则,强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管理,扩大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设置覆盖面,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改革,推进“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机制,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探索设立少年警务机构,推进少年警务工作专业化。推动公安机关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统筹履行公安机关承担的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人员专业培训。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评价考核标准,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专业队伍培养建设。强化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宣传报道,加大未成年人司法典型案例研编力度,培树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先进典型。加强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加强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等的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观护帮教、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深入推动构建由社会各方普遍参与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在全县范围内深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联调中心作用,强化协调联动,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4.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依法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知情权、参与权等诉讼权利。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关于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心理评估、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深化未成年人司法理论研究,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充分借鉴司法实践中的成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有利于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新机制、新方法。增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效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采取有针对性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措施。落实涉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制度。

5.依法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儿童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援助服务,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专业化儿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保障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儿童获得有针对性的经济救助、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探索设立儿童司法救助基金及儿童权益关爱公益项目。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司法保护长效工作机制,扎实推动儿童司法救助机构建设,加强多部门协作,形成儿童司法救助合力。

6.加强儿童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治宣传普及率,提升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实现点到面、单一到多元、短期到长效的跨越。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机制,提高未成年人法治素养。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法治资源教室和网络平台建设,县级至少建立一个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基地,常态化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针对性侵害、校园欺凌、校园贷、毒品犯罪等重点问题普遍开展法治宣传,配齐配强法治课教师、法治辅导员队伍,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创新普法宣传形式,运用以案释法、动漫普法、模拟法庭、少年警队等多样化方式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深入开展专项普法活动,加强校长、教师、家长的法治教育与培训宣传工作,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家长的法治素养,发挥教师的学校保护、家长的校外保护作用。推动相关主体自觉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与未成年人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引导媒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客观、审慎、适度采访和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7.全面保障儿童的民事等权益。依法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开展涉及儿童权益纠纷调解工作,探索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措施,依法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获得探望、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加强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和胎儿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知识产权、获得报酬权以及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证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侵害或歧视。完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对于抚养、教育、性侵精神损害赔偿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依法通过督促、支持起诉等方式开展监督。探索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有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传播等领域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8.完善落实监护制度。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依法规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加强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帮助,督促落实监护责任,禁止早婚早育和早婚辍学行为。完善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评价机制,加大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约束力度,落实家庭教育相关法规及制度,建立健全对因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的监护人处置机制。进一步明确监督主体职责,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和委托照护的监督责任,村(居)儿童主任切实做好儿童面临监护风险或受到监护侵害情况的发现、核实、报告工作。推动建立监护风险及异常状况评估制度,加强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非婚生子女监护人履行职责的监督和支持。依法妥善处置监护人侵害儿童权益事件。符合法定情形的儿童由县民政局代表国家进行监护,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儿童及时获得临时监护。对未成年人父母怠于行使抚养权、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不履行或消极履行监护职责的,鼓励支持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监管监护。

9.严厉查处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使用童工行为的日常巡视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儿童参加演出、节目制作等方面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网络平台等吸纳儿童参与广告拍摄、商业代言、演出、赛事、节目制作、网络直播等的监督管理。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行为。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严厉查处对未成年人的经济剥削,严厉打击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或利用未成年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强迫工作、暴力对待、经济剥夺、减损受教育权等行为。

10.预防和依法严惩性侵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儿童工作制度,严厉打击性骚扰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加强儿童预防性侵害教育,探索编写与未成年人年龄相适应的性安全教育教材,提高儿童、家庭、学校、社区识别防范性侵害和发现报告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制定具体方案督促和鼓励强制报告义务主体依法、及时、适当履行报告职责,建立制度落实的督促和追责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交流,积极开展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及各类组织的专项排查行动,增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风险的源头预防。协同建立省内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完善落实入职查询、从业禁止制度。将犯罪记录查询尤其是性侵犯罪记录查询作为审核的必经程序,进一步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幼儿园录用人员的备案审查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探索建立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外籍教师无犯罪证明备案制度。加强立案和立案监督,促进完善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依法严惩对儿童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依法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推进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机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探索设立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被性侵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11.预防和依法严惩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倡导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的隐患、线索排查,杜绝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以及严重忽视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强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鼓励相关人员履行报告义务。有关部门及时受理、调查、立案和转处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探索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充分运用并落实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措施,加强对施暴人的教育和惩戒,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从快依法查处重大恶性案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及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救治和临时庇护。加强反家暴庇护中心建设,探索建立受暴未成年人紧急救助金,加强对施暴人的矫治和心理干预。加强校园欺凌防控治理,探索构建发现、认定、处理机制,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及专项治理行动。强化对涉欺凌学生的教育、惩戒及心理干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严重欺凌行为,依法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处理。

12.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和引诱胁迫儿童涉毒、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加大反拐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升社会广大群众反拐意识以及儿童、家长的防范能力。坚持重拳打击,加大拐卖儿童积案侦破力度,严厉打击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和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儿童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卖儿童,完善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自生自卖类案件的被解救儿童安置工作。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使被拐卖儿童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中转康复服务。坚持综合治理,将反对拐卖儿童犯罪纳入平安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完善预防拐卖儿童犯罪网络,建立健全孕产妇就医生产身份识别、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完善亲子鉴定意见书和出生医学证明开具制度,完善医疗、教育教学等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干部发现拐卖儿童犯罪情形的报告制度,严格落实户口和流动人口管理,防范和减少拐卖犯罪发生。禁止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DNA数据等信息。实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开展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儿童吸贩毒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惩胁迫、引诱、教唆儿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调配合,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形成打击合力。

13.严厉打击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监控和查处能力建设。加强对网络空间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分析研究,以案释法,加强青少年网络法治和网络安全教育,引导青少年理性上网,增强互联网平台未成年人保护的普法宣传,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监管,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依法严惩利用网络性引诱、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吸纳未成年人参与商业广告、网络直播等活动,严禁利用未成年人拍摄淫秽色情广告、进行网络色情直播。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督促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履行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义务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介入调查,并为受侵害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以及后续的心理康复服务。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诱骗未成年人参与赌博、非法集资以及敲诈勒索、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网络不良信息清理整治,打击发展未成年人为犯罪集团成员、利用未成年人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完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参与跨区域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

14.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理论支持和经费保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落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制度,依法采取教育矫治措施,加强家庭监护指导帮助,落实学校保护机制,及时发现、制止、管教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时制止、处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需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并落实相关制度,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协调送入市内或市外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进一步构建完善未成年人帮教社会支持体系,提升教育矫治效果,预防重新犯罪。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实现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

三、组织实施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纲要组织实施全过程。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推进纲要实施。

(二)落实纲要实施责任。

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纲要实施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负责纲要实施工作,县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纲要相关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切实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优先发展。

(三)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将纲要实施以及儿童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部署要求推进纲要实施,实现儿童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

(四)制定县级儿童发展纲要和部门实施方案。

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儿童发展纲要。县级纲要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承担纲要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县妇儿工委办公室。

(五)完善实施纲要的工作制度机制。

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纲要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将纲要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纲要实施情况开展督查。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县妇儿工委报告纲要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议事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和妇儿工委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总结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健全纲要实施示范制度,充分发挥示范单位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健全表彰制度,对实施纲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六)加强儿童发展经费支持。

县人民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重点支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儿童发展,支持特殊困难儿童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推动全县儿童事业发展。

(七)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

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构建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完善儿童权益保障机制,实施促进儿童发展的民生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推动纲要实施的作用。开展市、县内外交流合作,交流互鉴经验做法,讲好米易儿童发展故事,宣传米易儿童事业发展成就。

(八)加强纲要实施能力建设。

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儿童优先原则有关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干部学习内容,将实施纲要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县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能力建设,促进机构职能优化高效,为更好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纲要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九)加大纲要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儿童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和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纲要内容和纲要实施的经验、成效,努力营造关爱儿童、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氛围。

(十)加强儿童发展调查研究。

充分发挥县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作用,依托高校、相关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广泛深入开展儿童发展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为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十一)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纲要实施。

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网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等工作。鼓励儿童参与纲要实施,提高儿童在参与纲要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四、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

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落实并逐步完善儿童统计监测方案。县统计局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向县统计局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县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通过评估,了解掌握纲要实施进展和儿童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纲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判纲要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经验做法,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

县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由县妇儿工委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监测评估方案的审批、监测评估报告的审核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县统计局牵头,有关部门负责纲要实施情况统计监测的人员参加,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和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信息,向县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制年度儿童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纲要实施监测、分析、数据上报、分性别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

评估组由县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负责纲要实施的人员参加,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县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纲要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支持评估组有关部门就儿童保护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可供中期和终期评估参考。

加强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工作。

规范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调整扩充儿童发展统计指标,推动纳入政府和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年龄统计工作,推进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推动建立县级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鼓励支持有关部门对儿童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

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丰富儿童发展和分年龄统计信息。科学设计监测评估方案和方法,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

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监测评估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对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对预计完成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及时预警,对评估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及时提出对策建议。运用监测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纲要实施,实现纲要实施的常态化监测、动态化预警、精准化干预、高质量推进。

 

 

人事任免

 

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龚其斌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米府发〔202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2022年12月8日县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

决定:

龚其斌同志任米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按原职务层次管理);

王世平同志任米易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按原职务层次管理);

杨 华同志任四川米易白马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免去:

王世平同志四川米易白马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王晓琴同志米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郭志华同志米易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特此通知。

 

米易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

 

下载公报:2022年第12期(总第36期).pdf

审核: 李恒   责任编辑: 沈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