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1期(总第25期)

来源:米易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1-3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米易县人民政府公报

2022年第01期

 

 

 

 

主管主办: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出版: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信息股

2022年1月

 

县政府文件

 

米易县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现予发布《米易县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禁火命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米易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6日

 

 

 

 

 

 

 

 

米易县人民政府

2022年森林草原禁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现发布如下禁火命令。

一、禁火时间: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林地边缘外200米以及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区域。

三、严格火源管控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荒、烧炭、烤火、野炊、点篝火、使用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火狩猎、生火取暖、焚烧垃圾、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田埂地坡野草,以及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驱虫驱兽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开展旅游、祭祀、节庆及冬令营、夏令营等活动时使用火源。

(三)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四)在禁火区域内实施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等工程时,严禁擅自用火。

  (五)在禁火区域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公共交通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火源。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六)禁火区域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入山林。针对痴、呆、聋、哑、傻和70岁以上老人及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落实监护责任,严防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八)停止非必要的用火审批。

四、法律责任追究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刑法》规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规定,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规定,对违反禁火令的个人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米易县人民政府

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米府发〔2022〕1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草原防火命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因气候条件等特殊原因,需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风险期,由县政府另行确定并公布。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全县林地、林地边缘外200米以及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区域。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进行严格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荒、烧炭、烤火、野炊、点篝火,使用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火狩猎、生火取暖、焚烧垃圾、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田埂地坡野草,以及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驱虫驱兽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开展旅游、祭祀、节庆及冬令营、夏令营等活动时使用火源。

(三)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实施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等工程时,严禁擅自用火。

(五)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公共交通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六)森林草原防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应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入山林。针对痴、呆、聋、哑、傻和70岁以上老人及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落实监护责任,严防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计划烧除、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及必要的农事用火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的,经审核批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根据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高火险期时,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实行县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户包人、护林员包山的包保责任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要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六、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火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八、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林区、草山草坡草地毗邻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米易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6日

 

 

米易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巩固米易全国文明城市和天府旅游名县成果,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防火命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2.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烈士陵园、殡仪馆、坟场及其周围区域内;

3.油、气、电等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使用、储存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4.重要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5.林区等重点防火区。

(二)米易县城区划定区域内。

东起柳溪桥南沿S465省道至老火车站岔口;南起老火车站岔口经中医院、城南幼儿园、城南电站至米易县第二小学;西起米易县第二小学经规划路、大坪北路、迎宾大道至米易县高速公路出口;北起米易县高速公路出口经三桥(含海棠蓝湾)至柳溪桥南;县城规划区域内其他新建、在建楼盘。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间,全县禁火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1.米易县禁火区域为:全县林地、林地边缘外200米以及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区域;

2.米易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三、以下区域为烟花爆竹禁售区

1.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2.米易县城区划定区域内;

3.森林防火期全县禁火区域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1.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2.严禁街道两侧商业网点举办开业庆典、婚礼喜庆、乔迁新居等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3.严禁在公园、河滨长廊、绿道、广场、桥面、城区道路上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4.严禁在县城划定区域内举行殡葬活动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5.严禁县城划定区域内各建筑工地在开工、楼体封顶、竣工庆典时燃放烟花爆竹;

6.严禁在居民小区内及平房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7.各机关、企(工矿)事业单位,不得在县城划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公安、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人员,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落实工作职责,加强监管和宣传

1.县公安局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宣传,对各部门报送的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查处,对阻碍烟花爆竹禁限放执法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查处,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2.县综合执法局要加强对经营烟花爆竹的商户的监管力度,对禁售区内占用城市道路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处罚;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内建筑工地的宣传、监管工作;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指导,督促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工作,发现违法燃放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

4.县应急管理局要做好禁售区内已审批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关闭的宣传解释工作,按要求对销售网点进行关闭;主动依法查处禁售区内违法违规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储存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5.县市场监管局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加强对销售烟花爆竹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大型餐饮、商场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力度,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使用环保型电子烟花爆竹。

6.县民政局要督促祭祀场所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对禁燃区内殡葬活动的管理,禁止祭祀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做好婚丧嫁娶等相关从业单位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

7.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鼓励支持村、社区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等方式转变群众传统燃放烟花爆竹的观念和习惯。对一些庆典、祭祀和丧喜事确有需要的,县应急管理局应牵头引进合格的环保型电子烟花爆竹等产品,供群众替代使用。

六、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及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氛围。请全县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12350 0812-8172667

县市场监管局:12315 0812-8170454

县综合执法局:12345 0812-8175457

米易生态环境局:12369 0812-817269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米易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6日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米易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米府办发〔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米易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

 

 

 

米易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县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县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4 应急响应

3.5 后期处置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信息保障

4.3 医疗保障

4.4 技术保障

4.5 物资保障

4.6 经费保障

4.7 社会动员保障

4.8 宣教培训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2 应急演练

5.3 预案修订

6 附件

附录

附录1 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录2 米易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参考流程图

 

 

 

 

米易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提高党委、政府科学应对、高效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攀枝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攀枝花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米易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事件分级

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录1。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该事件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但危害程度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5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控制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二)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突出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果断处置。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构建“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四)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及时做好风险监测、研判、评估和预警等工作,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要求,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在县应急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米易县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牵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及其指挥机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县党委政府及其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指挥部指导乡(镇)党委政府及其指挥部开展非级别、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县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县政府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县食安办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县政府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成员单位以及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省、市在米单位以及行业社会组织等。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协调、会商、督查和信息发布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安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县食安办副主任担任。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检验检测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统筹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1)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市食安办及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按市食安办要求协助建设、运用食品安全应急监管信息平台。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沟通联络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3)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网络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县内网站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网络新闻报道;统筹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网络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4)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因清真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对宗教场所、宗教活动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5)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粮油储运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粮油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应急规划衔接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6)县经信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性、实用性技术研发攻关,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应急药品的组织、供应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7)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教育部门管辖的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指导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8)县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9)县民政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0)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1)县财政局。负责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相关经费纳入政府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2)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开展其主管范围内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公路保通畅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运输;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4)县水利局。协助开展其主管范围内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6)县经合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7)县文广旅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中广播电视机构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旅游景区、星级酒店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8)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9)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政府救助对象生活类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负责督促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与应急演练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0)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食品摊贩、露天烧烤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1)县林业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林产品、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调查处置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2)米易生态环境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3)县供销社。负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供销社系统全资及控股企业的配送中心、经营网点、农产品市场、专业合作社的食品供应调度;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4)食品相关行业社会组织。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技术支持、企业联络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县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具体工作需要,还可以临时确定其他县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行业社会组织作为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协助、配合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4 县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指导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如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民事赔偿组牵头部门由县指挥部临时指定,指导事件发生地做好善后工作。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增加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宗局等,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事件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县纪委监察委、县经信科技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广旅局等,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3)危害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负责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问题食品污染区域和病害可能的传播区域实施消毒、防疫。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县经信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米易生态环境局等,负责实施相关应急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通过技术手段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用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及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委宣传部、县经合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借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负责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指导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县食品安全有关方面的专家,负责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响应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检验检测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统筹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 县市场监管局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3.1.2 县市场监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各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3.2监测与预警

3.2.1事件风险监测

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县市场监管局要牵头建立或应用好食品安全监管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市场监管局。

3.2.2事件风险预警

3.2.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2.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在监测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经研判后,根据需要通知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防范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县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

3.2.2.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热点敏感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和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有效防范。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对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风险,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及时通报和共享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在初判是食物中毒的,要同步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发生食源性疾病暴发(包括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报告。

(3)县卫生健康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同时向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县食安委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1小时。

(6)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应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小时。

(7)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食安办必须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书面报告本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省食安办,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省食安委向国务院食安委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发生较大或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食安办必须1小时内报本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8)接到事件信息的县食安委成员单位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时,需及时向县食安委和事件发生地监管部门通报。

(9)县食安办应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应急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及时性。

3.3.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及家属安抚、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3.3.3 先期处置

县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同时组织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患者,做好安抚工作。

(2)保护现场,维护治安,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事件初步调查。

(4)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3.4 应急响应

3.4.1 响应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内各层面应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判断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县级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县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在县指挥部的基础上实施扩大应急;二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应对;三级响应由县政府指定县级牵头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或者具体组织应对。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县级响应分级标准为:启动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县分管领导决定并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启动三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指定县级牵头部门。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必要时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本预案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事件,由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县级层面响应级别可参考国家、省级、市级层面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3.4.2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3.4.2.1 医学救援

县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实施救治,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意见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救援。

3.4.2.2 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3.4.2.3 流行病学调查

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及时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有初步判断方向时应当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通报,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后,及时(7日内)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流行病学报告进行审查后,上报指挥部。

3.4.2.4 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准确的检验检测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3.4.2.5 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

完成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附流行病学报告和已开展的各类检测报告等,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3.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县级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按照处置进展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县级政府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信息、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共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3.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4.2.8 涉国(境)外事件处置

如事件涉国(境)外(含港澳),成立涉外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件涉台,成立涉台组,由市委统战部(市委台办)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3.4.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3.4.3.1 部门工作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县食安办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事件调查、应急检验检测、产品召回、问题产品处置(销毁)、应急协作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支持等。

3.4.3.2 县政府工作组应对

当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时,成立县政府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2)了解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评估工作;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3.4.3.3 县指挥部应对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地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地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开展舆情监测,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3.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3.4.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可能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3.4.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县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3.5 后期处置

3.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3.5.2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现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县纪委监察委处置。

3.5.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报告,必要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县食安办和各乡(镇)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汇总至县应急委办公室。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配备应急装备设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4.2 信息保障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4.3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4 技术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成套技术和设备研发。

4.5 物资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4.6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相关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应急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

4.7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8 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帮助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5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县食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5.1 预案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应与国家、省级、市级预案保持一致。预案编制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评审或论证。

5.2应急演练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5.3预案修订

当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6 附则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米易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米府办发〔2020〕40号)同时废止。

 

 

附录1 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事件分级

评估指标

特别重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4)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重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发生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较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4)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一般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4)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附录2 米易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参考流程图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米易白马工业园区企业进驻和退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米府办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四川米易白马工业园区企业进驻和退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9日

 

四川米易白马工业园区

企业进驻和退出管理(试行)办法

 

为提高四川米易白马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要素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实际,对新引进入园企业实行进驻和退出管理,特制定工业园区企业进驻和退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入园条件

(一)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业政策、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

(二)符合米易县工业用地规划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布局;

(三)符合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相关规定;

(四)符合工业园区用地投入产出效益标准:新型矿业、钒钛深加工、新材料、机械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特色建材、生物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企业,投产两年后税收≧10万元/亩;入驻标准厂房的项目投产一年后税收≧0.03万元/平方米。

第二条 入园程序

(一)凡新引进入园企业,在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前,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经信科技局、县经合商务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攀枝花市米易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根据入园企业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从产业类型、用地指标、建设规模、科技含量、投入产出效益、安全环保规定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

(二)入园企业与县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投资协议》中必须约定:投资强度、投入产出效益、开竣工时间、达产时间、违约责任追偿及退出条款等。

第三条 退出条件

入园企业必须按照《投资协议》相关约定进行建设、生产、经营,园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

(一)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开工日期满6个月未开工或开工后连续停工6个月以上;

(二)擅自改变地块用途、规划设计或备案建设内容;

(三)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政策,又拒不调整产业和优化生产工艺;

(四)主体工程超过约定建设期6个月仍未建成,且无双方认可的调整计划;

(五)约定的投产期限超过1年;

(六)厂房及附属设施竣工后,满6个月未安装生产设施(空壳厂)。

(七)建成投产2年仍未达到约定的产出效益指标;

(八)因产能严重过剩或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连续停产超过2年。

(九)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等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

第四条 退出程序

(一)约谈。由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对符合退出情形的入园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以《约谈纪要》的形式发至企业负责人;

(二)整改。由园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对入园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入园企业必须按照要求时间进行整改并申请验收。

(三)清退。入园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达标的,由园区管委会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退出方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退出方式

(一)协商退出。入园企业限期先行处置有关动产资产,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经园区管委会与企业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后,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后限期退出。  

(二)兼并退出。鼓励优势企业在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产业导向、环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兼并重组入园企业并退出。

(三)依法解除协议退出。入园企业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投资协议》主要义务,且经催告仍未履行的,县政府将依法通知入园企业解除《投资协议》,并依协议约定追偿相关损失及费用。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米易白马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人事任免

 

米易县人民政府

关于马洪权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米府发〔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2022年1月25日县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

决定:

马洪权同志任米易县得石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免去:

邹 宇同志米易县民政局副局长(挂职)职务

马洪权同志米易县撒莲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特此通知。

 

 

米易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米易县人民政府

关于李俊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米府发〔2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2022年1月31日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

决定:

李俊华同志任米易县体育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杨 军同志任米易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本平同志任米易县交通建设事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殷 浩同志任米易县撒莲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特此通知。

 

米易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1日

 

 

2022年第1期(总第25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