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08期(总第20期)

来源:米易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8-3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米易县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第08期

 

 

 

 

 

主管主办: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出版: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信息股

2021年8月

 

县政府文件

 

米易县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赵德伍等5人为“米易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及相关事项的决定

米府发〔202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建设平安米易、和谐米易过程中,涌现出了一批见义勇为先进典型。他们在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紧急时刻,不顾安危,挺身而出,保护他人生命安全,为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凝聚社会正能量,推动平安米易、和谐米易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米易县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办法》规定,经县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认定赵德伍、吴帮明、蔡福祥、沙史乙、黄永生、吴复俊、李利军、倪彬等8名同志的救人事迹为见义勇为,并评定赵德伍、吴帮明、蔡福祥、沙史乙、黄永生等5名同志为“米易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一次性奖励赵德伍、吴帮明、蔡福祥每人3万元,沙史乙2万元,黄永生5000元;一次性奖励吴复俊、李利军、倪彬每人5000元。

希望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以受到表扬的同志为榜样,学习他们临危不惧、舍己为人的勇敢精神,学习他们奋不顾身、救人危难的优秀品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关心、支持、参与见义勇为,主动参与平安米易建设,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赵德伍、吴帮明、蔡福祥先进事迹

2.沙史乙先进事迹

3.黄永生、吴复俊先进事迹

4.李利军、倪彬先进事迹

 

 

米易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

 

附件1

赵德伍、吴帮明、蔡福祥先进事迹

 

赵德伍,男,汉族,55岁,住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10组,成都高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环卫工人。

吴帮明,男,汉族, 50岁,住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2组,成都高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环卫工人。

蔡福祥,男,汉族,62岁,攀枝花市中心医院退休职工。

2021年2月3日9:00许,东莞华亦彩景观工艺有限公司4名工人驾驶船只在安宁河上检修灯会灯组,船只突然熄火进水下沉,船上4人掉入河中。成都高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环卫工人赵德伍、吴帮明不顾河水冰冷,跳入河中,共同将一名落水者救上岸。吴帮明未作休息,再次跳入河中与攀枝花市中心医院退休职工蔡福祥将另一名落水者救上岸。

 

附件2

沙史乙先进事迹

沙史乙,男,彝族,20岁,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10组人。

2020年7月5日19:00许,沙史乙在安宁河堤城市钻戒附近看见一名女孩掉入河中,便与周围群众折下一根树枝,让女孩抓住向上拉,因河水冲击力大,未能将女孩拉上岸。沙史乙翻越河堤栏杆,伸手抓住女孩往上拉,在此过程中,沙史乙掉入河中。沙史乙不顾自己水性不好,抓住女孩将其推向岸边,这时,岸上有人攀着绳子来到河中,二人将绳子系在女孩腰上,在岸上人员帮助下成功将女孩救上岸。

 

附件3

黄永生、吴复俊先进事迹

黄永生,男,汉族,预备党员,42岁,国网米易县供电公司撒莲供电服务站副站长。

吴复俊,男,汉族,中共党员,53岁,国网米易县供电公司撒莲供电服务站职工。

2019年9月10日9:00许,国网米易县供电公司撒莲供电服务站副站长黄永生在途经丙垭路与原214省道交叉路口处,偶遇突发车祸,车祸现场有人员受伤,黄永生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驾车将垭口卫生院医生接到事故现场救助伤员。路经此地的国网米易县供电公司撒莲供电服务站员工吴复俊,主动协助医护人员救护伤员,并将伤者从狭窄的堡坎抬出送上救护车。

 

附件4

李利军、倪彬先进事迹

 

李利军,男,彝族,45岁,米易县麻陇彝族乡中心村人。

倪 彬,男,汉族,34岁,四川省简阳市养马镇顺江村人。

2019年12月17日20:00许,倪彬与李利军骑电瓶车途经米易博爱医院附近,看到一辆摩托车撞倒一名行人,摩托车驾驶人驾车逃逸,倪彬骑电瓶车去追摩托车,李利军去查看伤者情况。倪彬未追到摩托折返现场,与李利军一道将昏迷的伤者从排水沟里抬到路边,接着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小心守护伤者,并协助医护人员把伤者抬上救护车。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米易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 知

米府办发〔2021〕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米易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

 

米易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攀枝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辖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政府分管负责人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督促检查本乡镇行政区域内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条 政府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具体经营者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第五条 白马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铁路、森林、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等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工要求执行。

第六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决策部署,每年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行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每年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部署消防工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二)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一次消防工作,分管负责人至少每季度或重大节庆、安保等重要时段带队检查一次消防工作,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训练基地、消防专业队伍、消防主题公园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统筹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四)实施有利于消防安全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加大消防投入,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资金,足额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等消防事业建设发展所需经费,促进消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绩效管理等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消防工作成效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七)每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九)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将消防安全培训、老旧小区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改造、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沿街铺面、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住宅小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商场市场等推广建设电动车智能化充电系统。

(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依法依规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做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工作。

(十一)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网格、综治等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明晰工作人员及消防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十三)推动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及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十四)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支出。

(三)及时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督促隐患查改等工作。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应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传统村落及名村应建立兼职消防队伍和消防机制。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区域划分,负责辖区内洗浴按摩、茶楼和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对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及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无物业服务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推动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配齐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七)负责无物业服务住宅建筑、农村房屋、街道商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加强所属辖区内市政消火栓建设,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保养。

(九)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组织网格员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和宣传工作。

(十)加强管辖区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对违规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整改的及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执法。

(十一)辖区发生火灾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协助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十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九条 园区管委会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将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范围。

(三)督促并指导园区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过程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审验手续,对未落实相关手续的不得同意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对改变使用性质的场所进行清查并督促整改,对已停止使用的单位进行清场,对重新投入使用的单位督促办理行政许可。

(四)对园区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园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及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执法。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重要部位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三)指导、督促住宅区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安排消防安全经费投入。

(四)建立微型消防站,成立自防自救组织,配备灭火救援器材及消防装备。发生火灾时,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五)在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设置橱窗、专栏等固定宣传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七)组织网格员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和宣传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县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各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部门依法监管”的消防工作原则;组织落实省、市、县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

(二)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保障消防工作经费。依法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针对所属单位,明确部门与镇乡的责任分工。定期研判、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建立健全本系统、行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四)强化督导考核,将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

(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制定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逃生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能力。

(六)督促所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安全承诺、设施维保、电气燃气检测、消防培训,建立志愿消防队伍。

(七)依法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及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执法。

(九)存在职能交叉的部门,共同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能,依法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部门间意见不一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并抄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全县教育体育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内容,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培训内容。

3.负责监管体育场馆、体育设施、国家设在本县训练基地等有关单位(场所)的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体育场馆举办的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严格审核把关,督促举办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公安交管大队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并保障消防车辆通行,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在职责范围内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故意阻碍消防车辆出勤等违法行为依规进行处理。

(三)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对社会消防公益组织、消防志愿队伍建设等工作的扶持指导。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五)自然资源部门配合编制消防专项规划,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消防站用地,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中的消防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确保满足消防安全性能及相关要求

2.负责房地产业消防安全监督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做好所管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做好住宅小区共同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负责人防系统内修建的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4.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

(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燃气企业、经营者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加强燃气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气宣传。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内河流域、物流业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指导客运汽车站、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寄递物流行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九)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县范围内图书馆、文化馆、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星级乡村酒店及网吧、KTV等文化旅游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指导和监督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文物古建筑、文化市场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监管各类广播电视系统的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4.指导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医院、门诊、诊所等各类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督促、指导医院、门诊、诊所等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培训,将消防知识纳入医生执业资格培训内容。

3.组织实施重大火灾事故和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4.协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工作。

5.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学校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主管行业领域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督,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2.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3.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订及修订工作;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三)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提请县委、县政府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2.研究提出全县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方案、措施和建议,并报县政府解决;将不符合要求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问题,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提请县人民政府挂牌整改。指导、协调和督促县级有关部门、乡镇、园区管委会、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3.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4.负责对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区域、重点问题、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5.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对辖区单位的企业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进行业务指导。

6.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重大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8.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9.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

11.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12.组织、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器材装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检查行业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县委宣传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年度宣传重点工作;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组织协调重大消防事件舆情应对;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抓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审批立项工作。负责储备粮油、救灾物资储存、轮换和日常管理中的消防安全。

(三)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督指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信行业、盐业行业、农产品加工业(精深加工)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在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技防水平;负责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与高校开展科技合作,联合开展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容

(四)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宣传。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六)财政部门负责将消防业务经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保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建设经费、消防装备经费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的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

(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业、农(兽)药、饲料、畜禽屠宰等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农业园区和乡村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统筹推动乡村消防安全治理。

(八)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军休军供等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二)体育、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宣传、广播影视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四)党校(行政学院)负责将消防安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十五)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二)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指导与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电力行业管理部门依法督促电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等工作。

(四)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互联网信息部门负责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

(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及其职责,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障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按要求和频次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演练。

(六)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七)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八)建立微型消防站和专(兼)职消防队伍,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开展经常性训练演练,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九)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宣传教育能力。

(十)发生火灾事故,应当及时提供单位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十一)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将单位的各类信息准确录入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每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以及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及时更换老化线路、管路。定期清洗设置的油烟道。

(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七)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八)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九)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月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殊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

(三)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疏散引导器材等。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保障消防设施完好,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车通行不受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县级有关部门、乡镇、园区管委会、社区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与本级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每年对乡镇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乡镇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息共享、违法行为通报移送、火灾隐患联合整治、灭火应急救援联动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突出矛盾和问题。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网格化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台的重要内容,协调督办有关地区和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定期督导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依法参加有关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督促落实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政府对本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

(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中央、省、市后续出台的相关办法不一致的,以中央、省、市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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