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03期

来源: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3-3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米易县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第03期

  主管主办: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出版: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信息股

2021年3月

  县政府文件

  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易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米府发〔2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米易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经县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米易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米易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米易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米易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主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第四条成立米易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征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全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以下简称县征补安置中心)负责县征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按“一项目一方案”或“一区片一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六条征地补偿类别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经公布的米易县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标准0.5倍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经公布的现行标准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农村村民住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在法律及政策准许的范围内,或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在《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已经建成的,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实际,按现行政策补偿。

  第七条征收土地的面积、地类、权属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勘测定界结果为准,并以此作为补偿依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以经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并以此作为补偿依据。

  第八条对不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方式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并以调查结果作为补偿费用的计算依据。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按照房屋主体补偿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补偿费用采取公证提存方式兑现。

  第九条征收土地涉及的供电、通讯、管道、道路等设施的补偿,按照有关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各种经济林木和农作物,新开垦土地,新开挖鱼塘、坑塘,修建新坟,改造旧坟,抢建建(构)筑物,改、扩建现有建(构)筑物、设施等。

  (二)违法违规修建的建(构)筑物。

  (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截止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安置:

  (一)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合法收养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

  (三)户籍随父或随母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随迁父或母符合安置条件的未成年人;

  (四)原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服现役的士兵(士官)和在校大、中专学生;

  (五)原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服有期徒刑、拘役等人员;

  (六)原户籍关系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征地时未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未与国有企业建立固定人事、工资、社保关系人员,且参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并履行村民同等义务的城镇居民,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审核认定,按程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截止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已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与国有企业建立固定人事、工资、社保关系的人员;

  (二)父母双方均已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与国有企业建立固定人事、工资、社保关系后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三)父母一方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而另一方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或与国有企业建立固定人事、工资、社保关系后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四)离婚再婚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迁入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配偶;

  (五)户籍为投亲靠友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审核认定,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

  (六)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离职后回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居住的人员;

  (七)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职)回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人员以及已享受过安置政策的退养回乡人员;

  (八)未依法进行户籍登记的人员;

  (九)非合法收养人员;

  (十)因土地征收曾被安置,经审核认定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

  (十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纳入安置的情形。

  第十三条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人地对应”原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人员安置方案进行讨论并通过后,研究提出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后,按程序上报审核。

  第十四条安置总人数按照征收耕地总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被安置人员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安置:

  (一)基本养老保险安置。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的,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办理。

  (二)发放失地生活补助。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政府按一定金额一次性发给失地生活补助;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政府每月可给予一定的失地生活补助。经批准,失地生活补助可采取实物(失地生活安置房)方式向被安置对象兑现。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标准逐年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10年。

  第十六条享受失地生活补助政策待遇的被安置人员,自然消亡,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与国有企业建立固定人事、工资、社保关系的员工,自次月起取消其享受失地补助政策待遇。

  第十七条人员安置后,被安置人员转为城镇居民户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收,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所有农村村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公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已安置人员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十八条截止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农村村民住宅被依法征收,下列人员予以住房安置:

  (一)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合法收养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

  (三)户籍随父或随母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随迁父或母符合安置条件的未成年人;

  (四)原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服现役的士兵(士官)和在校大、中专学生;

  (五)原户籍和住房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服有期徒刑、拘役等人员;

  (六)原户籍和住房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农转非后,未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或未与国有企业建立固定人事、工资、社保关系的城镇居民;

  (七)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主)共同居住,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补助(单位福利房、房改房、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转非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带限制条件的集资房)、政府住房公积金待遇,经审核认定,公示无异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城镇户籍近亲属(户主的配偶、父母、子女);

  (八)事实已怀孕但尚未出生的胎儿(提供相关医学证明),由夫妻双方提供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暂计入安置人口,待孩子出生并提供入户证明后再予以安置;

  (九)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截止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农村村民住宅被依法征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住房安置:

  (一)户籍和住房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招录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与国有企业建立固定人事、工资、社保关系的人员;

  (二)父母双方均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与国有企业建立固定人事、工资、社保关系后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三)父母一方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而另一方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与国有企业建立固定人事、工资、社保关系后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四)离婚再婚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迁入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配偶;

  (五)户籍为投亲靠友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审核认定,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

  (六)通过继承、转让、赠与、流转等形式取得农村村民住宅的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七)未依法进行户籍登记的人员;

  (八)非合法收养人员;

  (九)以户为单位,对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人员安置完毕后的新增人员;

  (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纳入住房安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员,因历史原因有两处及以上农村村民住宅的,原则上农村村民住宅全部拆除完毕后才予以安置。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应当按时搬迁,并依照本办法与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在签约期限内,就安置方式、安置人口和应安置面积、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人房对应”原则,提出需住房安置人员名单,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后,按程序上报审核。

  第二十三条住房安置采取指定房源和自建房方式进行安置。选择指定房源安置的,安置房面积按30平方米/人执行;符合增购条件的,可自愿按照一定价格和一定的比例增购住房。符合后靠安置条件的,可选择重新审批宅基地自建房安置,以征地所在乡(镇)自建砖混结构农房平均建设成本,按30平方米/人发放安置建房费。

  第二十四条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原则上先补偿后搬迁,确因项目建设需提前搬迁的,过渡费用按标准支付。

  (一)被搬迁户选择指定房源安置的,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搬迁完毕的次月起,至分配到安置房后3个月止,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临时过渡相关政策向被搬迁户支付临时过渡费。

  (二)选择自建房安置的,搬迁户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搬迁完毕后,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临时过渡相关政策一次性向搬迁户支付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第二十五条搬迁户的搬家费以及搬迁户室内水、电、气、通讯网络等配套费按照临时过渡相关政策一次性向搬迁户支付。

  第五章奖励及补贴

  第二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上实际用于农家乐、养殖场、批发、零售、餐饮、娱乐等经营性的房屋,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自行拆除或委托政府拆除的,可根据房屋的区位、经营年限、用地规划、经营等相关手续情况,经核实认定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钢架大棚、成片景观苗木等附属设施,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自行拆除或委托政府拆除的,经核实认定后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坟墓,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自行拆除或委托政府拆除的,经核实认定后可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集中接收搬迁坟墓,对提供集中接收搬迁坟墓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六章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对征地补偿安置费及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土地征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测绘、法律咨询、评估、房屋拆迁、地表清场、强制执行、打围等相关工作。购买服务的费用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并纳入土地征收成本。

  第三十条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经费的监督、审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安置行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中不当得利的,依法追回;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占、挪用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米易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期间,如国家、省、市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易县集体土地征收强制程序规范(试行)》的通知

  米府办发〔202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米易县集体土地征收强制程序规范(试行)》经县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米易县集体土地征收强制程序规范(试行)

  为规范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规,就集体土地强制征收相关事项制定本规范。

  一、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后,对公告规定期限内未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在公告确定的协议签订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就补偿安置范围、数额、方式及支付期限、救济方式等向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告知书》,并直接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拒绝接收的,可以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后,即视为送达。送达时应委托公证机构对送达过程进行公证。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

  二、补偿安置提存

  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且公布实施后,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被征收人领取补偿费用及提供安置所需的资料。如被征收人拒不配合的,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外,其他被征收人应取得的各项补偿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于指定账户,由公证机构出具补偿提存相关文书。

  三、发出交地先行告知书

  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人送达《交地先行告知书》,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先行告知。《交地先行告知书》直接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拒绝接收的,可以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后,即视为送达。送达时应委托公证机构对送达过程进行公证。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

  《交地先行告知书》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人基本情况,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基本情况,征收批准情况,补偿及安置情况,要求拆除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并交出土地的期限等内容。

  四、作出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

  被征收人在《交地先行告知书》确定的期限内未交出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交出土地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并直接送达被征收人,同时告知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被征收人拒绝接收的,可以将送达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后,即视为送达。送达时应委托公证机构对送达过程进行公证。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

  《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人基本情况,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基本情况,征收批准情况,补偿及安置情况,要求拆除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并交出土地的期限,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等内容。

  五、申请强制执行

  依法作出《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日前至少10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规定向被征收人送达《履行交出土地行政决定催告书》。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时除提交执行申请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批准征收土地的相关文件批复;

  2.征收土地决定及相关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向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的情况;

  4.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及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材料;

  5.《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履行交出土地行政决定催告书》

  及送达上述文书的相关资料;

  6.上述相关行政决定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行政复议

  机关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

  7.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院裁定准许执行后的组织实施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并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制定强制执行方案并具体实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方案制定和现场协助执行,县公安局负责强制执行现场秩序维护和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

  (一)实施强制执行3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强制执行现场张贴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按照远、中、近景要求采集至少3张张贴公告的图片;

  (二)强制执行开始时,法院执行人员向被强制执行人宣布《准予执行裁定书》;(三)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影像、照片等方式将强制执行过程存档备查,同时根据强制执行现场情况,制作搬迁财产清单(一式两份),由乡(镇)干部、村组干部、被强制执行人签字或盖章(指纹)确认,被强制执行人拒不签字或盖章(指纹)确定的,注明情况。

  (四)公证机构对执行全过程公证。

  七、执行结果报告

  强制拆迁执行完毕,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将执行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

  《米易县集体土地征收强制程序规范(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米易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米府办发〔202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米易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米易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规范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履约行为监督管理,凡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履约保证金、工程监理履约保证金、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履约保证金等通过公开招标或采购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制度,目的是使中标人全面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或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具体约定。现金缴纳的须从其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缴入履约保证金专户。

  第四条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施工合同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方式,向业主缴纳履约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方式、时间等内容。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不高于中标价的10%(扣除招标人暂列金部分)。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现金)必须缴入全县统一账户,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统一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保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履约保证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工作。

  第七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项目业主对中标人的违约处罚决定或相关要求,可从履约保证金基本账户扣除违约金划转到项目业主指定帐户。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是在承包单位未发生违约行为,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并提供完整的竣(交)工验收资料后一次性无息退还。按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持《工程竣(交)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备案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中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原件、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原件、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齐全后,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九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履约保证金的审核、收缴、退还工作,并严格保守相关秘密。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履约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把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列入对中标人诚信考评和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事任免

  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陆萍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米府发〔20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2021年3月17日县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陆萍同志任米易县司法局副局长(挂职一年);

  张江平同志任米易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挂职一年);

  谭波同志任米易县马鞍山水利工程运行中心副主任;

  陈尔呷同志任米易县晃桥水利工程运行中心副主任。

  免去:

  刘学明同志米易县马鞍山水库建设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谭波同志米易县晃桥水库管理所副所长职务;

  陈尔呷同志米易县晃桥水库管理所副所长职务。

  特此通知。

  米易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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