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2期(总第49期)

来源: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2-2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米易县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2

 

主管主办: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出版: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信息股

20242

县政府文件

米易县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命令

1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现发布如下禁火命令。

一、禁火时间2024221日至225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划内所有林地(含荒山)及其边缘外20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

三、严格火源管控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荒、烧炭、烤火、野炊、点篝火、使用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火狩猎、生火取暖、焚烧垃圾、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田埂地坡野草,以及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驱虫驱兽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开展旅游、祭祀、节庆及冬令营、夏令营等活动时使用火源。

(三)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火灾的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四)在禁火区域内实施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等工程时,严禁擅自用火。

  (五)在禁火区域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公共交通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火源。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六)禁火区域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入山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落实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八)停止非必要的用火审批。

四、法律责任追究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刑法》规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米易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规定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野外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规定,对违反禁火令的个人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米易县人民政府

                             2024年220

 

 

人事任免

 

米易县人民政府

关于李宗敏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米府发〔2024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2024222日县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

决定:

李宗敏同志任米易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沈治宇同志任米易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向正华同志米易县城乡建设促进中心主任职务;

许晓松同志米易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副局长职务;

刘德全同志米易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职务;

  玮同志米易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职务;

李德明同志米易县水利局副局长(保留原职级待遇)职务。

特此通知。

 

米易县人民政府

202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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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毕媛玲   责任编辑: 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