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1期(总第48期)

来源:米易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1-2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米易县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1

 

主管主办: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出版: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信息股

20241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米易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米府办发〔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米易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5

 

米易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工作,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县政府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主要用于城市(集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二章 配套费征收和减免范围

 

第四条 凡在米易县城市规划区、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如该范围需调整的,以调整后公布的为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农业户居民在城市(集镇)规划区以内修建的自用住房(不含经营性用房)

(二)部队(武警)的军事设施;

(三)托儿所、幼儿园及大、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校舍建设项目

(四)敬老院、福利院等公益性社会福利设施用房;

(五)监狱用房;

(六)市政公用设施(含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

(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八)五保户、孤寡老人修建的自用住房;

(九)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建设项目

(十)建筑施工区域内的临时工棚、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建筑

(十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免征范围。

第六条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减征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改变其使用性质,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免征、减征手续的,应全额缴纳配套费。

第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免征、减征范围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配套费。

 

第三章 配套费计征办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照前缴纳配套费。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县城规划区30/平方米、乡镇集镇规划区20/平方米

第四章 配套费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全额上缴财政金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拖欠、偷漏、拒缴。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米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米易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米府办发〔1995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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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毕媛玲   责任编辑: 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