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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
2008-11-20 16:33:00
 

米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

 

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的管理,有效遏制流弊势头,保障公众用药需求,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和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攀食药监安[2008]23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批发业务。自本通知之日起,凡不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已购进的,在有效期内售完为止。

2、药品零售企业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外,一次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3、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当核实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身份证明等情况,无误后方可销售,并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核实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备查。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买方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及同级公安机关报送上季度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销、流向和库存情况。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编辑: myspyj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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