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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发明专利的年费是如何收取的?
发布时间:2026-06-29 来源: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四条,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为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年费可提前缴纳。
发明专利年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收费标准,发明专利年费按维持年限分段收取,金额逐年递增:对应年度 年费标准(全额):第1-3年 900元/年;第4-6年 1,200元/年;第7-9年 2,000元/年;第10-12年 4,000元/年;第13-15年 6,000元/年;第16-20年 8,000元/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