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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那些材料?

发布时间:2025-07-04 来源:米易县文广旅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