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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新参保及医保关系转接或险种转换待遇怎么计算?

发布时间:2025-07-03 来源: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1)随用人单位新参保的人员,自劳动人事关系建立之月起,3 个月内参加职工医保的,不设置待遇等待期。3 个月后参保的,自办理参保手续之月起,设置与延迟参保时间相同月数的待遇等待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2)在用人单位就业接续职工医保的,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补划个人账户。其中,3 个月内接续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超过 3 个月接续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并自接续之月起设置与中断时间相同月数的待遇等待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3)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新参加职工医保的,设置 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中断缴费 3 个月以上的,自办理接续手续之月起设置与中断时间相同月数的待遇等待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4)原参保地中断缴费前连续缴费满 6 期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在我市接续职工医保,在 3 个月内办理的,从接续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医保待遇;超过 3 个月的,自办理接续手续之月起设置与中断时间相同月数的待遇等待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5)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申请转换为职工医保的,可自愿按参保当年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自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之日起补足及缴纳满 6 期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6)待遇享受期内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申请缴足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费后转为城乡居民医保,自转换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原已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不予抵扣。
依据:《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攀医保〔2019〕14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