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具体要求: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主要指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七)农药经营者要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八)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综上所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时,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中没有明确是个体或公司。目前在我局申请颁证的经营者有个体和公司,不存在必须挂靠公司或自己注册公司才能办理的情况。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三章第八至十二条,办理许可证需通过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4个流程。 (一)申请。农药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6.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7.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二)受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审查。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